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457—2014 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要求 2015年01月27日修訂版

BY banlang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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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8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WS 457—2014 《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of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for using u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 in medical and biological laboratory)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1月25日發佈,自2015年05月01日起實施。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的第4章~第9章爲強制性,其餘爲推薦性。

本標準起草單位:蘇州大學、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塗彧、崔鳳梅、耿建華、周菊英、萬駿、孫亮。

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衛生防護要求。本標準適用於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高於豁免水平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實踐。本標準不適用於生物污染、化學污染的防護。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輻射防護規定

GB 14500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129  職業性內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133-2009  醫用放射性廢物的衛生防護管理

GBZ 165  職業性皮膚放射性污染個人監測規範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u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

非永久密封在包殼裏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裏的放射性物質。

3.2

模擬實驗  mock-up experiment

在正式開展某一項實驗前,爲檢測與驗證某些參數、訓練操作技術等目的而進行的類似該實驗的操作。

3.3

冷試驗  cold testing

用非放射性物質(有時亦可用示蹤量的放射性物質)代替放射性物質對某種實驗方法、過程、儀器或設備所進行的一種特定的模擬試驗。

3.4

特殊監測  special monitoring

在懷疑或缺乏足夠的信息來說明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是否得到控制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一種調查性測量,旨在爲弄清某些問題和確定下一步要採取的辦法提供詳細的信息。

4 一般原則

4.1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進行醫學與生物學實驗的單位應:

a)  對實驗室及實驗操作過程中的放射防護與安全負責;

b)  做好實驗室的選址、設計和建造;

c)  配置相應的放射防護儀器與設施;

d)  配備具有放射防護知識與技能的專業人員;

e)  制定放射防護大綱並良好的實施;

f)  制定符合放射防護要求的放射事故應急預案;

g)  制定並嚴格實施放射安全與防護相關規章制度,培養和保持工作人員良好的安全文化素養,自覺遵守規章制度,掌握放射防護基本原則、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4.2 加強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人員與場所的各類放射防護監測,並做好放射防護評價;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人員所受外照射、內照射以及皮膚放射性污染的個人監測,應分別符合GBZ 128、GBZ 129以及GBZ 165的相關要求;各項監測結果應記錄,並妥善保存。

4.3 按照GB 14500、GBZ 133的要求做好放射性廢物的收集與管理。

4.4 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應符合GBZ 235的要求。

4.5 在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出入口,設置醒目的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5 實驗室的防護要求

5.1 實驗室設置於建築物的底層一端或單獨的建築,應將以下功能區域確定爲控制區,控制其輻射水平和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

a)  直接從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的場所;

b)  施用了放射性核素的實驗動物的飼養場所;

c)  含放射性核素實驗動物組織、臟器的樣品存放場所;

d)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儲存場所;

e)  放射性廢棄物暫存場所。

5.2 應將以下場所設置在緊鄰控制區,並確定爲監督區,以防止放射性污染向清潔區的擴散:

a)  含放射性核素生物樣品的檢測與測量場所;

b)  與密封源操作場所相鄰的、有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並有人員駐留的場所。

5.3 操作應在專門的場所進行,按照GB 18871非密封放射源工作場所的分級規定,將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於4×109 Bq的場所劃定爲甲級,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107 Bq~4×109 Bq的場所劃定爲乙級,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豁免活度值以上至2×107 Bq的場所劃定爲丙級。

5.4 各級場所室內表面及結構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甲級場所,地板與牆面接縫無縫隙,表面易清洗,應安裝通風櫥和室內抽風機,應設立特殊下水系統,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需有標記以便於維修,並配有清潔與去污設備;

b)  乙級場所,地面易清洗且不易滲透,表面易清洗,應安裝通風櫥,室內通風良好,應設立特殊下水系統,並配有清潔與去污設備;

c)丙級場所,地面、表面易清洗,室內通風良好,配有清潔設備;

d)  甲、乙級場所出入處設有衛生通過間。

5.5 應注意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場所的安排與佈局,依據放射性活度由高到低梯次設置,如一端爲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儲存室,依次爲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室、放射性動物飼養室、放射性廢物暫存室、放射性測量室等,並避免無關人員通過。

5.6 應合理組織整個實驗室的氣流方向,確保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的場所處於低壓區。

5.7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所用的通風櫥,工作中應有足夠的風速(一般不小於1 m/s),排氣口應高於本建築物屋脊,同時根據需要設置活性炭過濾或其他專用過濾,排出的空氣中放射性物質的總活度和活度濃度應符合GB 14500中的要求。

5.8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場所的裝修要有利於清潔,實驗室牆面、天花板、地板和實驗檯面應光滑、耐酸鹼、耐輻射,便於去除放射性污染。

5.9 應分別設置人員通道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傳遞通道,防止發生交叉污染。

6 操作的安全防護要求

6.1 應制定符合放射防護與安全要求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規程。

6.2 新的或改進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程序必要時應進行模擬實驗、冷試驗。

6.3 易揮發性物質和放射性氣體以及伴有發煙、發塵、蒸發、沸騰等的操作,應當在通風櫥、工作箱內進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取放、施用均應有適當的屏蔽防護。

