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9年6月25日甘食藥監法〔2009〕192號印發。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1 | 無證生產、銷售藥品、配製製劑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輕微,生產、銷售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罰款。 |
生產、銷售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 | 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生產、銷售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4倍罰款。 | |||
生產、銷售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5倍罰款。 | |||
2 | 生產、銷售假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輕微,生產、銷售金額不足5000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罰款。 |
生產、銷售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5倍或3倍罰款。 | |||
生產、銷售藥品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或有騙取、僞造生產、經營資質證明,或違法誇大藥品療效情節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生產、銷售藥品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罰款。 | |||
生產、銷售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罰款;有藥品批准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3 | 生產、銷售劣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輕微,生產、銷售金額在1萬元以內,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倍罰款。 |
生產、銷售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處貨值金額2倍罰款。 | |||
生產、銷售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或2.5倍罰款。 | |||
生產、銷售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5倍或3倍罰款。 | |||
生產、銷售金額在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許可證。 | |||
4 | 知道或應當知道假劣藥品而爲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違法收入在1000元以內,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 | 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50%的罰款。 |
違法收入在1000元以上,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1或1.5倍的罰款。 | |||
違法收入在1000元以上,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2倍的罰款。 | |||
以逃避追查爲目的,運輸、保管正在被查處的假劣藥品的 | 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3倍的罰款。 | |||
5 | 未按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的資格。 | 違反質量管理規範中個別條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5000~8000元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8000~15000元的罰款。 |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15000~20000元的罰款。 | ||||
違反質量管理規範中的較多重要條款、在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狀態下生產、經營持續時間達10個月以上,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 處以20000元的罰款;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的資格。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6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單位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購進國家沒有納入許可證管理的原料、輔料除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建議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內,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2倍罰款。 |
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2倍或3倍罰款。 | |||
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或4倍罰款。 | |||
明知供貨方無生產經營資格,故意從非法渠道購藥或從非法渠道購進特殊管理藥品的 | 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4倍或5倍罰款;吊銷許可證或建議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
7 | 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僞造、變造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違法所得1萬元以內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30000元罰款。 |
僞造、變造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30000~60000元罰款。 | |||
僞造、變造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60000~100000元罰款。 | |||
買賣、出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違法所得1萬元以內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20000元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 | |||
買賣、出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或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20000~50000元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 | |||
買賣、出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違法所得5萬元(含5萬元)以上,或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0~100000元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 | |||
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20000元罰款。 | |||
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50000元罰款。 | |||
出借《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60000元罰款。 | |||
出借《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80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8 | 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提供虛假的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的 | 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10000~15000元罰款。 |
提供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擬辦企業覈准證明文件,或提供虛假的營業場所、倉庫平面佈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的 | 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15000~25000元罰款。 | |||
提供虛假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的 | 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25000~30000元罰款。 | |||
9 | 醫療機構在市場上銷售其配製的製劑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製劑,並處違法銷售製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輕微,銷售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製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 |
銷售金額1萬元(含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製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5或2倍的罰款。 | |||
銷售金額3萬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製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2.5或3倍罰款。 | |||
10 |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生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的資格。 | 情節輕微,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生產藥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000~10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生產藥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000~15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生產藥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5000~20000元罰款。 | |||
11 |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經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的資格。 | 情節輕微,零售企業銷售金額不足1000元的,批發企業銷售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零售企業銷售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批發企業銷售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000~10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零售企業銷售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批發企業銷售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000~15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零售企業銷售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批發企業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5000~20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
12 | 擅自委託或接受委託生產藥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輕微,違法委託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罰款。 | |
違法委託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違法委託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符合從輕重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違法委託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 ||||
13 | 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銷售藥品或在集貿市場設點超範圍經營藥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輕微,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銷售藥品值金額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5倍的罰款。 | ||||
銷售藥品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銷售藥品值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 | ||||
