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過經:1.傳經病邪由一經傳入另一經;2.過了傳經的日期。
傳經病邪由一經傳入另一經·過經
過經指傳經病邪由一經傳入另一經。
見《傷寒論·辨太陽病脈證並治》。過經指傷寒病傳變過程中,由一經的證候轉入另一經證候的變化。例如太陽病表證已經解除,而出現少陽經的證候,故稱太陽病過經。[參考資料] 高忻洙,胡玲主編.中國鍼灸學詞典[M].南京: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2010:240.
《傷寒論·辨太陽病脈證並治》:“傷寒十三日,過經譫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又:“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又指太陽病過期不解。以傷寒通常爲七日傳一經,若太陽病經過七日以上不解,稱爲過經不解。亦有以至十三日不解者爲過經。
過了傳經的日期·過經
過經指過了傳經的日期。傷寒傳經初起,有發熱以七天爲一候,無發熱以六日爲一候,如果太陽病過了六日或七日以上爲過經。[參考資料] 高忻洙,胡玲主編.中國鍼灸學詞典[M].南京: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20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