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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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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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1999年12月24日發佈,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稱《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管轄範圍內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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