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爲,藏匿、銷燬證據,或者有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 | ||||
14 | 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它醫療機構製劑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 情節輕微,違法使用製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製劑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使用製劑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違法使用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製劑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使用製劑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違法使用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製劑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使用製劑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 | ||||
僞造、藏匿或銷燬證據,或者有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使用的製劑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使用製劑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1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超出診療範圍使用藥品在3個品種之內,使用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 | 責令改正。 |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 | ||||
拒不改正,阻撓執法檢查,或者藏匿、銷燬證據或有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 | |||
16 | 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 使用劣藥情節輕微,銷售金額在1萬元以內,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 |
使用劣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使用劣藥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使用假藥情節輕微,銷售金額在1萬元以內,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使用假藥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使用假藥貨值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 | |||
使用假藥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17 | 擅自進行臨牀試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的資格。 | 初次違法擅自在1個醫院進行試驗,或臨牀試驗病例數在5個以下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初次違法擅自在2個醫院進行試驗,或臨牀試驗病例數在5個以上10個以下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10000元的罰款。 | |||
初次違法擅自在3個醫院進行試驗,或臨牀試驗病例數在10個以上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20000元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仍進行臨牀試驗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000~20000元的罰款。 | |||
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 生產或配製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或者配製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或者配製藥品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 | |
生產或配製藥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或者配製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或者配製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生產或配製藥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或者配製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或者配製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生產或配製藥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或者配製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或者配製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生產或配製藥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生產或者配製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或者配製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 |||
19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變更生產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由原發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佈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逾期不補辦變更登記手續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逾期不補辦變更登記手續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逾期不補辦變更登記手續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 | |||
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20 | 《反興奮劑條例》第三十八條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生產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
非法生產貨值金額在1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
非法生產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
非法生產貨值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情節嚴重的 | ||||
21 | 《反興奮劑條例》第三十八條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2 | 《反興奮劑條例》第三十八條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23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封存相關的疫苗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
涉案疫苗數量在500人份以下的 | 處5000~8000元罰款。 | |||
涉案疫苗數量在500~1000人份的 | 處8000~12000元罰款。 | |||
涉案疫苗數量在1000~2000人份的 | 處12000~16000元罰款。 | |||
涉案疫苗數量在2000人份以上的 | 處16000~20000元罰款。 | |||
24 |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並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 ||
25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燬;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 初次違法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燬。 | |
涉案疫苗數量在500人份以下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000~8000元罰款。 | |||
涉案疫苗數量在500~1000人份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8000~12000元罰款。 | |||
涉案疫苗數量在1000~2000人份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000~16000元罰款。 | |||
涉案疫苗數量在2000人份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6000~20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26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 違法經營疫苗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 | ||
違法經營疫苗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
違法經營疫苗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
違法經營疫苗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情節嚴重的 | ||||
27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 初次違法,與計劃生產數相差5%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 | |
逾期不改正,與計劃生產數相差10%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責令停產,並處60000~70000元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與計劃生產數相差10%~30%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責令停產,並處50000~60000元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與計劃生產數相差30%~60%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責令停產,並處70000~80000元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與計劃生產數相差60%~90%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責令停產,並處80000~90000元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與計劃生產數相差90%以上,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責令停產,並處90000~100000元的罰款。 | |||
28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 初次違法,未按規定報告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逾期不改正,仍不報告的 | 責令停產,並處以50000~60000元的罰款。 | |||
進行報告但有虛報、暪報情節的 | 責令停產,並處以60000~80000元的罰款。 | |||
未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 責令停產,並處以80000~100000元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29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處以50000~70000元的罰款。 | ||||
未按要求進行儲存,違反其中二項以上規定或者建立虛假賬冊的 | 處以80000~100000元的罰款。 | |||
處以70000~80000元的罰款 | ||||
30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涉案藥品貨值1000元以下的 | 處以50000~60000元的罰款。 | |||
涉案藥品貨值1000~3000元的 | 處以60000~70000元的罰款。 | |||
涉案藥品貨值3000~10000元的 | 處以70000~80000元的罰款。 | |||
涉案藥品貨值10000元以上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以80000~100000元的罰款。 | |||
31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涉案藥品貨值1000元以下的 | 處以50000~60000元的罰款。 | |||
涉案藥品貨值1000~3000元的 | 處以60000~70000元的罰款。 | |||
涉案藥品貨值3000~10000元的 | 處以70000~80000元的罰款。 | |||
涉案藥品貨值10000元以上的,或使藥品流入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以80000~100000元的罰款。 | |||
32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 |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 |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33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 | |
