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198—2007 shǐ yòng rén zào kuàng wù xiān wéi jué rè mián zhí yè bìng wēi hài fáng hù guī chéng
2 英文參考
Guideline for protec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use of synthetic vitreous fibre insulation wool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98—2007《使用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 職業病危害防護規程》(Guideline for protec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use of synthetic vitreous fibre insulation wool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7年08月13日發佈,自2008年02月01日起實施。
4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規程的附錄A爲規範性附錄。
本規程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規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規程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李德鴻、餘晨、戴自祝、劉功智、齊放。
5 引言
石棉有害健康,因此許多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石棉。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作爲石棉代用品,由於其良好的絕熱性,且對健康相對影響較小,應用越來越廣泛。雖然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在許多方面作爲石棉替代品正在被廣泛的應用,但這類纖維性物質的健康效應仍在研究和進一步認識之中。因此,安全使用並最大限度地減少這類纖維可能引起的健康損害,仍然是必須嚴格遵守的。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健康,參照國際勞工組織(ILO)理事會通過的“安全使用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玻璃棉、岩棉和礦渣棉)實用規範”(safety in the use of synthet- ic vitreous fibre insulation wools(glass wool,rock wool and slag wool)和我國相關標準規範,特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主要針對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在我國主要是玻璃棉、岩棉、礦渣棉和耐火纖維),其中很多內容是控制職業病危害常用的有效措施,因而也可應用於特殊用途的玻璃纖維、其他耐熱纖維和保溫材料等。
本規程規定了使用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防護的順序及10種特定作業的防護技術。在使用這些特定的防護技術措施時必須首先考慮符合採取防護順序的規定。
從事絕熱棉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可參照我國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中“其他粉塵”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程是爲保護勞動者健康所應達到之最低要求。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以下簡稱“絕熱棉”)使用的職業病危害防護原則、方法和要求。
本規程適用於所有使用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作業工作場所(包括製造、運輸、貯藏、使用、維護、拆除、回收、處理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 14866 眼面護具通用技術條件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 synthetic vitreous fibre insulation wools
由熔融岩石、礦渣(工業廢渣)、玻璃、金屬氧化物或瓷土製成的棉狀纖維,其纖維直徑一般在2μm~9μm,是一種含多種成分的定形硅酸鹽,主要組分爲氧化硅及鋁、鈣、鈉、鎂、硼、鋇、鉀等化合物。
3.2
化學品安全技術介紹 chemical safety data sheet,CSDS
是化學品生產或供應企業向用戶提供化學物質及其製品基本危害信息的工具,包括理化性質、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各種信息。有些國家也稱作物質安全技術介紹(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3.3
呼吸性纖維 respirable fibres
指直徑小於3μm,長度大於5μm,且長度與直徑比大於3:1的纖維。
3.4
局部排風裝置 local exhaust ventilation
