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評價內容及要點(試行)

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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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jī céng wèi shēng jiàn kāng zōng hé shì yàn qū píng jià nèi róng jí yào diǎn ( shì xíng )

2 基本信息

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評價內容及要點(試行)》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2年11月1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加快推進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建設的通知》(國衛辦基層函〔2022〕403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加快推進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建設的通知

國衛辦基層函〔2022〕4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爲加快探索基層衛生健康高質量發展的有效路徑,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確保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工作取得實效,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開展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建設的通知》(國衛辦基層函〔2021〕443號)要求,現就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加快推進試驗區建設通知如下:

一、新增部分縣市作爲試驗區

爲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國發〔2022〕2號)的有關要求,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建立國際醫學開放試驗區、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等戰略大局,統籌城鄉,借鑑國際先進醫學發展經驗,增強與相關領域改革的協同性,結合前期地方申報情況,經研究,新增北京市密雲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上思縣、海南省東方市、貴州省遵義市習水縣等4個試驗區。我委將對8個原有試驗區和4個新增試驗區實施統一管理。

二、建立試驗區動態調整機制

鼓勵各地積極申報開展試驗區建設,我委將建立試驗區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適時將符合條件的縣(市、區)納入試驗區或候補試驗區。同時,將對各試驗區建設情況開展評價,連續兩年排名後兩位的試驗區將調整至候補試驗區,候補試驗區建設成效顯著的調整爲試驗區。我委研究制定了《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建設評價內容及要點(試行)》(見附件),從2023年起每年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對試驗區建設情況開展評價分析,評價結果將作爲調整試驗區的依據。

三、先行先試推動基層衛生健康高質量發展

各試驗區要全面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深刻把握有關衛生健康工作的要求,加強對編制、人才、投入保障、基本建設等方面的領導,促進醫保、醫療、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在加強基層衛生健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強化縣域內醫療衛生資源統籌和佈局優化、發展壯大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改革完善鄉村醫療衛生體系運行機制、加強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提高基層防病治病健康管理能力、創新醫防協同和醫防融合機制等方面先行先試探新路,爲推動基層衛生健康高質量發展爲全國探索經驗、貢獻方案。

國家衛生健康委基層司聯繫人:來嶽標、衚衕宇

聯繫電話:010-62030657、62030654

附件: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評價內容及要點(試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11月17日

4 正文

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評價內容及要點(試行)

評價方面

評價內容

評價要點

權重

(100)

一、加強衛

生健康治理

體系和治理

能力建設

(15)

(一)健全

黨委政府領

導衛生健康

工作機制

1.探索成立縣(市、區)黨委衛生健康工作委

員會情況。

2.建立健全衛生健康發展督導評估機制並組

織實施,評估結果納入黨委政府幹部考覈督查

範圍及落實情況。

3.是否由一位政府負責同志統一分管醫療、醫

保、醫藥工作。

7

(二)加強

部門衛生健

康共建共治

1.是否成立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建設領

導小組,由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

建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衛生健康部門、醫保等部門參加的衛生健

康工作推進機制情況。

2.落實“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要求,相關

門制訂重大政策文件、重大規劃項目時徵求衛

生健康部門意見情況。

3.發揮人大、政協監督作用情況。

4

(三)健全

基層衛生健

康治理體系

1.提升鄉鎮街道衛生健康治理能力,明確科室

或人員,健全組織發動、貫徹執行、評價反饋

等職能情況。

2.落實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建立

健全村(居)委會公共衛生委員會,承擔衛生

管理和宣傳組織協調功能等情況。

3.支持羣團、社會組織等積極參與衛生健康工

作情況。

4

二、落實“以

基層爲重

點”的衛生

健康工作方

針要求( 28)

(四)落實

政府投入保

障責任

1.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

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足額安排情況。

2.政府財政衛生健康支出佔一般公共預算支

出的比例。

3.常住人口人均基層醫療衛生財政支出水平

及增長率。

7

(五)完善

醫保支持政

1.縣域內醫保基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比例及提高情況。

2.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管理的比例。

3.醫保基金落實簽約服務費,支持分級診療模

式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建設情況。

7

(六)創新

基層人員編

制管理使用

1.以縣爲單位動態調整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

總量,推動編制和人員在縣域內統籌使用情

況。

2.盤活用好存量編制情況。

3.加強縣域醫療衛生人才一體化配置和管理,

實行“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編制週轉池”