逾期不改正,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或向無資格單位銷售,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 | |||
34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逾期不改正,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 | 責令停業,並處20000~25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購進藥品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責令停業,並處25000~35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責令停業,並處35000~45000元的罰款。 | |||
從無資格單位購進藥品,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 責令停業,並處以45000~50000元的罰款。 | |||
35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並立即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逾期不改正,影響1-2個購進單位經營或使用的 | 責令停業,並處20000~30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影響2-3個購進單位經營或使用的 | 責令停業,並處30000~40000元罰款。 | |||
影響購進單位經營或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 | 責令停業,並處40000~50000元罰款。 | |||
36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逾期不改正,影響1-2個醫療機構使用的 | 責令停業,並處20000~30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影響2-3個醫療機構使用的 | 責令停業,並處30000~40000元罰款。 | |||
影響醫療機構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 | 責令停業,並處40000~50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37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逾期不改正,未進行報告的 | 責令停業,並處以20000~30000元的罰款。 | |||
已報告但有虛報、暪報情節的 | 責令停業,並處以30000~40000元的罰款。 | |||
未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 責令停業,並處以40000~50000元的罰款。 | |||
38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責令停業,並處20000~30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未按要求進行儲存,違反其中二項以上規定的,或者建立虛假賬冊的 | 責令停業,並處30000~40000元罰款。 | |||
責令停業,並處40000~50000元罰款。 | ||||
39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責令停業,並處以20000~30000元的罰款。 | ||||
責令停業,並處以30000~40000元的罰款。 | ||||
責令停業,並處以40000~50000元的罰款。 | ||||
40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後未依照規定備案的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責令停業,並處以20000~30000元的罰款。 | ||||
責令停業,並處以30000~40000元的罰款。 | ||||
責令停業,並處以40000~50000元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41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燬第二類精神藥品的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 |
未按規定存儲、銷售或者銷燬,逾期不改正,涉案貨值金額500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責令停業,並處以5000~8000元的罰款。 | |||
未按規定存儲、銷售或者銷燬,逾期不改正,涉案貨值金額500~1000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責令停業,並處以8000~15000元的罰款。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 | |||
未按規定存儲、銷售或者銷燬,逾期不改正,涉案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責令停業,並處以15000~20000元的罰款。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 | |||
42 | 需要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爲原料的藥品生產企業和非藥品生產企業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沒收違法購買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相關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
43 | 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貨值金額1000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20000~30000元的罰款。 |
貨值1000~3000元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30000~40000元的罰款 | |||
貨值3000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40000~50000元的罰款。 | |||
44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其許可證明文件。 | 提供虛假的質量管理文件、儲存設施及相應的安全管理設施等資料的 | 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有許可證的吊銷其許可證,處10000~20000元罰款。 | |
提供虛假的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研究批准文件、主要生產經營設施等資料的 | 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有許可證的吊銷其許可證,處20000~30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45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並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銷售假麻醉藥品情節輕微,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銷售假麻醉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或者有僞造供貨方資質證明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取消其定點經營資格。 | |||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銷售假麻醉藥品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5倍的罰款;取消其定點經營資格。 | |||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銷售假麻醉藥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取消其定點經營資格。 |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5倍的罰款;取消其定點經營資格。 | ||||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銷售劣麻醉藥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取消其定點經營資格。 | |||
46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現金交易金額1000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並處50000~70000元的罰款。 | |
現金交易金額1000~3000元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並處以70000~80000元的罰款。 | |||
現金交易金額3000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並處以80000~100000元的罰款。 | |||
47 | 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報告的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及時報告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及時報告但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7500元罰款。 | |||
既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又未及時報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7500~10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48 | 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許可證明文件,涉案金額不足1萬元的 | 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20000元罰款。 |
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許可證明文件,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 | 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30000元罰款。 | |||
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許可證明文件,涉案金額2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40000元罰款。 | |||
倒賣、轉讓、塗改、出租、出借許可證明文件,涉案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 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0元罰款。 | |||
49 | 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並處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罰款。情節嚴重、致人傷殘或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毒性藥品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製計劃未經審覈批准下達擅自生產、收購的 | 警告,處以8~10倍罰款。 |
擅自改變計劃自行生產、收購和銷售的 | 警告,處以5~6倍罰款。 | |||
非指定藥品經營單位從事毒性藥品收購、經營和從事配方業務的 | 警告,處7~10倍罰款。 | |||
警告,處7~8倍罰款。 | ||||
警告,處6~7倍罰款。 | ||||
警告,處5倍罰款。 | ||||
50 | 《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四條 | 涉案金額不足1000元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罰款。 | |
涉案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涉案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罰款。 | |||
涉案金額5000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51 | 未經批准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配製製劑的 |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 涉案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涉案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涉案製劑經檢驗爲不合格的,或委託不具有配製製劑相應資質或條件的單位配製製劑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52 |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5000元罰款。 | |||
經處罰仍不改正的 | 處6000~10000元罰款。 | |||
53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以5000~8000元的罰款。 | |||
經處罰仍不整改的 | 處以8000~12000元的罰款。 | |||
經2次以上處罰仍不整改的 | 處以12000~16000元的罰款 | |||
因購銷人員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以16000~20000元的罰款。 | |||
54 |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以5000~8000元的罰款。 | |||
經1次處罰仍不整改的 | 處以8000~12000元的罰款。 | |||
經2次處罰仍不整改的 | 處以12000~16000元的罰款。 | |||
