皮膚科常規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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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pí fū kē cháng guī

2 註解

3 病案記錄

皮膚科病案記錄應按病案書寫統一規定書寫,並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3.1 病史

1.主訴  應記述病損的部位、性質,自覺症狀與病期。

2.現病史  應詳詢以下各點:①可能的病因,如飲食、接觸史、服用藥物史、感染吏等;②初發病損的類型、形態、部位;③病損發生的次序,進展速度和演變情況;④局部和全身的自覺症狀與程度;⑤病情與季節、氣候、飲食、環境、職業、精神狀態等有無關係;⑥治療經過與療效,有無不良反應

3.既往史  過去患過何種皮膚病,有無藥物過敏與其他變態反應性疾病及傳染病史。

4.家族史  家庭或所在單位中有無同類皮膚患者。必要時記明父母是否近親結婚

3.2 體格檢查

全身檢查:見病案書寫、護理記錄有關常規。

皮膚檢查檢查時應有充足的光線(以自然光線爲佳)及適當的室溫,應檢視全身皮膚注意毛髮指甲、趾甲、粘膜是否正常,必要時可用放大鏡協助檢查,並畫簡圖說明。檢查皮膚病損時應注意項目如下:

1.視診

(1) 疹型:原發或繼發,單型或多型。

(2) 分佈:侷限或泛發,單側或對稱,何處病損較多,侵及伸側或屈側,皮膚粘膜交界處及皮膚皺摺處有無病損,是否沿神經血管或按毛囊分佈

(3) 排列:成羣、散在、融合、孤立、瀰漫性、線條性、環形、多弧形、蛇形或地圖形。

(4) 數月、大小形態

(5) 顏色及表面狀態(溼潤或乾燥,有無鱗屑及結痂)。

(6) 界限是否分明,周圍皮膚色澤如何。

2.觸診   病損硬度、肥厚及浸潤程度,局部溫度,有無壓痛或波動,能否推動,必要時檢查感覺有無障礙。

3.壓診   以玻片壓迫局部,觀察玻片下病損的色澤及有無皮內出血

4.刮診   用鈍器在病損上輕刮,觀察有無糠秕樣鱗屑,或檢視鱗屑下面病損情況,如有無點狀出血現象等。以鈍器劃痕後觀察局部皮膚有無條狀風團形成。

5.嗅診   檢查病損及分泌物有無特殊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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