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條辨》

明 方有執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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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不可吐病脈證並治第十八

合四證。已具太陽篇中。以上二條。乃叔和類具篇目。指經中條冊之不能分出者而言。勉人當精詳經旨。務爲通貫其義。以期盡道之意。讀者自會。則書之全求可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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