因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以16000~20000元的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55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採購藥品時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經1次整改仍不見效的 | 處以5000~8000元的罰款。 | |||
經2次整改仍不見效的 | 處以8000~15000元的罰款。 | |||
經多次整改仍不見效的 | 處以15000~20000元的罰款。 | |||
56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 違法生產、銷售藥品涉案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涉案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罰款。 |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 ||||
57 |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 違法生產、銷售藥品涉案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涉案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罰款。 | |||
58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 涉案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涉案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倍罰款。 | |||
涉案金額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59 | 藥品經營企業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覈同意改變經營方式或未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範圍經營藥品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 許可證爲批發而從事零售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2~3倍罰款 |
許可證爲零售而從事批發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3~5倍罰款。 | |||
藥品經營企業超許可範圍經營一般藥品的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3倍罰款。 | |||
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5倍罰款。 | ||||
60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 在覈準地址以外場所儲存一般藥品的 | 沒收違法存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儲存藥品貨值金額的2~3倍罰款。 |
沒收違法存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儲存藥品貨值金額的3~5倍罰款。 | ||||
61 |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第一次不改正的 | 處以260元以下罰款。 | |||
第二次仍不改正的 | 處以260~500元罰款。 | |||
62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爲而爲其提供藥品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所提供的藥品爲一般藥品,且貨值在5000元以下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5000以下罰款。 |
所提供的藥品爲一般藥品,且貨值超過5000元不足10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5000~10000元罰款。 | |||
所提供的藥品爲一般藥品,且貨值超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0000~20000元罰款。 |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20000~30000元罰款。 | ||||
63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爲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 提供便利條件,違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或1.5倍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20000~40000元罰款。 |
提供便利條件,違法所得在3000~10000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5或2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40000~60000元罰款。 | |||
提供便利條件,違法所得在10000~30000元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或2.5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60000~80000元罰款。 | |||
提供便利條件,違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5或3倍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80000~100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64 |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 | 購銷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涉案金額不足1000元,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2倍罰款。 |
購銷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涉案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 | |||
購銷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涉案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4倍罰款。 | |||
購銷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涉案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5倍罰款。吊銷許可證。 | |||
65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處500~1000元罰款。 | |||
66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逾期不改正,繼續銷售甲類非處方藥的 | 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 |||
處以500~1000元罰款。 | ||||
67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藥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所運輸藥品貨值在3000元以下的 | 處5000~7000元罰款。 | |||
所運輸藥品貨值在3000~8000元的 | 處7000~10000元罰款。 | |||
所運輸藥品貨值在8000~15000的 | 處10000~15000元罰款。 | |||
所運輸藥品貨值在15000以上的 | 處15000~20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68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的資格。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藥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所儲存藥品貨值在3000元以下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000~7000元罰款。 | |||
所儲存藥品貨值在3000~8000元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7000~10000元罰款。 | |||
所儲存藥品貨值在8000~15000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000~15000元罰款。 | |||
所儲存藥品貨值在15000以上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5000~20000元罰款。 | |||
69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1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0元。 | ||||
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 ||||
70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倍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0元。 |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或1.5倍罰款,最高不超過20000元。 |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衆銷售藥品,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或2倍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 |||
71 | 非法收購藥品的 |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 非法收購一般藥品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收購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2~3倍罰款。 |
非法收購需低溫貯藏的藥品的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收購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4倍罰款。 | |||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收購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4~5倍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72 | 未經批准使用藥包材產品目錄中的藥包材的 |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五條 | 涉案藥品金額1萬元以下,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1.5倍罰款。 |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2.5倍罰款。 | |||
涉案金額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5~3倍罰款。 | |||
73 | 未獲得《藥包材註冊證》,擅自生產藥包材的 |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責令停止生產,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5000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已經生產的藥包材,並處10000~15000元罰款。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已經生產的藥包材,並處15000~25000元罰款。 |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已經生產的藥包材,並處20000~25000元罰款。 |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已經生產的藥包材,並處處25000~30000元罰款。 | |||
74 | 生產並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的 |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5000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沒收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並處10000~15000元罰款。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沒收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並處15000~25000元罰款。 |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沒收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並處20000~25000元罰款。 |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沒收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並處處25000~30000元罰款。 | |||
75 | 使用不合格藥包材的 |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責令停止使用,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應當立即收回並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5000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使用,並處10000~15000元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立即收回並監督處理。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責令停止使用,並處15000~20000元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立即收回並監督處理。 |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 | 責令停止使用,並處20000~25000元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立即收回並監督處理。 | |||
