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43—2015 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的放射防護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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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143—2015 huò wù /chē liàng fú shè jiǎn chá xì tǒng de fàng shè fáng hù yào qiú

2 英文參考

Radiation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cargo/vehicle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system

ICS 13.10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43—2015代替GBZ 143—2002《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放射防護要求》(Radiation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cargo/vehicle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system)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01月13日發佈,自2015年06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第4章爲推薦性條款,其餘爲強制性條款。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BZ 143—2002《集裝箱檢查系統放射衛生防護標準》。本標準與GBZ 143—2002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改爲“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放射防護要求”;

——第1章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利用(D,D)和(D,T)反應中子檢查系統,不適用範圍增加了採用X射線機的檢查系統、背散射式的檢查系統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檢查系統分類輻射工作場所分區、輻射水平控制要求、輻射安全設施要求、操作要求、輻射防護監測檢查相關內容;

——輻射水平控制要求中刪除了加速器調製器泄漏輻射水平和放射源儲存容器泄漏輻射水平的相關內容;

——增加了個人劑量限制、有司機駕駛的貨運車輛的檢查系統的附加要求、有司機駕駛的貨運列車的檢查系統的附加要求、中子檢查系統的附加要求等相關要求;

——修改了附錄A和附錄B的相關內容。

本標準起草單位:清華大學、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山東省醫學科學放射醫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君利、鄧大平、萬玲、鄧豔麗、侯利娜、張輝、明申金、朱國平、黃銘、桂立明。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Z 143—2002。

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放射防護要求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以下簡稱檢查系統)的輻射水平控制、安全設施、操作、監測檢查放射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採用下列類型的輻射對貨物、運輸車輛、貨運列車進行掃描成像的檢查系統:——加速器(最大電子能量小於10MeV)產生的X射線

——密封放射源釋放的γ射線;

——(D,D)和(D,T)反應產生的快中子

本標準不適用於採用X射線機的檢查系統、背散射式的檢查系統及計算機斷層掃描檢查系統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4075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級

GB 7465高活度鈷60密封放射源

GB 11806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

GB 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14密封放射源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 cargo/vehicle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system

帶有光子或中子輻射源、輻射探測器等裝置及設施,利用輻射成像原理獲得貨物及車輛等被檢物透視圖像的檢查系統

3.2

X射線檢查系統 X-ray inspection system

利用產生X射線的加速器作爲輻射源的檢查系統

3.3

γ射線檢查系統 gamma-ray inspection system

利用釋放γ射線的密封放射源作爲輻射源的檢查系統

3.4

中子檢查系統 neutron inspection system

利用產生快中子的裝置[例如(D,D)和(D,T)反應中子發生器]作爲輻射源的檢查系統

3.5

輻射源箱 radiation source box

包括輻射源、輻射源屏蔽體、初級準直器、快門裝置等在內的組裝體。

3.6

輻射源室 radiation source room

輻射源箱所處的由輻射屏蔽體圍封着的空間。

3.7

控制區 controlled area

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的一種區域,在這種區域內要求或可能要求採取專門的防護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

a)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擴散

b) 防止潛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3.8

監督區 supervised area

未被確定爲控制區、通常不需要採取專門防護手段和安全措施但要不斷檢查職業照射條件的任何區域。

3.9

輻射工作場所 radiation workplace控制區和監督區的統稱。

3.10

有用線束區 useful beam area

由輻射源發出並經準直裝置限定的用於輻射成像的有用(初級)線束覆蓋的區域。

3.11

泄漏輻射 leakage radiation

經貫穿輻射源的防護屏蔽體或經輻射源防護屏蔽體的縫隙逃逸出的輻射。

3.12

加速器泄漏率 accelerator leakage ratio

在有用線束以外的區域,距加速器靶1m處的泄漏輻射在任一100 cm2面積上的平均空氣比釋動能(率)與有用線束中心軸上距靶1 m處無屏蔽體時空氣比釋動能(率)的比值。

7 檢查系統分類

4.1 按輻射源類型分類

a) X射線檢查系統

b) γ射線檢查系統

c) 中子檢查系統

4.2 按結構形式分類

a) 固定式檢查系統:輻射源和探測器系統固定不動,移動被檢物通過有用線束區實現輻射成像的檢查系統檢查系統的輻射屏蔽通常採用建築物屏蔽或圍欄等方法

b)移動式檢查系統:被檢物固定不動,輻射源和探測器系統圍繞被檢物移動實現輻射成像的檢查系統檢查系統的輻射屏蔽可採用自屏蔽、圍欄或建築物屏蔽等方法,可以在不同檢查場地移動使用。

