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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ì zhèng xìng qū tǐ zhàng ài
癔症性軀體障礙系由於明顯的心理因素,如生活事件,內心衝突或強烈的情緒體驗,暗示或自我暗示等引起的一組病症。臨牀表現爲感覺障礙,運動障礙等而缺乏相應的機體器質性改變的基礎。可由暗示誘發,也可由暗示而消失,有反覆發作的傾向。多認爲文化落後地區患病率較高,發病年齡在16-35歲之間女性多於男性,少數病人超過40歲,心理暗示治療效果好。
1.感覺脫失;
2.視野障礙,失明;
3.耳聾;
4.失音;
5.肢體癱瘓;
6.痙攣發作,全身發抖。
1.有心理社會因素作爲誘因;
2.臨牀表現爲感覺脫失、管狀視野、失明、失音、耳聾、癱瘓及抽搐等;
3.妨礙社會功能;
4.起病急,過去有類似發作史;
5.有充分根據排除器質性病變。
1.遠離心理刺激源;
2.解釋支持性心理治療;
3.暗示及催眠治療。
1.患者興奮抽搐,以肌注安定控制。
2.病情控制後可口服鎮靜催眠藥。
3.病情穩定後,須進行充分的心理治療,以疏泄其情緒。
4.對癔症性軀體障礙的治療,應在充分心理疏導及建立起治病信念基礎上,用10%葡萄糖酸鈣進行暗示性治療。
一個癔症診斷的確立,必須建立在充分的排除器質性疾病基礎之上。故基本檢查(A)是很重要的,是排除器質性疾病的有力依據;B和C類檢查對某些難於鑑別者可以考慮。
1.基愈:精神症狀和軀體症狀消失。
2.好轉:精神症狀和軀體症狀基本緩解。
3.未愈:精神症狀和軀體症狀基本無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