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糧食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衛生部等6部門關於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公告》(2011年 第4號),決定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禁止在麪粉生產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有關麪粉(小麥粉)中允許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食品標準內容自行廢止。此前按照相關標準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麪粉及其製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衛生部等6部門關於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公告(2011年 第4號)
根據《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範圍的規定,經審查,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已無技術上的必要性,現決定予以撤銷並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麪粉生產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有關麪粉(小麥粉)中允許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食品標準內容自行廢止。此前按照相關標準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麪粉及其製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二、麪粉生產企業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不斷規範麪粉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三、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將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作爲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違法行爲。
特此公告。
衛生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