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於2021年11月25日《關於印發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國衛醫函〔2021〕238 號)印發,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廳(局)遵照執行。
3 發佈通知
關於印發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
國衛醫函〔2021〕23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廳(局):
爲進一步規範醫療廢物管理,促進醫療廢物科學分類、科學處置,國家衛生健康委和生態環境部組織修訂了2003年《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形成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4 全文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目錄。本目錄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二、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應當根據其特性和處置方式進行,並與當地醫療廢物處置的方式相銜接。在保證醫療安全的情況下,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逐步減少使用含汞血壓計和體溫計,鼓勵使用可複用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實現源頭減量。醫療廢物分爲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見附表1。
三、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分類與處置,按照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執行。
五、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可分別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3類和HW49類進行處置。
六、列入本目錄附表2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醫療廢物,在滿足相應的條件時,可以在其所列的環節按照豁免內容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可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方案進行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等。
八、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發佈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同時廢止。
5 附表
5.1 附表1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
類別 | 特徵 | 常見組分或廢物名稱 | 收集方式 |
感染性廢物 | 2.使用後廢棄的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如注射器、輸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實驗室及科室廢棄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標本和容器; | 1.收集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HJ421)的醫療廢物包裝袋中;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及其容器,應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 |
損傷性廢物 | 能夠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 | 1.廢棄的金屬類銳器,如針頭、縫合針、鍼灸針、探針、穿刺針、解剖刀、手術刀、手術鋸、備皮刀、鋼釘和導絲等; 3.廢棄的其他材質類銳器。 | 1.收集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HJ421)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達到3/4滿時,應當封閉嚴密,按流程運送、貯存。 |
病理性廢物 | 1.收集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HJ421)的醫療廢物包裝袋中; | ||
藥物性廢物 | 1.廢棄的一般性藥物; | ||
化學性廢物 |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業來源的危險廢物,如含汞血壓計、含汞體溫計,廢棄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殘餘物等。 | 1.收集於容器中,粘貼標籤並註明主要成分; 2.收集後應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或者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進行處置。 |
說明:因以下廢棄物不屬於醫療廢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傳染病區使用或者未用於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採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輸液瓶(袋),盛裝消毒劑、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醫用外包裝物,廢棄的中草藥與中草藥煎制後的殘渣,盛裝藥物的藥杯,尿杯,紙巾、溼巾、尿不溼、衛生巾、護理墊等一次性衛生用品,醫用織物以及使用後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廢棄的一次性口罩不屬於醫療廢物。
5.2 附表2 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序號 | 名稱 | 豁免環節 | 豁免條件 | 豁免內容 |
1 | 收集 | 盛裝容器應滿足防滲漏、防刺破要求,並有醫療廢物標識或者外加一層醫療廢物包裝袋。標籤爲損傷性廢物,並註明:密封藥瓶或者安瓿瓶。 |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 |
2 | 導絲 | 收集 |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 |
3 | 棉籤、棉球、輸液貼 | 全部環節 | 全過程不按照醫療廢物管理。 | |
4 | 運輸、貯存、處置 | 按照相關處理標準規範,採用高溫蒸汽、微波、化學消毒、高溫乾熱或者其他方式消毒處理後,在滿足相關入廠(場)要求的前提下,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廠或生活垃圾填埋場等處置。 | 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不按照醫療廢物管理。 |
說明:本附表收錄的豁免清單爲符合醫療廢物定義、但無風險或者風險較低,在滿足相關條件時,在部分環節或全部環節可不按醫療廢物進行管理的廢棄物。
6 解讀
6.1 一、修訂背景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原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於2003年出臺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該目錄是分類收集和處置醫療廢物的重要依據,爲規範管理醫療廢物、維護人民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實施十幾年來,我國醫療廢物管理面臨着新形勢新變化,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釐清。特別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生態環境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這些都對修訂2003年版的目錄提出了要求。
爲進一步提高醫療廢物分類管理水平,實現醫療廢物處置的無害化、減量化、科學化,國家衛生健康委和生態環境部對目錄進行修訂,形成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目錄》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6.2 二、主要內容
《目錄》延續了原有的五個類別和特徵,增加了分類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滿足相應條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內容。
(一)在正文部分中,明確了目錄制定的依據和適用範圍,提出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應當與處置方式相銜接,鼓勵減少使用含汞的醫療器械,鼓勵使用可複用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同時,重申了部分廢物的處置要遵照相應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等。
(二)在附表1《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對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五類常見組分或廢物名稱進行了歸類與細化,新增了收集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醫療廢物的盛裝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例如,規定了被污染的除銳器以外的廢物均屬於感染性廢物;16周胎齡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組織屬於病理性廢物;明確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標本的處理方法等。此外,還補充說明了一些常見的廢棄物不屬於醫療廢物,例如盛裝消毒劑、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三)在附表2《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規定了一些無風險或風險較低的醫療廢物,在滿足相應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例如,安瓿瓶、導絲等在滿足豁免條件時,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此舉可明顯減少不必要的利器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