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註解
2.發現傳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時,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並做好疫情登記。
(1)傳染病報告卡:責任疫情報告人(即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發現傳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時,應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各項內容必須填寫清楚,尤其家庭地址及工作單位必須填寫詳細、正確,以便防疫人員前往訪視,進行隔離消毒及患者家庭的衛生教育等工作。傳染病報告卡不得漏報或積壓不報。傳染病報告卡填寫完後,於12h內寄出。患者爲軍隊人員時,傳染病報告卡寄往患者所屬大單位衛生防疫機構;患者爲非軍隊人員時,傳染病報告卡寄往發病所在地的地方衛生防疫機構。
(2)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爲三類35種。
乙類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腎綜合徵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傳染病: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及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
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白喉、脊髓灰質炎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攜帶者時,城鎮於6h內、農村於12h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發現乙、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食物中毒或者大批原因不明患者時,責任疫情報告人應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
3.入院前患者應按病情需要與可能進行衛生整頓,入院時只帶盥洗用具。患者的衣物經消毒後代爲保管或由親屬帶回。
4.對疑診病例,或與他種傳染病患者接觸有夾雜感染可能時,應暫單間隔離觀察,待確診後轉入同病種病室,以免交叉感染。
6.傳染病患者原則上不準陪伴,但病情危重、年齡過小,須哺人乳的嬰兒,經病區主治醫師允許後,方可陪伴。陪伴者以一人爲限。除盥洗用具外,不可攜帶其他物品進入病室。陪伴者須按醫院規定,進行必要的衛生整頓,方可與患者同住一室,未經醫師同意,不得任意離開病室。陪伴者離院前,須經過適當的衛生整頓。必要時,對陪伴者應用免疫製劑或藥物預防。隔離期間,患者不得私自離開隔離區。
7.傳染病患者應嚴格控制探視。探視者每次限1-2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h。兒童禁入病區探視。探視者應按醫院規定在指定地點會見,所帶物品經醫務人員同意後,方可交付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