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W S / T 6 6 8 — 2 0 1 9 gōng gòng dì xià jiàn zhù jí dì rè shuǐ yìng yòng zhōng dōng de fàng shè fáng hù yāo qiú
2 英文參考
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for radon in public underground structure and using geothermal water
3 基本信息
ICS 13.28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668—2019《公共地下建築及地熱水應用中氡的放射防護要求》(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for radon in public underground structure and using geothermal water)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9年09月27日《關於發佈〈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等4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9〕11號)發佈,自2020年04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16—2002,GBZ 124—2002。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等4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9〕11號
現發佈《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等4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_128—2019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代替GBZ 128—2016);
GBZ_139—2019 稀土生產場所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39—2002)。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_667—2019 機械臂放射治療裝置質量控制檢測規範。
三、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_668—2019 公共地下建築及地熱水應用中氡的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16—2002和GBZ 124—2002)。
上述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GBZ 128—2016、GBZ 139—2002、GBZ 116—2002、124—200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9月27日
5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16—2002《地下建築氡及其子體控制標準》和GBZ 124—2002 《地熱水應用中放射衛生防護標準》。與GBZ 116—2002和GBZ 124—2002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地熱水中氡濃度的控制水平內容(見GBZ 124—2002的4.1、4.2和4.3);
——修改了地下建築及地熱水應用中氡濃度的控制水平的內容(見4.2,GBZ 116—2002的4.2和 GBZ 124—2002的4.4);
——增加了地下建築和地熱水應用中氡濃度的測量(見5.1、5.2、5.3、5.4和5.5)。
本標準起草單位:湖南省職業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工業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東輝、朱國禎、許志勇、餘丹、彭俊哲、李慧娟、孟慶華、孫亞茹、李先傑、婁雲、李植純。
本標準代替了GBZ 116—2002和GBZ 124—2002。
GBZ 116—2002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56—1996。
GBZ 124—2002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67—1996。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共地下建築內、地熱水(包括溫泉水)開發和利用場所中有關氡(222Rn)的測量和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地下建築、地熱水的開發和利用場所的公衆防護要求。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6566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Z/T 182—2006 室內氡及其衰變產物測量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地下建築 underground structure
凡是有目的地建造在地面以下的具有一定空間的建築工程或地下場所。
3.2
地熱水 geothermal water
3.3
氡 radon
由鐳原子衰變產生的原子序數爲86的元素,是一種無色、無味的放射性惰性氣體。
注:自然界中有3種氡的同位素,本標準中僅指氡-222(222Rn)。
3.4
氡濃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單位體積空氣中氡的活度濃度。
注:國際單位制(SI)單位爲Bq/m3。