涉案藥包材貨值在3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責令停止使用,並處25000~30000元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立即收回並監督處理。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
76 | 藥品生產企業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主動召回藥品的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責令召回藥品,並處應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 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主動召回藥品的 | 責令召回藥品,並處應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不主動召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 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 ||||
77 | 藥品生產企業拒絕召回藥品的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處應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 拒絕召回藥品的 | 處應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 |
造成嚴重後果的 | 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 ||||
78 | 藥品生產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需召回藥品的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 一級召回超時的 | 處3萬元罰款。 | |
二級召回超時的 | 處2萬元罰款。 | ||||
三級召回超時的 | 處1萬元罰款。 | ||||
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有遺漏,造成部分藥品未召回的 | 遺漏一個單位處10000元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
79 | 藥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採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藥品的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 有措施但改正不到位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罰款。 | |
未按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5000元罰款。 | ||||
未按要求召回藥品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0元罰款。 | ||||
80 | 藥品生產企業沒有召回藥品的處理記錄,未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須銷燬的藥品未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燬的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 沒有召回藥品處理的詳細記錄,未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罰款。 | |
必須銷燬的藥品未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燬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0元罰款。 | ||||
81 | 藥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藥品召回制度、藥品質量保證體系與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的;拒絕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未按規定提交藥品召回的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藥品召回進展情況和總結報告的;變更召回計劃,未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 變更召回計劃,未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罰款。 |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5000元罰款。未建立其中一項處5000元罰款。 | |||||
拒絕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0元罰款。 |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2000元罰款。未提交其中一項處4000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82 |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未立即停止銷售或者使用該藥品,未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責令停止銷售和使用,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許可證。 | 發現其經營、使用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仍繼續銷售或者使用的 | 責令停止銷售和使用,並處20000~30000元的罰款。 |
責令停止銷售和使用後繼續銷售或者使用的 | 責令停止銷售和使用,並處30000~50000元罰款。 | |||
未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 | 責令停止銷售和使用,並處10000元~20000元罰款。 | |||
未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 處1000元~5000元罰款。 | |||
83 | 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絕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調查、拒絕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的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拒絕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調查的 | 處10000~15000元罰款; |
拒絕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的 | 處15000~20000元罰款。 | |||
84 |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初次違法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 |
整改不合格的 | 處15000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罰款。 | |||
85 |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 |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3~4萬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4~5萬元罰款;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 |||
86 | 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涉案金額不足1000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 |
涉案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 | |||
涉案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 |||
涉案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罰款。 | |||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87 |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初次違法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 |
二次違法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2萬元罰款,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 | |||
88 |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在1小時內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 處1萬元罰款。 |
在2小時內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 處2萬元罰款。 | |||
89 |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涉案金額不足1000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 |
涉案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 | |||
涉案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 |||
涉案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罰款。 | |||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 | |||
90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初次違法,涉案金額不足1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 | |
涉案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 | |||
涉案金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 | |||
涉案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 | |||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 |
序號 | 違法行爲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自由裁量標準 |
91 | 生產、經營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初次違法,未按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報告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 |
二次違法,未按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報告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 | |||
多次違法,未按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報告的 | 處3萬元罰款。 | |||
92 |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初次違法,情節輕微並立即改正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
二次違法的 | 對單位處1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的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對單位處2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的罰款。 | |||
93 |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不包括避孕藥品)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個人和未經批准開展終止妊娠業務的機構的 | 《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八條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罰款。 | |
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罰款。 | ||||
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罰款。 | ||||
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8000元罰款。 | ||||
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罰款。 |
注:1、本參照標準未列出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2、在12個月內因違法行爲被處罰過的,依照《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加重處罰。
4、標準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質量管理規範中的個別條款”指質量管理規範中一般缺陷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