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條辨》

明 方有執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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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發汗吐下後脈證並治第二十二

此第十卷第二十二篇。凡四十八證。前三陰三陽篇中。悉具載之。(此與第十七十八語意同。)上記十一篇。叔和分經及述經外之餘言。附己意以撰次之。合經亦十一篇。共目二十二。以爲全成仲景氏未韋之遺書者也。而第十七。十八。二十二。三篇。則又皆抱空名而擁虛位。無冊條之可檢。實則一十九篇之條冊耳。皆叔和所紀之舊額如此。世固有少此以爲非仲景之全書而起其說者。嗚呼。是書也。仲景之作於建安。漢年號也。出自叔和之撰述。晉太醫令也。相去雖不甚遠。蓋已兩朝相隔矣。是仲景之全書。非仲景之全書。誠不可曉也。然縱非全是。不是全非。斷可言也。是是非非。全責在我。反我自責。則是不是。非不非。全不全。自有可見者在也。見一焉。則仲景之所以爲仲景者。可寤寐皆得全見之矣。其神其妙。又何待言。凡我同袍。尚期同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