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毒抗毒素 2014年12月31日修訂版

BY wangyuan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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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毒抗毒素藥典標準

品名

中文名

肉毒抗毒素

漢語拼音

Roudu Kangdusu

英文名

Botulinum Antitoxins

定義、組成及用途

本品系由肉毒梭菌A、B、C、D、E、F六型毒素或類毒素分別免疫馬所得的血漿,經胃酶消化後純化製成的液體抗毒素球蛋白製劑。用於預防和治療A、B、C、D、E、F型肉毒中毒。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及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2 製造

2.1 抗原與佐劑

應符合“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

2.2 免疫動物及血漿

2.2.1  免疫動物

免疫用馬匹必須符合“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

2.2.2  採血與分離血漿

按“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進行。用動物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測定免疫血清效價,符合下列規定時,即可採血。分離之血漿可加入適宜防腐劑,並應做無菌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

各種免疫血清的效價應不低於以下標準:

A型  1500IU/ml

B型    800IU/ml

C型    300IU/ml

D型    800IU/ml

E型    800IU/ml

F型    300IU/ml

2.3 胃酶

用生理氯化鈉溶液將胃酶配製成1mg/ml溶液,進行類A血型物質含量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I),應不高於1.0μg/ml。

2.4 原液

2.4.1  原料血漿

原料血漿的肉毒抗毒素效價(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應不低於以下標準:

A型    1000IU/ml

B型  600IU/ml

C型  200IU/ml

D型    600IU/ml

E型    600IU/ml

F型    200IU/ml

血漿在保存期間,如發現有明顯的溶血、染菌及其他異常現象,不得用於製備。

2.4.2  製備
2.4.2.1  消化

將免疫血漿稀釋後,加入適量胃酶,如果必要還可加入適量甲苯,調整適宜pH值後,在適宜溫度下消化一定時間。

2.4.2.2  純化

採用加溫、硫酸銨鹽析、明礬吸附等步驟進行純化。

2.4.2.3  濃縮、澄清及除菌過濾

濃縮可採用超濾或硫酸銨沉澱法進行。可加入適量硫柳汞或間甲酚作爲防腐劑,然後澄清、除菌過濾。

純化後的抗毒素原液應置2~8℃避光保存至少1個月作爲穩定期。

2.4.3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2.5 半成品

2.5.1  配製

將檢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規格以滅菌注射用水稀釋,調整效價、蛋白質濃度、pH值及氯化鈉含量,除菌過濾。

2.5.2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2.6 成品

2.6.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2.6.2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

2.6.3  規格

A型每瓶4.0ml,含肉毒抗毒素10000IU;B型每瓶2.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C型每瓶7.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D型每瓶2.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E型每瓶4.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F型每瓶7.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

2.6.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及附錄Ⅰ A有關規定。

3 檢定

3.1 原液檢定

3.1.1  抗體效價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

3.1.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1.3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應符合規定。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檢定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3 成品檢定

3.3.1  鑑別試驗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鑑別試驗。

3.3.1.1  動物中和試驗或特異沉澱反應

按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進行,供試品應能中和相應各型的肉毒毒素或類毒素;或採用免疫雙擴散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供試品應與相應各型的肉毒毒素或類毒素產生特異沉澱線。

3.3.1.2  免疫雙擴散或酶聯免疫吸附試驗

採用免疫雙擴散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進行,供試品僅與抗馬的血清產生沉澱線;或採用酶聯免疫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T),供試品應與馬IgG抗體反應呈陽性。

3.3.2  物理檢查
3.3.2.1  外觀

應爲無色或淡黃色的澄明液體,無異物。

3.3.2.2  裝量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不低於標示量。

3.3.3  化學檢定
3.3.3.1  pH值

應爲6.0~7.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

3.3.3.2  蛋白質含量

應不高於17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一法)。

3.3.3.3  氯化鈉含量

應爲7.5~9.5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G)。

3.3.3.4  硫酸銨含量

應不高於1.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C)。

3.3.3.5  防腐劑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應不高於0.1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B);如加間甲酚,含量應不高於2.5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N)。

3.3.4  純度
3.3.4.1  白蛋白檢查

將供試品稀釋至2%的蛋白質濃度,進行瓊脂糖凝膠電泳分析(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B),應不含或僅含痕量白蛋白遷移率的蛋白質成分。

3.3.4.2  F(ab')2含量

採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C)測定,上樣量25μg,F(ab')2含量應不低於60%; IgG含量應不高於10%。

3.3.5  抗體效價

各型肉毒抗毒素效價及比活性應不低於以下標準(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

A型  2000IU/ml; 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B型    2000IU/ml;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C型    500IU/ml;每1g蛋白質禽5000IU

D型    2000IU/ml;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E型    1000IU/ml;每1g蛋白質含10000IU

F型    500IU/ml;每1g蛋白質含5000IU

每瓶肉毒抗毒索裝量應不低於標示量。

3.3.6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3.7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應符合規定。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3.0ml。

3.3.8  異常毒性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4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爲36個月。

5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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