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五加”注射液致死案宣判 主犯銷售假藥罪獲7年徒刑

歷史事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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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告人王汝平(左)張國宏(右)在法庭上。(攝影 鍾旭)

2010年3月15日,雲南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刺五加”案件進行一審宣判,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張國宏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以銷售假藥罪判處王汝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2008年10月6日,雲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雲南省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6名患者使用黑龍江完達山製藥廠生產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後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其中3例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黑龍江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來順物流公司發給張國宏一批刺五加註射液,到昆明後因外包裝及藥瓶破損張國宏拒收部分注射液,並存於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倉庫。後張國宏向完達山公司申請了12套外包裝箱由新天地物流公司更換外包裝後再次送交張國宏,張國宏再次拒收。藥品經來順物流哈爾濱分公司進行全套包材更換再次發往昆明,因與來順物流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張國宏明知這批藥品已兩次被更換包材,仍接收了這批藥品並存入昆明雲珊醫藥公司倉庫。

後因下雨倉庫進水部分藥品被淹,張國宏向完達山公司書面報告並申請更換91套全套藥品包材。完達山公司質量保證部主任王汝平批示“請生產部辦理”,營銷中心副總經理盧某某、董事長兼營銷中心總經理車某某也先後同意。張國宏8月1日將更換過包材的5件100ml刺五加注射液銷售給無任何經營資質的社會閒散人員侯寶山(另處),侯寶山通過林準(廣東湛江中興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以中興藥業公司名義將注射液銷售給了雲南省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

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患者使用這批刺五加註射液發生了嚴重後果。經昆明醫學司法鑑定中心、雲南省紅河州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患者李政、韋仁和、張培香系因注射生物毒素污染刺五加註射液中毒死亡;範秀珍、王智輝重傷,普保華輕傷,其不良反應與注射被污染刺五加註射液有關;張自清出現的不良反應也不排除與注射的刺五加註射液有關。

法院認爲,藥品關係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都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進行。張國宏作爲藥品經銷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銷售在往返運輸途中部分藥瓶和外包裝破損、被雨水侵泡、污染生物毒素刺五加註射液;王汝平作爲該公司質量保證部主任,明知該批刺五加註射液在運輸途中發生外包裝破損,並被雨水浸泡,按照法律規定應禁止銷售,仍然同意張國宏更換外包裝予以銷售。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被告人均持放任態度,其行爲均構成銷售假藥罪。宣判后王汝平表示不上訴,張國宏表示將與辯護人和家人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部分,完達山公司及廣東湛江中興藥業有限公司、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與各被害人及親屬於2009年12月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金額共計392萬餘元,被告已積極履行協議確定義務。

本案涉及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部分,經當事人申請,在法院的調解下,由被告人張國宏、王汝平所屬的黑龍江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廣東湛江中興藥業有限公司、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與各被害人及親屬於2009年12月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3924367.06元,被告已積極履行協議確定義務。

宣判後,被告人王汝平表示不上訴,被告人張國宏表示將與辯護人和家人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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