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shí pǐn xiāng guān chǎn pǐn xīn pǐn zhǒng shēn bào yǔ shòu lǐ guī dìng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由衛生部於2011年5月23日衛監督發〔2011〕49號印發。
2 正文
第一條 爲規範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申報與受理工作,根據《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複印件4份、電子文件光盤1件以及必要的樣品。同時,填寫供公開徵求意見的內容。
第三條 申報資料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逐頁標明頁碼,使用明顯的區分標誌,並裝訂成冊。
(一)申請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術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條件;
(四)生產工藝;
(八)國內外允許使用情況的資料或證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於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用新添加劑的,還應當提交使用範圍、使用量等資料。
受委託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第四條 申請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用添加劑擴大使用範圍或使用量的,應當提交本規定第三條的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及使用範圍、使用量等資料。
第五條 申請首次進口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除提交第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三)中文譯文應當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第六條 除官方證明文件外,申報資料原件應當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電子文件光盤的封面應當加蓋申請人印章;如爲個人申請,還應當提供身份證件複印件。
第七條 申請資料應當完整、清晰,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前後一致。
第八條 申報資料中的外文應當譯爲規範的中文,文獻資料可提供中文摘要,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第九條 理化特性資料應當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學名、通用名、化學結構、分子式、分子量、CAS號等。
(二)理化性質:熔點、沸點、分解溫度、溶解性、生產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轉化產生的產物、與食物成分可能發生相互作用情況等。
(三)如申報物質屬於不可分離的混合物,則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資料。
第十條 技術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條件資料應當包括:
(一)技術必要性及用途資料:預期用途、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限量和達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術效果。
(二)使用條件資料:使用時可能接觸的食品種類(水性食品、油脂類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與食品接觸的時間和溫度;可否重複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接觸食品的面積/容積比等。
第十一條 生產工藝資料應當包括:原輔料、工藝流程圖以及文字說明,各環節的技術參數等。
第十二條 質量規格要求包括純度、雜質成分、含量等,以及相應的檢驗方法、檢驗報告。
(一)申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食品用消毒劑、洗滌劑新原料除外)應當依據其遷移量提供相應的毒理學資料:
1.遷移量小於等於0.01mg/kg的,應當提供結構活性分析資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獻分析資料;
2.遷移量爲0.01mg-0.05mg/kg(含0.05mg/kg),應當提供三項致突變試驗(Ames試驗、骨髓細胞微核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畸變試驗);
3.遷移量爲0.05mg-5.0mg/kg(含5.0mg/kg),應當提供三項致突變試驗(Ames試驗、骨髓細胞微核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畸變試驗)、大鼠90天經口亞慢性毒性試驗資料;
4.遷移量爲5.0mg-60mg/kg,應當提供急性經口毒性、三項致突變試驗(Ames試驗、骨髓細胞微核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畸變試驗),大鼠90天經口亞慢性毒性,繁殖發育毒性(兩代繁殖和致畸試驗),慢性經口毒性和致癌試驗資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於1000道爾頓)應當提供各單體的毒理學安全性評估資料。
(二)申請食品用洗滌劑和消毒劑新原料的,應當按照《食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學資料。
(三)毒理學試驗資料原則上要求由各國(地區)符合良好實驗室操作規範(GLP)實驗室或國內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
第十四條 遷移量和/或殘留量、估計膳食暴露量及其評估方法等資料應當包括:
(一)根據預期用途和使用條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遷移試驗數據資料、遷移試驗檢測方法資料或試驗報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中轉化或未轉化的各組分的殘留量數據、殘留物檢測方法資料或試驗報告;
(四)試驗報告應當由各國具有相應試驗條件的實驗室或國內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
第十五條 國內外允許使用情況的資料或證明文件爲國家政府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國際組織允許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銷售的證明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複印件須由文件出具單位或我國駐出口國使(領)館確認;
(二)載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出具單位名稱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單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名;
(四)所載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應當與所申請的內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證明文件載明多個產品的,在首個產品申報時已提供證明文件原件後,該證明文件中其他產品申報可提供複印件,並提交書面說明,指明證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
(六)證明文件爲外文的,應當譯爲規範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七條 申報委託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載明委託申報的產品名稱、受委託單位名稱、委託事項和委託日期,並加蓋委託單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二)一份申報委託書載明多個產品的,在首個產品申報時已提供證明文件原件後,該委託書中其他產品申報可提供複印件,並提交書面說明,指明委託書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
(三)申報委託書應當經真實性公證;
(四)申報委託書如爲外文,應當譯成規範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八條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接收申報資料後,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報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申報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在1年內一次性提交完整補充資料原件1份,補充資料應當註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視爲終止申報。如因特殊原因延誤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第二十條 終止申報或者未獲批准的,申請人可以申請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申報委託書(載明多個產品的證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報資料一律不予退還,由審評機構存檔備查。
3 附件: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申請表
受理編號:衛食相關申字( )第 號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申請表
產品中文名稱:
填 表 說 明
一、本申請表應當在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網站在線填寫。
網址:http://www.jdzx.net.cn
二、本表申報內容及所有申報資料均須打印。
三、本表申報內容應當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四、填寫此表前,請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申報與受理規定》。
五、國內申請人可不填寫英文名稱,個人申請無須加蓋公章。
產品名稱 | 中文 | ||||||
英文 | |||||||
產品類別 | □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劑 □ 擴大使用範圍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劑 □ 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中直接接觸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劑 | ||||||
申請人 | 名稱 | 中文 | |||||
英文 | |||||||
地 址 | |||||||
聯繫人 | 聯繫電話、傳真 | ||||||
受委託申請人 | 名 稱 | ||||||
地 址 | |||||||
聯繫人 | 聯繫電話、傳真 | ||||||
保證書 本產品申請人保證:本申請表中所申報的內容和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複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資料中的數據均爲研究和檢測該產品得到的數據。如有不實之處,我願負相應法律責任,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申請人(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所附資料(請在所提供資料前的□內打“√”) □ 1.申請表 □ 2.理化特性 □ 3.技術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條件 □ 4.生產工藝 □ 7.遷移量和/或殘留量、估計膳食暴露量及其評估方法(申請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新材料和添加劑的需提供) □ 8.國內外允許使用情況的資料或證明文件 □ 9.其他有助於評估的資料 □ 10.使用範圍、使用量等資料(申請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用添加劑時需要提供) □ 11.申報委託書(委託申請時需要提供) □ 12.樣品(必要時提供) □ 13.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銷售的證明文件 □ 14.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文件 | |||||||
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複印件4份、電子文件光盤1件; 2.使用A4規格紙打印,逐頁標明頁碼,使用明顯的區分標誌,按順序並裝訂成冊; 3.申報資料原件應當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騎縫章;如爲個人申請,申報資料應當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並提供身份證件複印件(官方證明文件除外); 4.申請資料應當完整、清晰,複印件與原件完全一致,同一項目的填寫前後完全一致; 5.申報資料中的外文應當譯爲規範的中文,文獻資料可提供中文摘要,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成份名稱、人名以及外國地址等除外)。 | |||||||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