指安裝在產生粉塵設備局部借動力吸引排出絕熱棉纖維和粉塵的設備。
6.4 4 防護管理措施
6.4.1 4.1 組織管理措施
4.1.1 首先應對使用絕熱棉作業進行危險性評估,在評估時要考慮其他可能同時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如化學毒物、其他粉塵、噪聲、振動等。在職業病危害防護管理方面還應包括進行作業環境監測和組織實施工人健康監護。
4.1.2 使用絕熱棉時應按下述順序考慮防護措施:
c)採用技術措施(如局部或全面排風除塵)、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措施(如崗位輪換),使危害降低到最小;
d)使用適當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6.4.2 4.2 管理制度
所有從事絕熱棉的作業都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c)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e)職業安全與健康的培訓:如操作規程、通風設備的運行及作業環境清理等;
f)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
g)檢查措施與改進計劃。
6.4.3 4.3 職業接觸限值
6.5 5 職責
6.5.1 5.1 用人單位的職責
5.1.1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檢測與評價。發現工作場所空氣中絕熱棉纖維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應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
5.1.2 生產、施工及拆除行業的用人單位應按4.1.2的要求實施防護措施。
5.1.3 根據使用絕熱棉的種類、工作場所和工藝,制訂具體的安全使用操作規程,並應保證作業人員能隨時瞭解和查閱這些規程,以便他們學習和掌握。
5.1.4 提供絕熱棉生產及處理所需的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備,併爲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及適宜的換洗設施。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更新,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5 在可能產生絕熱棉纖維粉塵的工作場所、貯存場所及設備和產品包裝上,按GBZ 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5.1.6 對暴露勞動者進行健康監護,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5.1.7 對生產及處理絕熱棉的所有工作人員進行有關職業衛生的指導與培訓。
5.1.8 在同一工作場所有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進行作業時,應相互合作執行本規程條款。
6.5.2 5.2 生產企業的職責
5.2.1 積極推行產品和工藝的革新,使用危害最小的原料及產生纖維和粉塵最少的工藝。
5.2.2 儘量減少在生產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以及產品在運輸、貯存、使用及廢棄物管理過程中的纖維和粉塵,如可能應提供預切割好的或成型產品。
5.2.3 提供產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介紹、化學品安全標籤以及產品使用的其他安全與健康資料給供貨商和施工單位。
5.2.4 持續關注與產品有關的衛生、安全和環境問題,定期修訂產品安全使用指南,保證指南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6.5.3 5.3 供貨商和進口商的職責
作爲生產商與客戶的中介,應將生產商提供的產品說明和安全使用指南轉交給客戶。供貨商在重新包裝、運輸、存貯時的標誌、材料安全技術介紹、產品介紹等方面的要求與生產商一致。
6.5.4 5.4 建築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職責
5.4.1 在進行絕熱材料應用設計或選型時應考慮在安裝、使用、維護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纖維和粉塵的可能性。
5.4.2 在採用新材料新技術的同時,也應密切關注其在衛生與安全方面的問題。
5.4.3 絕熱棉應用設計和選型時應考慮:材料特性、使用方法及供應形式,儘量減少工作地點對絕熱棉的切割和處理,使纖維粉塵產生的可能性最小。
5.4.4 設計介紹和標書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記錄絕熱材料使用的部位和類型,以便爲將來可能的接觸人員提供必要的信息。
5.4.5 施工單位應與符合政府要求的絕熱材料生產商、供貨商簽約。
6.5.5 5.5 勞動者的職責
5.5.2 在工作時應參與預防、控制纖維及粉塵的產生,並儘量減少工作場所空氣中纖維及粉塵的濃度。
5.5.3 應遵守安全使用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5.5.4 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5.5.5 應參與爲保護勞動者健康而提供的暴露量監測及健康監護。
6.6 6 基本防護措施
6.6.1 6.1 絕熱材料的選擇
在選擇絕熱材料時應瞭解以下內容:
