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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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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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由1997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6號頒佈,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爲了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稱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社會力量辦學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領導,將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  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五條  社會力量應當以舉辦實施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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