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

法規文件 食品安全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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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shí pǐn ān quán fēng xiǎn jiān cè guǎn lǐ guī dìng

2 基本信息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1年11月4日《關於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衛食品發〔2021〕35號)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10〕17號)同時廢止。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遵照執行。

3 發佈通知

關於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衛食品發〔202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經商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我委修訂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4日

4 全文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系統持續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並綜合分析、及時報告和通報的活動。其目的是爲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交流、監督管理等提供科學支持。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並實施。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風監測工作任務,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及時收集、彙總、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重點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線水平、標準制定修訂和風險評估專項實施風險監測。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開展不同環節風險監測。各部門風險監測結果數據共享、共用。

第五條 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的組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體系,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涉及食品安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除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要求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還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其中重大事件信息應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第六條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行政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予以保護、封存,並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七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徵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行業協會以及地方的意見建議,並對有關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吸納。

第八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將以下情況作爲優先監測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風險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於對嬰幼兒、孕產婦重點人羣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四)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五)新發現的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

(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風險監測相關部門認爲需要優先監測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省級監測方案,組織開展應急監測

(一)處置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衆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風險需要解決的;

(三)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需要新的監測數據支持的;

(四)其他有必要進行計劃調整的情形。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質量控制、考覈評價措施等。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具備相關監測能力的技術機構承擔。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及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彙總分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果數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定本單位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的部門及人員,建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管理制度,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技術機構,及時彙總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及時將已獲悉的食品安全隱患相關信息和建議採取的措施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行業主管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應當組織研判,認爲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海關、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會商分析風險監測結果。會商內容主要包括:

(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分析研判情況;

(二)通報新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通報有關食品安全隱患覈實處置情況;

(四)研究解決風險監測工作中的問題。

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各相關部門均可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會商建議,並應在會商會前將本部門擬通報的風險監測或監管有關情況報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商結束之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整理會議紀要分送各相關部門,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會商結果供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參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能力統籌納入本級食品安全整體建設規劃,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信息平臺,健全完善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七條 對於拒絕、阻撓、干涉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和人員提供虛假風險監測信息的,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報告或通報食品安全隱患信息的,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10〕17號)同時廢止。

5 解讀

5.1 一、修訂背景

根據《食品安全法》,2010年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食品藥品監管局五部門聯合制定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按照《規定》逐步開展,取得了一定的經驗與成效。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強化風險監測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風險發現和預警作用。2019年《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進一步細化了風險監測會商通報等有關要求。爲加強依法行政,國家衛生健康委啓動了《規定》修訂工作。

5.2 二、修訂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充分發揮風險監測在食品安全風險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強化食源性疾病等風險的早發現、早通報、早預警;二是強化風險監測相關部門間交流協作,加強信息共享與風險會商,在結果分析流行病學調查等方面增強部門合力;三是進一步規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風險監測專業技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的職責與工作要求,壓實相關責任。

5.3 三、修訂主要內容

(一)增加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補充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風監測工作任務,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報告等職責內容。

(二)明確國務院相關部門在風險監測工作中的職責定位。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及各部門職能定位,明確衛生健康部門重點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線水平、標準制定修訂和風險評估專項實施風險監測;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開展不同環節風險監測

(三)增加食源性疾病相關職責要求。包括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加強流行病學能力建設等職責內容。增加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任務的職責要求。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保護事故現場,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職責,提高應對處置效率。

(四)細化了風險監測結果通報和會商機制要求。對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風險監測結果通報的要求予以細化,增加對食源性疾病結果的通報。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增加了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的工作機制,依法明確了相關的具體工作要求。

(五)闡明能力建設要求與相關法律責任。推動落實保障措施,闡明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風險監測能力建設的要求。同時,強化責任意識,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行爲,強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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