等情況。

7

(七)完善

薪酬分配和

待遇保障

1.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縣級公

醫院人均工資性收入比值。

2.落實“兩個允許”,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立“公益一類保障與公益二類激勵相結合”的

運行機制情況。

3.落實鄉村醫生補助政策,穩步提高鄉村醫生

收入情況;對未納入編制的在崗鄉村醫生,支

持其參加養老保險情況。

7

三、推動基

層衛生健康

高質量發展

(39)

(八)強化

優質醫療衛

生資源縣域

擴容和均衡

佈局

1.縣級醫院擁有省級重點專科的數量。

2.在縣城之外選建1-2箇中心衛生院,達到二

醫院服務能力

3.每千人口縣辦公立醫院及基層醫療衛生機

構牀位數及增長情況。

4.每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

7

(九)推進

緊密型縣域

醫共體建設

1.實行醫保按人頭總額預算管理,加強監督考

核,建立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機制。

2.明確結餘資金在醫共體成員單位之間的分

方法,並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的程度。

3.“強縣域、強基層”情況,縣域內住院人次

佔比、縣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佔比。

7

(十)改善

基層基礎設

施條件

1.是否建成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臺,與平臺對

接的縣級醫院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社區

生服務中心)的比例。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築面積達到《鄉鎮衛生

院服務能力標準(2022版)》《社區衛生服務

中心服務能力標準(2022版)》A檔要求的比

例。

3.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成標準化

發熱診室(門診)的比例。

7

(十一)發

展壯大基層

衛生人才

1.每千常住人口基層衛生人員數。

2.每萬常住人口全科醫生數。

3.基層執業(助理)醫師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

歷的佔比。

4.基層衛生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高級職稱的

佔比。

5.鄉村醫生中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佔

比。

7

(十二)提

高基層防病

治病和健康

管理能力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量佔縣(市、區)總

診療量的比例。

2.達到服務能力推薦標準的基層醫療衛生機

構佔比。

3.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覆蓋率。

4.高血壓患者血壓控制率、2型糖尿病患者

控制率。

6

(十三)促

中醫藥

承創新發展

1.縣級中醫院達到醫療服務能力推薦標準。

2.設有省級及以上名中醫(國醫大師、名老中

醫、岐黃學者等)工作室數量。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診療人次佔比。

5

四、爲全國

提供經驗

方案(12)

(十四)創

新做法和典

經驗

1.在解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條件差、能力弱、

待遇低、人員“招不來、留不住”、職業發展

空間小和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待遇等老難題方

面有所創新和突破,並取得良好效果。

2.在應對多種疾病威脅並存、多種健康因素交

織、新發突發傳染病風險持續存在、慢性病

病率上升、患有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爲問題

人數增多、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康復和護理

等需求迅速增長、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亟待加

強、促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等新形勢新

挑戰方面有所創新和突破,並取得良好效果。

3.在深化基層衛生綜合改革,促進醫保、醫療、

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創新醫防協同和醫防融

合機制等方面先行先試,取得良好效果。

8

(十五)經

驗交流和表

揚獎勵

1.在國家級主流媒體、國家衛生健康委工作交

流宣傳報道情況。

2.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及相關司局召開的會議

上進行典型交流發言情況,在國家級相關活動

或工作中受到表彰表揚或獲得相關榮譽情況。

4

五、省、市

兩級支持指

導試驗區建

設(6)

(十六)加

強調研指導

1.健全定期溝通聯繫、會議會商、工作進展反

饋等機制及赴試驗區調研指導情況。

2.允許或授權綜合試驗區突破現行有關政策

規定,採取開創性的改革措施,切實解決制約

基層衛生健康高質量發展的瓶頸問題情況。

3

(十七)開

監測評價

1.開展試驗區建設進展監測評價,評價結果及

時向試驗區黨委政府負責同志反饋情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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