3.5
參考水平 reference level
爲地下建築、地熱水開發和利用場所設定的氡濃度控制水平,用於對地下建築、地熱水開發和利用場所的氡濃度所致持續照射的控制。
3.6
瞬時測量 instantaneous measurement
注:如閃爍瓶法、雙濾膜法、氣球法、電離室法等。
3.7
連續測量 continuous measurement
在固定的時間間隔內進行的不間斷的並能夠得到每一時間間隔結果的測量。
3.8
累積測量 integrating measurement
在特定的時間週期進行的積分式測量,其結果爲該時間段平均濃度。
3.9
篩選測量 screening measurement
一種快速瞭解所測場所空氣中氡濃度的測量程序,用於判斷所測場所中的氡濃度是否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參考水平,以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測量。
3.10
跟蹤測量 follow-up measurement
一種對篩選測量中發現問題的可能超標的場所進行的驗證式的氡濃度測量程序,以確定被測場所的氡濃度是否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參考水平,爲可能進行的干預和治理提供依據。
6.4 4 地下建築及地熱水應用中氡的控制要求
6.4.1 4.1 控制原則
4.1.1 在進行與放射防護有關的設計、建造時,應遵守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
4.1.2 以適當的措施將人員因在地下建築內、地熱水開發和利用場所中吸入空氣中的氡而受到的附加照射控制在可合理接受的最低水平。
6.4.2 4.2 參考水平
地熱水開發和利用場所中,其平均氡濃度的參考水平爲 800 Bq/m3。
6.4.3 4.3 控制措施
4.3.1 新建地下建築選址時避開土壤或岩石中鐳含量高的區域,建造時選用符合GB 6566的建築材料。
4.3.2 當已建地下建築內的氡濃度在 400 Bq/m3~1000 Bq/m3時,宜在測量後 6 個月內,採取加強機械通風、屏蔽氡源、淨化除氡等措施;氡濃度>1000 Bq/m3時,宜在 3 個月內,採取加強機械通風、屏蔽氡源、淨化除氡等降氡措施;採取措施後平均氡濃度仍超過參考水平時,採取阻斷或去除氡源、進行基地改造等永久性的降氡措施。
4.3.3 當地熱水開發和利用場所中的氡濃度在 800 Bq/m3~1000 Bq/m3時,宜在測量後 6 個月內,採取加強機械通風、屏蔽氡源、淨化除氡等措施;氡濃度>1000 Bq/m3時,宜在 3 個月內,採取加強機械通風、屏蔽氡源、淨化除氡等降氡措施;採取措施後平均氡濃度仍超過參考水平時,採取阻斷或去除氡源、進行基地改造等永久性的降氡措施。
6.5 5 地下建築及地熱水應用中氡濃度的測量
6.5.1 5.1 測量方案
採用篩選測量和跟蹤測量的兩級測量方式。首先通過一次快速的篩選測量確定場所中氡濃度是否符合本標準中的參考水平的要求;對於發現的氡濃度大於或等於參考水平的場所,再通過跟蹤測量進行確認。
6.5.2 5.2 測量前的準備
5.2.1 測量前詳細瞭解被測場所的基本情況,包括場所的類型、分區、用途、建築(造)年代、建築材料、周圍地質背景、是否進行過有關檢測等方面資料。
5.2.2 收集計劃測量期間的天氣預報資料,避免在大風(風速>13.4 m/s)或暴雨天氣進行測量。
6.5.3 5.3 檢測方法
6.5.4 5.4 檢測點的選擇
6.5.4.1 5.4.1 布點原則
選擇公衆經常停留的場所。地下建築,如地鐵站選擇站臺、工作用房和相應工作區域等;醫院地下層選擇醫護人員辦公室、病人候診位等;地下商場選擇櫃檯等相應工作區域等;其他場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地熱水開發和利用場所,選擇辦公室、工作間或值班室、客房、洗浴場所等。
6.5.4.2 5.4.2 布點數量
布點的數量根據場所的使用面積和現場情況而定。場所使用面積<100 m2時,設2個~3個檢測點;場所使用面積100 m2~500 m2時,設3個~5個檢測點,場所面積>500 m2時,至少設5個檢測點。
對於篩選測量結果大於或等於參考水平的場所,可適當增加檢測點的密度。在用α徑跡探測器法進行採樣時,還需要採平行樣和留空白樣,其數量分別不低於總數的10%和5%。
6.5.4.3 5.4.3 檢測點的高度
原則上與人的呼吸帶(1.5 m)高度一致。
6.5.4.4 5.4.4 布點方式
多點採樣按對角線或梅花式均勻布點,避開場所的通風口、加溼器和加熱裝置,離牆壁距離>0.5 m。
6.5.5 5.5 測量時間和頻率
6.5.5.1 5.5.1 篩選測量
在對地下建築和地熱水的開發、利用場所進行氡濃度測量時,在日常狀態的條件下進行。篩選測量的時間和頻率參見附錄A的表A.1。
6.5.5.2 5.5.2 跟蹤測量
對篩選測量結果大於或等於本標準參考水平的場所,進行第二次測量,確定被測量場所內氡濃度是否符合本標準。跟蹤測量的方法和採樣時間參見附錄A的表A.2,跟蹤測量的時間安排參見附錄A的表A.3。
6.5.6 5.6 結果評價
6.5.6.1 5.6.1 篩選測量的結果評價
5.6.1.1 地下建築:每個檢測點的氡濃度均<400Bq/m3,取各點檢測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爲該場所的檢測值,可判定該場所的氡濃度符合本標準。如果有一個以上的點的氡濃度≥400Bq/m3,則需對場所進行跟蹤測量。
5.6.1.2 地熱水開發和利用場所:每個檢測點的氡濃度均<800 Bq/m3,取各點檢測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爲該場所的檢測值,可判定該場所的氡濃度符合本標準。如果有一個以上的點的氡濃度≥800 Bq/m3,則需對場所進行跟蹤測量。
6.5.6.2 5.6.2 跟蹤測量結果評價
5.6.2.1 地下建築:氡濃度<400 Bq/m3(所有值),該場所的氡濃度符合本標準。氡濃度≥400 Bq/m3(任意值),需要查找原因,考慮採取干預或降氡措施。
5.6.2.2 地熱水開發和利用場所:氡濃度<800 Bq/m3(所有值),該場所的氡濃度符合本標準。氡濃度≥800 Bq/m3(任意值),需要查找原因,考慮採取干預或降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