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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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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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

《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由衛生部於2010年2月20日衛醫政發〔2010〕24號印發,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爲規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第三條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影像等數字化信息,並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使用文字處理軟件編輯、打印的病歷文檔,不屬於本規範所稱的電子病歷。第四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的建設應當滿足臨牀工作需要,遵循醫療工作流程,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第二章電子病歷基本要求第五條電子病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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