6.4 工作人員應正確穿戴與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6.5 在滿足醫學和生物學實驗要求的基礎上,選用的放射性核素活度儘量小、毒性儘可能低。附錄A給出了可供選用的醫學和生物研究使用的典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6.6 伴有強γ外照射的操作,應注重提高操作熟練程度,合理使用時間防護、距離防護和屏蔽防護;伴有強β外照射的操作,還應注意晶狀體與皮膚的防護。

6.7 液態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應在鋪有吸水紙的塑料或不鏽鋼等易去污的檯面上或搪瓷盤內進行。

6.8 不應裸手直接進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和去除放射性污染操作。

7 放射防護監測和個人監測要求

7.1 應做好以下相關監測:

a)  定期對場所進行常規監測,監測的內容與週期可參照GB 11930的要求實施;b)  必要時對某一實驗過程進行任務相關監測;

c)  在新實驗、新設施運行初始階段或原有程序有了重大變更,或有可能出現異常情況時應進行特殊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評價,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告審管部門;

d)  操作人員的監測,包括個人外照射監測、皮膚表面污染和手部污染監測;e)  對有可能造成體內污染的特殊操作,必要時進行待積有效劑量估算。

7.2 實驗操作結束後應當場對場所表面進行放射性污染監測,如監測結果超過GB 18871所規定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應及時去污,直至符合要求。

7.3 人員、物品離開實驗室時應對人員表面和物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監測,如污染超過GB 18871所規定的控制水平,應及時去污處理,直到符合該標準的要求。

7.4 不得將未經污染監測或污染監測超過GB 18871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任何物品帶出控制區。

8 放射性廢物管理

8.1 放射性廢物的管理應遵循GB 18871、GB 14500、GBZ 133的相關規定,進行優化管理。

8.2 嚴格控制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防止污染擴散。放射性廢物分類收集、統一處理。附錄B給出了可供參考的醫學、生物學放射性廢物管理主要階段流程圖。

8.3 放射性廢液的通用管理及其衰變池的要求應符合GBZ 133的規定。

8.4 施用過放射性核素的實驗動物,其屍體和不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組織器官標本,均視爲放射性廢物,連同自施用放射性核素後的整個實驗過程中完整收集的動物排泄物,應統一暫存,標明核素名稱和施用量。

8.5 施用短壽命放射性核素的實驗動物相關廢物可採用放置衰變的辦法,待放射性物質衰變到清潔解控水平,經檢測後,報審管部門批准,作非放射性廢物處理。

8.6 施用長壽命放射性核素的實驗動物相關廢物參照GBZ 133—2009中8.1的有關要求執行。

9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儲存與保管

9.1 應建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儲存與保管的系列制度,如臺賬、保管、領用、註銷等登記和定期檢查制度。

9.2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應存放在具備防火、防水、防盜等安全措施的場所,且不得與易燃、易爆、生物源性、化學源性等危險物品混放在一起。

9.3 貯存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保險櫥和容器應符合防護要求,應檢測其泄漏輻射水平;容器外應貼有明顯的標籤(註明核素名稱、理化狀態、射線類型、活度水平、存放起始時間和存放負責人等)。

9.4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應由專人保管,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放射防護監測,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附錄A(資料性附錄) 醫學和生物研究使用的典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醫學和生物研究使用的典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見表A.1。

表A.1  醫學和生物研究使用的典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核素

半衰期

主要應用

每次使用典型活度GBq

廢物特性

3H

12.3a

加放射標記,

生物研究,有機合成

≤50

溶劑,固體,液體

11C

20.3 min

肺通氣研究

≤2

固體,液體

14C

5730 a

生物研究

加放射標記

≤50

≤50

固體,液體

溶劑

15O

122 s

肺通氣研究

≤2

固體,液體

24Na

15.0 h

生物研究

≤5

液體

33P

25.4 d

生物研究

≤5×10-2

-

35S

87.4 d

醫學和生物研究

≤5

固體,液體

36Cl

3.01×105 a

生物研究

≤5×10-2

氣體,固體,液體

45Ca

163 d

生物研究

≤10-1

主要是固體,某種液體

46Sc

83.8 d

醫學和生物研究

≤5×10-1

固體,液體

51Cr

27.7 d

生物研究

≤10-1

液體流出物

57Co

271.7 d

生物研究

≤5×10-2

固體,液體流出物

59Fe

44.5 d

生物研究

≤5×10-2

固體,液體流出物

81mKr

13.3 s

肺通氣研究

≤6

固體,液體

85Sr

64.8 d

生物研究

≤5×10-2

固體,液體

86Rb

18.7 d

醫學和生物研究

≤5×10-2

固體,液體

90Y

2.7 d

醫學和生物研究

≤3×10-1

固體,液體

95Nb

35.0 d

醫學和生物研究

≤5×10-2

固體,液體

99mTc

6.0 h

生物研究

≤100

固體,液體

111In

2.8 d

臨牀測量,生物研究

≤5×10-2

固體,液體

123I

13.2 h

醫學和生物研究

≤5×10-1

固體,液體

113Sn

115.1 d

醫學和生物研究

≤50

固體,液體

203Hg

46.6 d

生物研究

≤5×10-3

固體,液體

注:表中數據源自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安全導則WS-G-2.7。

附錄B(資料性附錄)醫學、生物學放射性廢物管理主要階段流程

醫學、生物學放射性廢物管理主要階段流程見圖B.1。

image001.jpg

注:引自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安全導則WS-G-2.7。

圖B.1  醫學、生物放射性廢物管理主要階段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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