a)所需要絕熱材料的性質;
b)標準規範的要求;
c)在安裝、使用、維護和拆除作業中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d)已知的及潛在的健康影響和危害程度。
6.6.2 6.2 產品介紹
6.2.1 生產商應按國家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提供絕熱棉產品對健康、安全及工作場所影響的介紹。
6.2.2 介紹應便於理解,並符合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6.2.3 所有信息資料應根據相關研究成果或產品的改進及時更新。
6.6.3 6.3 安全技術介紹、標籤與警示標識
6.3.1 化學品安全技術介紹是重要的信息資料,應符合GB16483的要求,並應包括下列主要信息:
a)生產廠家、化學品名稱及成份說明;
d)有關安全操作程序,如運輸、儲存和搬運,廢棄物處理,防護服及個體防護設備,緊急救護,防火知識和要求。
6.3.2 標籤應符合GB 15258的要求,並應包括下列主要信息:
a)化學品及其主要有害組分、企業編碼、產品批號; b)簡要說明危害、安全措施、緊急救護及處理程序; c)提示向生產銷售企業索取安全技術介紹。
6.3.3 在可能產生絕熱棉纖維粉塵的工作場所、貯存場所、設備和產品包裝的警示和標識應按GBZ158的規定執行。
6.6.4 6.4 包裝
6.4.3 包裝材料應結實,能滿足安全堆放、運輸及儲存的要求。
6.4.4 包裝的形狀和大小應完好,以便於搬運、運輸和使用,避免人工搬運時發生傷害。
6.6.5 6.5 運輸與貯存
6.5.1 運輸和貯存時應保證包裝完好,如發生包裝損壞或材料灑落,應再加一層覆蓋物。
6.5.2 貯存場所與工作地點的距離應儘可能短。
6.6.6 6.6 工程與技術措施
6.6.1 所採取防護措施的順序應按4.1.2的要求執行。
6.6.2 產生纖維和粉塵的固定操作點應配備局部排風除塵裝置,裝置應儘量靠近塵源。
6.6.3 塵源爲非固定時,儘可能配備移動式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6.6.4 局部排風除塵裝置應有有效粉塵過濾、除塵裝置,排出的粉塵或纖維應捕集在密閉容器中,一般不應使空氣迴流至工作場所。
6.6.5 對通風系統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以保證能按設計性能正常運行。
6.6.6 通風設備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6.6.7 使用產生纖維和粉塵最少的工具。如,用刀切割比用鋸產生的纖維粉塵量要少。如果使用電動工具切割絕熱棉,則應配備適當的粉塵收集系統,並儘可能配以有效粉塵過濾器。
6.6.7 6.7 衛生設施及其他措施
6.7.1 爲絕熱棉作業人員配備淋浴及換洗設施。
6.7.2 提供適當的應急設施,如洗眼器等,並注意日常維護,保持正常使用。
6.7.3 不應在絕熱棉的工作場所就餐。
6.6.8 6.8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6.8.1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不能代替工程和技術防護措施,只是作爲補充防護措施,或在應急情況下使用。
6.8.2 用人單位應視需要提供符合GB/T 18664規定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必要時應聽取國內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指導,以確定特殊作業下所需的特殊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並應及時更換。
6.8.3 用人單位應告知工人穿戴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原因,並就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擇、舒適度檢驗、正確使用、維護及保管對工人進行培訓。
6.8.4 防護服
a)在使用和拆除絕熱棉時,應穿着寬鬆舒適的長袖服裝,配備內面爲橡膠的標準防護手套以及工作帽;
b)防護服應定期洗滌,洗滌時應與其他衣物分開,不應穿戴或攜帶被絕熱棉污染的防護服至工作區外;
c)根據防護服的絕熱性能、舒適性及當地氣候選擇合適的防護服。
6.8.5 作業時應佩戴符合相應標準的、適用的呼吸防護用品。
6.8.6 仰視作業或在粉塵環境中應佩戴符合GB 14866規定的眼護具,如防塵護目鏡或帶裙邊的防護眼鏡。
6.8.7 個體防護要求應寫成書面文件,並在必要時檢查。文件內容應包括:
a)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求及負責人;
c)不同作業和工作場所所需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類型,選型程序及發放記錄;
6.6.9 6.9 工作場所衛生管理及清潔
6.9.1 絕熱棉在使用前應保持包裝完好。
6.9.2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潔,在作業過程中應隨時清理所產生的材料碎片。
6.9.3 宜用水、洗滌劑或帶有效粉塵過濾器的真空吸塵設備等來清理工作場所,不宜採用壓縮空氣或幹法清掃。當只能使用壓縮空氣清掃時,應穿戴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6.9.4 廢物處理箱或設備應儘可能靠近工作場所,應有密封或覆蓋裝置,防止外逸或飛散。
6.9.5 如設備上落有沉降的絕熱棉粉塵或設備本身採用絕熱棉材料,在進行修理或維護時,應採取不產生纖維或粉塵的方法進行清理。
