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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正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的情况,制定本规定。申报资料齐全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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