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毒抗毒素藥典標準
品名
中文名
肉毒抗毒素
漢語拼音
Roudu Kangdusu
英文名
Botulinum Antitoxins
定義、組成及用途
本品系由肉毒梭菌A、B、C、D、E、F六型毒素或類毒素分別免疫馬所得的血漿,經胃酶消化後純化製成的液體抗毒素球蛋白製劑。用於預防和治療A、B、C、D、E、F型肉毒中毒。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及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2 製造
2.1 抗原與佐劑
應符合“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
2.2 免疫動物及血漿
2.2.1 免疫動物
免疫用馬匹必須符合“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
2.2.2 採血與分離血漿
按“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進行。用動物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測定免疫血清效價,符合下列規定時,即可採血。分離之血漿可加入適宜防腐劑,並應做無菌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
各種免疫血清的效價應不低於以下標準:
A型 1500IU/ml
B型 800IU/ml
C型 300IU/ml
D型 800IU/ml
E型 800IU/ml
F型 300IU/ml
2.3 胃酶
用生理氯化鈉溶液將胃酶配製成1mg/ml溶液,進行類A血型物質含量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I),應不高於1.0μg/ml。
2.4 原液
2.4.1 原料血漿
原料血漿的肉毒抗毒素效價(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應不低於以下標準:
A型 1000IU/ml
B型 600IU/ml
C型 200IU/ml
D型 600IU/ml
E型 600IU/ml
F型 200IU/ml
血漿在保存期間,如發現有明顯的溶血、染菌及其他異常現象,不得用於製備。
2.4.2 製備
2.4.2.1 消化
將免疫血漿稀釋後,加入適量胃酶,如果必要還可加入適量甲苯,調整適宜pH值後,在適宜溫度下消化一定時間。
2.4.2.2 純化
採用加溫、硫酸銨鹽析、明礬吸附等步驟進行純化。
2.4.2.3 濃縮、澄清及除菌過濾
濃縮可採用超濾或硫酸銨沉澱法進行。可加入適量硫柳汞或間甲酚作爲防腐劑,然後澄清、除菌過濾。
純化後的抗毒素原液應置2~8℃避光保存至少1個月作爲穩定期。
2.4.3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2.5 半成品
2.5.1 配製
將檢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規格以滅菌注射用水稀釋,調整效價、蛋白質濃度、pH值及氯化鈉含量,除菌過濾。
2.5.2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2.6 成品
2.6.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2.6.2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
2.6.3 規格
A型每瓶4.0ml,含肉毒抗毒素10000IU;B型每瓶2.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C型每瓶7.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D型每瓶2.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E型每瓶4.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F型每瓶7.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
2.6.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及附錄Ⅰ A有關規定。
3 檢定
3.1 原液檢定
3.1.1 抗體效價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
3.1.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1.3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應符合規定。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檢定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3 成品檢定
3.3.1 鑑別試驗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鑑別試驗。
3.3.1.1 動物中和試驗或特異沉澱反應
按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進行,供試品應能中和相應各型的肉毒毒素或類毒素;或採用免疫雙擴散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供試品應與相應各型的肉毒毒素或類毒素產生特異沉澱線。
3.3.1.2 免疫雙擴散或酶聯免疫吸附試驗
採用免疫雙擴散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進行,供試品僅與抗馬的血清產生沉澱線;或採用酶聯免疫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T),供試品應與馬IgG抗體反應呈陽性。
3.3.2 物理檢查
3.3.2.1 外觀
應爲無色或淡黃色的澄明液體,無異物。
3.3.2.2 裝量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不低於標示量。
3.3.3 化學檢定
3.3.3.1 pH值
應爲6.0~7.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
3.3.3.2 蛋白質含量
應不高於17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一法)。
3.3.3.3 氯化鈉含量
應爲7.5~9.5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G)。
3.3.3.4 硫酸銨含量
應不高於1.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C)。
3.3.3.5 防腐劑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應不高於0.1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B);如加間甲酚,含量應不高於2.5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N)。
3.3.4 純度
3.3.4.1 白蛋白檢查
將供試品稀釋至2%的蛋白質濃度,進行瓊脂糖凝膠電泳分析(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B),應不含或僅含痕量白蛋白遷移率的蛋白質成分。
3.3.4.2 F(ab')2含量
採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C)測定,上樣量25μg,F(ab')2含量應不低於60%; IgG含量應不高於10%。
3.3.5 抗體效價
各型肉毒抗毒素效價及比活性應不低於以下標準(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
A型 2000IU/ml; 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B型 2000IU/ml;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C型 500IU/ml;每1g蛋白質禽5000IU
D型 2000IU/ml;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E型 1000IU/ml;每1g蛋白質含10000IU
F型 500IU/ml;每1g蛋白質含5000IU
每瓶肉毒抗毒索裝量應不低於標示量。
3.3.6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3.7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應符合規定。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3.0ml。
3.3.8 異常毒性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4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爲36個月。
5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