4.3 按檢查對象分類

a) 無司機駕駛的貨運車輛或貨物的檢查系統

b)有司機駕駛的貨運車輛的檢查系統,配置了司機自動避讓等保護措施,可實現不掃描司機只掃描貨箱;

c) 有司機駕駛的貨運列車的檢查系統,配置了列車車頭白動避讓等保護措施,可實現不掃描司機所在的列車車頭只掃描載貨車廂。

8 輻射工作場所的分區及安全標誌

8.1 5.1 輻射工作場所的分區

檢查系統輻射工作場所按以下方法進行分區:

a) 對無司機駕駛的貨運車輛或貨物的檢查系統,應將輻射源室及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40μSv/h的區域劃定爲控制區控制區以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2.5μSv/h的區域劃定爲監督區

b)對有司機駕駛的貨運車輛的檢查系統,應將輻射源室有用線束區兩側距中心軸不小於1m的區域劃定爲控制區控制區以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2.5μSv/h的區域劃定爲監督區

c) 對有司機駕駛的貨運列車的檢查系統,應將輻射源室有用線束區兩側距中心軸不小於10 m的區域劃定爲控制區控制區以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2.5μSv/h的區域劃定爲監督區

d) 與輻射源安裝在同一輛車上系統控制室劃定爲監督區

8.2 5.2 輻射安全標誌

輻射源箱體上、輻射工作場所邊界應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誌。電離輻射警告標誌應符合GB 18871—2002中附錄F相關要求。

9 6 輻射水平控制要求

9.1 6.1 個人劑量

檢查系統工作人員職業照射公衆照射的劑量限值應符合GB 18871的要求,並制定年劑量管理目標值。

9.2 6.2 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

9.2.1 6.2.1 加速器輻射源箱

無建築物屏蔽的移動式檢查系統中的加速器輻射源箱加速器泄漏率應不大於2×10-5;其他情況下應不大於1×10-3

9.2.2 6.2.2 γ輻射源箱

γ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應不超過表1規定的值。

表1 γ輻射源箱外的漏射線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值   單位爲毫希每小時

檢查系統類型

距源箱體外表面5 cm處

距源箱體外表面1 m處

固定式

1

0.1

移動式

0.5

0.02

9.2.3 6.2.3 中子輻射源箱

中子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應滿足6.3和8.4.1相關要求。

9.3 6.3 場所輻射水平

9.3.1 6.3.1 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

檢查系統監督區邊界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2.5μSv/h。

9.3.2 6.3.2 駕駛員位置一次通過周圍劑量當量

對於有司機駕駛的貨運車輛或列車的檢查系統,駕駛員位置一次通過的周圍劑量當量應不大於0.1μSv。

9.3.3 6.3.3 控制室周圍劑量當量率

檢查系統控制室內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2.5μSv/h,操作人員操作位置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1.0μSv/h。

10 7 輻射安全設施要求

10.1 7.1 安全聯鎖裝置

7.1.1 出束控制開關

檢查系統操作檯上應裝有出束控制開關。只有當出束控制開關處於工作位置時,射線才能產生或出束。

7.1.2 門聯鎖

所有輻射源室門、進入控制區的門及輻射源箱體外防護蓋板等應設置聯鎖裝置,與輻射源安裝在同一輛車上的系統控制室的門也應設置聯鎖裝置。上述任一門或蓋板打開時,射線不能產生或出束。

7.1.3 緊急停束裝置

檢查系統操作檯、輻射源箱體等處應設置標識清晰的緊急停束裝置,例如急停按鈕、急停拉線開關等,可在緊急情況下立即中斷輻射源的工作。當任一緊急停束裝置被觸發時,檢查系統應立即停止出束,並只有通過就地復位纔可重新啓動輻射源。