6.6.10 6.10 廢棄物管理及處置
6.10.1 應採用不產生或產生廢棄物最少的生產操作方法。
6.10.2 所有的廢棄物和拆除的絕熱棉應隨時收集、回收或處理。廢棄絕熱棉應存放在可密閉的容器中。如果容器不能及時移走,則應防止容器被損壞。
6.10.3 所有可回收的材料應存放在標識清楚的容器中。
6.7 7 特殊防護措施
除第6章所列出的基本防護措施外,在下列一些使用場合應採取特殊防護措施。
6.7.1 7.1 氈式絕熱棉的使用
7.1.1 根據要求不同選擇相應的合適產品,避免使用撕裂的方法來減小絕熱棉厚度。
7.1.2 不應用手而應使用鋒利的刀具進行切割,切割應在穩固的工作臺上進行,並有排風除塵裝置。
7.1.3 作業時應儘量避免仰視作業。如需仰視作業應佩戴適當的眼護具,如防塵護目鏡或帶裙邊的防護眼鏡。
7.1.5 作業時使用不產生纖維粉塵的電動工具,如電動射釘槍。使用產塵電動工具時應配備帶高效過濾器的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6.7.2 7.2 頂層噴吹式使用絕熱棉
7.2.1 在閣樓作業時應佩戴合適的呼吸防護用品和眼護具。在作業過程中或作業剛結束時,任何未穿戴必需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者不得進入工作區。
7.2.2 吹制工不得在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徒手接觸軟管中吹出的絕熱棉氣流,應戴上手套或使用擋板。
7.2.3 供應商應提供相關方法使產生粉塵量最小,減少由於靜電力懸浮在椽及託樑上的粉塵量。
7.2.5 在住宅翻新裝修時應在通道口進行遮擋,以避免纖維進入室內。
7.2.6 避免噴吹的絕熱棉從開口吹至建築物外表面。
7.2.7 檢查天花板上的所有固定裝置,包括燈具和預留孔,確保沒有縫隙,以便安裝時絕熱棉不會掉入室內。
7.2.8 安裝完畢後,通道口及窗戶人口應清理乾淨。
6.7.3 7.3 噴塗法使用絕熱棉
7.3.1 如果有更好的替代技術,應儘量避免或減少採用噴塗法使用絕熱棉。
7.3.2 噴塗機械工作時應保證絕熱棉和水或粘結劑的正確比例。
7.3.3 噴塗機械的操作人員應佩戴合適的呼吸防護用品和眼護具。
7.3.4 當噴塗粘結劑中含水泥或石膏時,在選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時應予考慮。
7.3.5 進行噴塗作業時,作業區域應予以封閉,並使用色帶或其他合適的方法標識,工作場所樓梯口和電梯口應臨時封閉,在入口處設“禁止入內”標識,任何未穿戴必需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者不得進入標識區域。
7.3.6 在標識區域內存放的噴塗機械和絕熱棉挪走及地板清理乾淨之前,不得開始噴塗作業。
7.3.7 需固定於噴塗底層的懸掛物、夾子及各式固定裝置在噴塗作業開始前應全部安裝完畢。如可能,管道和其他可能妨礙噴塗的裝置應在噴塗後安裝。
7.3.8 噴塗作業結束後需進行修補或安裝其他裝置時,應先溼潤已噴塗好的絕熱棉。
7.3.9 噴塗作業結束後,應清除乾淨作業及周圍區域所有噴塗飛濺物,清理地面,如果可能應設置臨時擋板防止飛濺。
7.3.10 表面膨鬆的纖維應在其乾燥前,通過夯實、水噴塗或其他適當措施將其固定。7.3.11 所有廢棄的絕熱棉應及時清理乾淨,並放入密封容器以便處置。
6.7.4 7.4 充填法使用絕熱棉
7.4.1 噴吹機械工作時應保證絕熱棉和空氣的正確比例。
7.4.2 如需要,可將漏斗中的絕熱棉加上水,減少產塵量。
7.4.3 充填絕熱棉應優先考慮在室外實施。
7.4.4 如需經由磚石材料填充,應考慮作業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佩戴適當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7.4.5 室內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適用的呼吸防護用品和眼護具。在作業過程中或作業剛結束時,任何未穿戴必需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者不得進入建築物內作業區域3m內。
7.4.6 住宅翻新裝修時應對牆壁上的電線和管道孔進行密封,避免纖維進入室內。
7.4.7 安裝完成後,窗戶人口應清理乾淨。
6.7.5 7.5 鍋爐、烤箱及管道包裹絕熱棉
7.5.1 老式建築在進行鍋爐和管道絕熱棉安裝之前,應對潛在的石棉污染作一次全面的評價,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7.5.2 絕熱棉安裝結束後,應儘快對管道進行包裹或噴漆,以減少管道腐蝕和纖維散發。
7.5.3 設備運行初期由包裹物分解所產生的蒸汽、煙霧應採取下述措施予以排出:
(1)適當減少鍋爐擋板;
7.5.4 設備開始運行96小時內工人或其他人員應儘量避免進入作業區或縮短停留時間。當有必要留在作業區時,應佩戴適用的呼吸防護用品。該階段可能產生的毒物種類應在絕熱棉的化學品安全技術介紹中列出。
7.5.5 鍋爐應配備滅火器材,防止鍋爐開始運行時可能發生的閃火現象。
6.7.6 7.6 消聲器使用絕熱棉
7.6.1 在往消聲器中組裝或填充絕熱棉時應配備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7.6.2 對組裝好的消聲器,應使用局部排風除塵裝置和預熱系統聯合排除蒸汽和煙霧。
6.7.7 7.7 塊狀絕熱棉的分割
7.7.1 塊狀絕熱棉分割、加工的工作場所應配備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7.7.2 局部排風除塵裝置應有有效的粉塵過濾、除塵裝置,一般空氣不應迴流至工作場所。
6.7.8 7.8 定型絕熱棉
7.8.1 用模具將絕熱棉定型的工作場所應配備局部排風裝置。如無良好的局部排風系統,應佩戴過濾式呼吸防護用品和眼護具,或全面罩型呼吸防護用品。
