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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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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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

《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修改,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爲了保證藥品廣告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第二條發佈藥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第三條下列藥品不得發佈廣告:(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二)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三)軍隊特需藥品;(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五)批准試生產的藥品。第四條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佈廣告,但不得在大衆傳播媒介發佈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衆爲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衆發佈處方藥廣告。第五條處方藥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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