7.1.4 加速器輸出劑量聯鎖

X射線檢查系統的加速器輸出劑量超出預定值時,加速器應能白動停止出束。

10.2 7.2 其他安全裝置

7.2.1 聲光報警安全裝置

檢查系統工作場所應設有聲光報警安全裝置以指示檢查系統所處的狀態,至少應包括出束及待機狀態。當檢查系統出束時,紅色警燈閃爍,警鈴示警。

7.2.2 監視裝置

檢查系統輻射工作場所應設置監視用攝像裝置,以觀察輻射工作場所內人員駐留情況和設備運行狀態。

7.2.3 語音廣播設備

檢查系統操作檯上應設置語音廣播設備,在輻射工作場所內設置揚聲器,用於提醒現場人員注意和撤離輻射工作場所

7.2.4 輻射監測儀表

根據檢查系統特點,配備以下合適的輻射監測儀表:

a) 個人劑量報警儀和劑量率巡檢儀;

b)在X射線檢查系統的加速器出束口處應配置輻射劑量監測表實監測輸出劑量,並在檢查系統操作檯上顯示輸出劑量率;

c) γ射線檢查系統輻射源箱應配備劑量報警裝置,當放射源泄漏導致劑量超出報警閾值時能實時報警。

10.3 7.3 有司機駕駛的貨運車輛的檢查系統的附加要求

7.3.1 司機自動避讓及保護措施

檢查系統應設置避讓及保護措施,避免司機受到有用線束照射。這些措施至少應包括:

a)判斷進入檢查通道是否爲車輛的設施:只有當允許類型的被檢車輛駛入檢查通道時,檢查系統才能出束;行人通過檢查通道時,檢查系統不能出束;

b)車輛位置自動探測設施:控制檢查流程並確保司機駕駛位置已經駛離控制區系統才能出束;

c) 車速自動探測、停車、倒車保護設施:在車速低於允許的最低速度,以及停車、倒車情況下,檢查系統均不能出束或立即停止出束;

d) 出束時間保護措施:檢查系統連續出束時間達到預定值時,應白動停止出束。7.3.2 警示標識

輻射工作場所應醒目設置以下警示標識

a) 可檢車型或禁檢車型的警示:提醒和正確引導司機,可檢車輛正常通行,其他車輛禁止通行;b) 限速標識:明確車輛通行速度的上限和下限;

c) 保持車距警示:提醒待檢車輛司機與前車保持一定距離,避免意外情況發生

d)“禁止停車、禁止倒車”、“禁止箱內有人”等警示:警示司機防止貨廂內人員被誤照射;

e) 禁止穿行警示:禁止無關人員穿行或隨車進入檢查通道。

10.4 7.4 有司機駕駛的貨運列車的檢查系統的附加要求

7.4.1 司機自動避讓及保護措施

檢查系統應設置避讓及保護措施,避免司機受到有用線束照射。這些措施至少應包括:

a) 貨運列車自動識別設施:只有當允許類型的貨運列車通過檢查通道時,檢查系統才能出束檢查客運列車或行人通過檢查通道時,檢查系統不能出束;

b)列車位置白動探測設施:控制檢查流程並確保司機駕駛位置已經駛離控制區檢查系統才能出束;

c) 車速自動探測及停車保護設施:當車速低於允許的最低速度或停車情況下檢查系統不能出束或立即停止出束;

d) 出束時間保護措施:檢查系統連續出束時間超出預定值時,應自動停止出束。

7.4.2 警示標識

輻射工作場所應醒目設置以下警示標識

a) 限速標識:明確車輛通行速度的上限和下限;

b)禁止穿行警示:禁止無關人員穿行或隨車進入檢查通道。

10.5 7.5 γ射線檢查系統的附加要求

7.5.1 密封放射源的級別,按密封放射源活度應達到GB 7465的要求。密封放射源安全性能應符合GB 4075的規定

7.5.2只有在通電條件下,檢查系統快門才能開啓;斷電時,快門自動關閉。

7.5.3 只有在快門關閉狀態下,才能打開輻射源室(箱)門。

7.5.4 放射源工作及儲存場所應裝備防火、防盜或防破壞等安全保衛設施。

7.5.5 現場應配備適當的應急設備,例如當快門控制出現故障時能手動關閉裝置的專用工具等。7.6 其他要求

輻射源室內應有良好的通風,以保證臭氧的濃度低於0.3 mg/m3。根據可能產生的臭氧濃度和工作需要確定通風系統的排風速率。

11 8 操作要求

11.1 8.1 一般要求

8.1.1 除非工作需要,工作人員應停留在監督區之外。

8.1.2 每天檢查系統運行前,操作人員應按照表A.1的相關要求進行檢查確認其處於正常狀態。

8.1.3 每次檢查系統出束前,操作人員確認控制區內無人後,方可開啓輻射源出束。

8.1.4 進入輻射工作場所時,操作人員應確認輻射源處於未出束狀態,並攜帶個人劑量報警儀。

8.1.5 檢查系統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應通過監視器觀察輻射工作場所內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止出束,防止事故發生