7.8.2 如與潮溼的定型絕熱棉長時間或反覆接觸,應佩戴防護手套。
6.7.9 7.9 絕熱棉頂篷瓦的安裝
7.9.1 安裝時如使用電動工具,應配備適當的粉塵收集系統。如不能配備,則應使用鋒利的刀具手工進行切割,不應使用電動工具。
7.9.2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潔,隨時清理,避免絕熱棉瓦碎片的堆積。
7.9.3 在安裝絕熱棉頂篷瓦時應佩戴合適的眼護具。
6.7.10 7.10 拆除和維護作業
7.10.1 作業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與評價,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必要時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7.10.2 拆除作業前應徹底溼潤絕熱棉。
7.10.3 拆除和維護作業工人應穿着防護服,佩戴適當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7.10.4 作業區域應使用色帶和警示標識予以隔離。與拆除作業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標記區域周圍3m內。
6.8 8 告知、培訓與教育
6.8.1 8.1 信息告知
a)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防護規程;
c)安全操作規程,基本和特殊的防護措施,特別是能儘可能降低暴露量的方法;
e)接觸絕熱棉可能產生的急性和慢性的健康效應;
f)生產商、供貨商、選型採購和施工人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的職責,以及相互合作的必要性。
6.8.2 8.2 培訓與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包括現場實際操作培訓,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或特殊的防護措施,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6.9 9 作業環境監測
9.1 對製造、安裝、維護及拆除等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空氣中纖維粉塵的濃度進行檢測、評價,並接受監督部門的監督。
9.2 檢測、評價應由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相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9.3 發現工作場所空氣中絕熱棉纖維粉塵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用人單位應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
9.4 工作場所空氣中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纖維和粉塵的監測見附錄A。
6.10 10 職業健康監護
10.1 職業健康監護計劃應按我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GBZ 188執行。
10.2 職業健康監護應與工作場所的職業風險相適應。在確定接塵(纖維)勞動者健康監護計劃時,應對可能影響勞動者健康的所有與作業相關的因素進行全面的考慮。
10.3 如果勞動者出現不適,並認爲與從事絕熱棉工作有關,有權要求進行健康檢查。10.4 勞動者有權查看個人的職業監護檔案。
6.11 附錄A(規範性附錄)工作場所空氣中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纖維和粉塵的監測
A.1 工作場所空氣中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纖維和粉塵監測的目的
A.1.2 評價工作場所纖維粉塵的濃度水平或個體的接觸水平。A.1.3 評價各項防護措施運行的有效程度。
A.1.4 及時發現作業活動變化時工作場所纖維粉塵濃度或個體接觸水平的變化。A.1.5 及時指導防護措施的改進和完善。
A.2 工作場所空氣中人造礦物纖維絕熱棉粉塵的採樣可分爲個體採樣和定點採樣兩種方法。
A.2.1 爲評價工人個體暴露量時,優先使用個體採樣器在工人呼吸帶進行空氣採樣。
A.2.2 爲評價工作場所絕熱棉纖維和粉塵的空間和時間分佈情況,爲預防措施提供依據,可以採用定點採樣器進行空氣採樣。
A.2.3 採樣點的選擇、採樣器的放置、採樣時間、採樣方法應符合GBZ 159的要求。
A.3 空氣中呼吸性纖維或粉塵的濃度按GBZ/T 192進行測定,結果應分別表示爲每立方厘米纖維數(f/cm3)或每立方米毫克數(mg/m3)。
A.4 監測檔案管理
A.4.1 工作場所監測結果應系統地進行收集,並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保存。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時,不得任意銷燬相關資料。
A.4.2 檢測記錄應符合GBZ 159的要求。採樣時的生產情況以及工程控制措施的運轉情況、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也應記錄。
A.5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結果應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