8.1.6 檢查系統發生故障或使用緊急停束裝置緊急停機後,在未查明原因和維修結束前,禁止重新啓動輻射源。

8.1.7 檢查系統結束一天工作後,操作人員應取下出束控制開關鑰匙交安全管理人員妥善保管,並做好安全記錄。

11.2 8.2 安裝調試和維修時的要求

8.2.1 檢查系統的安裝調試和維修人員,除應接受放射防護培訓且考覈合格外,還應經過設備廠家的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進行相關的安裝、調試和維修工作。

8.2.2 在設備調試和維修過程中,如果需要解除安全聯鎖,應先獲得安全管理人員批准,並設置醒目的警示牌。工作結束後,操作人員應先恢復安全聯鎖並確認檢查系統正常後才能使用。

11.3 8.3 γ射線檢查系統的附加要求

8.3.1 檢查系統工作結束後,應用輻射劑量檢查放射源位置和快門狀態。

8.3.2 檢查系統不工作時,非T作人員可以到達區域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小於2.5μSv/h。

8.3.3 放射源從運輸容器中轉裝入源容器或從源容器轉裝入運輸容器應採用便於轉移操作的輔助設

備和有一定屏蔽效果的裝置。操作人員在一次換源過程中所接受的劑量應不超過500μSv。

8.3.4被更換的退役放射源應由放射源供應單位回收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處置。

8.3.5 密封放射源運輸應符合GB 11806的有關要求。

11.4 8.4 中子檢查系統的附加要求

8.4.1 維修中子檢查系統前,應進行操作位置的劑量監測,周圍劑量當量率小於40μSv/h時方可操作。

8.4.2被更換的靶及含感生放射性的部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處置。

12 9 輻射防護監測檢查

12.1 9.1 監測項目和方法

9.1.1 監測項目和週期見附錄A。評價指標按第6章、第7章相關內容執行。

9.1.2 監測方法見附錄B。輻射監測儀器應依法檢定或校準,並在其有效時間內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應記錄儀器使用狀況。

12.2 9.2 驗收監測檢查

9.2.1 檢查系統出廠前,生產單位應按附錄A中的驗收監測檢查要求,對設備的輻射防護性能進行全面的型式試驗,確認與輻射防護和安全有關的設計要求得到滿足後方可出廠。

9.2.2 檢查系統運營單位在產品正式使用前,應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按附錄A中的要求,進行驗收監測檢查,並經審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9.2.3 換源監測γ射線檢查系統更換放射源後,應對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箱體外表面污染工作場所的輻射水平進行監測輻射源箱外表面的非固定性放射性污染檢測結果應符合GBZ 114的規定。9.3 常規監測檢查檢查系統在正常運行中,運營單位應按附錄A中的要求定期進行常規監測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13 附錄A(規範性附錄)輻射防護監測檢查的內容與週期

輻射防護監測檢查的內容與週期見表A.1。

表A.1 輻射防護監測檢查的內容與週期一覽表

捕獲.JPG

14 附錄B(規範性附錄)檢查系統輻射防護監測方法

14.1 B.1 加速器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

14.1.1 B.1.1 測試要求

各點測試結果中最大值應符合6.2.1要求。

14.1.2 B.1.2 測試方法

加速器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宜參考下述方法進行測試:

a) 測量並記錄加速器未開機時機頭周圍的天然本底;

b)將輻射源的輸出參數調至最大工作狀態;

c) 測量並記錄有用線束中心軸上距靶1m遠處的輸出劑量率(空氣比釋動能率);

d)採用至少5個什值層厚度的鉛塊擋住加速器前端出束縫;

e) 選取測量點:以加速器靶點爲球心半徑爲1m的球面上,B、C、D每面至少包含8個點,見圖B.1;

f) 在選取的測量點上放置合適的檢測儀器(例如熱釋光劑量計、X/γ劑量(率)儀或膠片)測量該位置的空氣比釋動能(率),應在不超過100 cm2的範圍內取平均值;

g)計算各測量點的空氣比釋動能(率)相對於加速器輸出劑量率的比值。

距加速器靶點1 m處的測量點示意圖

圖B.1 距加速器靶點1 m處的測量點示意圖

14.2 B.2 γ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

14.2.1 B.2.1 測試要求

各點測試結果應符合6.2.2要求。

14.2.2 B.2.2 測試方法

γ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宜參考下述方法進行測試:

a) 將γ輻射源箱置於鎖定狀態且關閉快門等保護裝置;

b)選取測量點:距γ輻射源箱表面5 cm處和1m遠處的6個面上,每個面至少包含6個點,見圖B.2;

c) 在選取的測量點上放置合適的檢測儀器(例如熱釋光劑量計、X/γ劑量(率)儀或膠片)測量該位置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在不超過100 cm2的範圍內取平均值;

d)將監測結果乘以放射性核素額定活度與監測時活度的比值,換算爲放射性核素額定活度下的結果。

γ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測量點示意圖

圖B.2 γ輻射源箱泄漏輻射水平測量點示意圖

14.3 B.3 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

14.3.1 B.3.1 測試要求

檢查系統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應符合6.3.1要求。

14.3.2 B.3.2 測試方法

檢查系統監督區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宜參考下述方法進行測試:

a) 測量監督區外邊界處的天然本底;

b)將輻射源的輸出參數調至最大工作狀態;

c) 測量或記錄有用線束中心軸上距輻射源1 m遠處的輸出劑量率;

d)輻射源靜止,將空集裝箱或車輛的中部置於有用線束區

e) 測量並記錄監督區外邊界的周圍劑量當量率;

f) 測得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扣除天然本底後即爲測量點的周圍劑量當量率;

g) 對於中子檢查系統,應同時測量中子光子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中子光子周圍劑量當量率之和應符合6.3.1的要求。

14.4 B.4 駕駛員位置一次通過周圍劑量當量

14.4.1 B.4.1 測試要求

駕駛員位置一次通過周圍劑量當量應符合6.3.2要求。

14.4.2 B.4.2 測試方法

駕駛員位置一次通過周圍劑量當量宜參考下述方法進行測試:

a) 將輻射源的輸m參數調至最大工作狀態;

b)測量或記錄有用線束中心軸上距輻射源1 m遠處的輸出劑量率;

c) 將合適的檢測儀器置於駕駛員位置;

在標準掃描速度下掃描至少20次,測量並記錄累積周圍劑量當量;累積周圍劑量當量扣除測量時間內的天然本底後除以掃描次數即爲駕駛員位置一次通過的周圍劑量當量。

14.5 B.5 控制室周圍劑量當量率

14.5.1 B.5.1 測試要求

檢查系統控制室周圍劑量當量率應符合6.3.3要求。

14.5.2 B.5.2 測試方法

檢查系統控制室周圍劑量當量率宜參考下述方法進行測試:

a) 測量控制室內、操作人員操作位置的天然本底;

b)將輻射源的輸出參數調至最大工作狀態;

c) 測量或記錄有用線束中心軸上距輻射源1 m遠處的輸出劑量率;

d)輻射源靜止,將空集裝箱或車輛的中部置於有用線束區

e) 測量並記錄控制室內、操作人員操作位置的周圍劑量當量率;

f) 測得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扣除天然本底後即爲測量點的周圍劑量當量率;

g) 對於中子檢查系統,應同時測量中子光子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中子光子周圍劑量當量率之和應符合6.3.3的要求。

15 參考文獻

[1]IAEA《標準叢書》第GSR Part 3號(暫行) —2011 ,國際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標準(暫行版)

[2]  IEC 62523: 2010  Radiation protection instrumentation—Cargo/vehicle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system

[3]  IEC 62463:2010  Radiation protection instrumentation-X-ray systems for the screening of person for security and the carrying of illicit items

[4]  ANSI N42.41-2007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Minimum Performance Criteria for Active Interrogation Systems Used for Homeland Security

[5] ANSl N42.46-2008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Imaging Performance of X-Ray and Gamma-Ray Systems for Cargo and Vehicle Security Screening

[6] ANSI/HPS N43.3-2008 For General Radiation Safety—Installations Using Non—Medical X-Ray and Sealed Gamma—Ray Sources,Energies up to 10 MeV

[7] ANSI/HPS N43.17-2009 Radiation Safety For Personnel Security Screening Systems Using X-rays

[8] ANSI/HPS N43.14-2011 Radiation Safety for Active Interrogation Systems for Security Screening of Cargo,Energies up to 100 M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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