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職業衛生 放射性疾病 疾病 放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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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màn xìng fàng shè xìng pí fū sǔn shāng

2 英文參考

chronic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GBZ 106—2020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GBZ 106—2016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損傷診斷]

3 定義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chronic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是指局部皮膚長期受到超劑量限值照射,累積劑量一般大於15Gy,數年後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皮膚潰瘍,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爲慢性放射性皮膚炎潰瘍[1]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是指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或由小劑量射線長期照射(職業性或醫源性)後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潰瘍[2]

4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與處理

[2]

4.1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史、受照史、射線種類、吸收劑量和臨牀表現,參考輔助檢查組織病理學,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皮膚疾病而作出診斷。

4.2 診斷依據

4.2.1 受照史

有明確的從事相關放射性工作的經歷。局部皮膚長期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

4.2.2 吸收劑量

累積吸收劑量(或分割照射劑量)大於15 Gy,由急性損傷遷延而來的劑量大於5 Gy。吸收劑量計算方法具體參考GBZ/T 244。

4.2.3 臨牀表現

受照數年後皮膚及其附件出現慢性病變,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6個月以後可遷延爲慢性改變。皮膚損傷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臨牀表現。可依據表2作出分度診斷。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分度診斷標準

表.png

4.2.4 輔助檢查

必要時行組織病理學檢查

4.3 處理原則

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患者,應妥善保護局部皮膚避免外傷過量照射,並作長期觀察。

Ⅱ度損傷者,應視皮膚損傷面積大小輕重程度,減少射線接觸或脫離放射性工作,並給予積極治療。

Ⅲ度損傷者,應脫離放射性工作,並及時給予局部和全身治療。對經久不愈的潰瘍或嚴重的皮膚組織增生或萎縮性病變,應儘早採取手術治療和正確的護理措施。參見附錄 D 和附錄 E。

5 放射性皮膚癌的診斷與處理

[2]

5.1 診斷依據

5.1.1 受照史

有明確的從事相關放射性工作的經歷。局部皮膚發生慢性放射性損傷並在此基礎上發生癌變。

5.1.2 臨牀表現

放射性皮膚癌臨牀表現爲以下特點:

a) 腫瘤發生在受電離輻射損害部位皮膚並排除皮膚轉移癌的可能性。

b) 有潛伏期,長短不一,一般爲 10 a~20 a,最長可達 30 a。

c) 癌前表現爲射線所致的慢性皮炎、角化增生或長期不愈的潰瘍

d) 放射性皮膚癌的分期和臨牀表現詳見附錄 F。

5.1.3 組織病理學

病變皮膚組織病理學證實存在惡性腫瘤細胞惡性黑色素瘤除外),必要時行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5.2 處理原則

放射性皮膚癌的處理應該遵照早期預防、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原則,具體如下:

a) 已確定爲由電離輻射引起的皮膚組織損傷患者,應脫離放射線工作。

b) 對受到電離輻射引起的皮膚損害區域塗抹防護油膏,避免皮膚皸裂、破潰。

c) 受電離輻射損害部位皮膚出現不易癒合的潰瘍或明顯腫物增生時儘早手術切除。

d) 對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害患者應定期進行醫學隨訪

e) 對發生在受電離輻射損害部位皮膚有長期不愈的潰瘍或角化增生應做病理檢查。一旦病理確診發生癌變,應明確分期,儘早採用手術治療。

f) 對於已經證實存在淋巴結轉移或遠處轉移時,需要手術與藥物綜合治療,有條件時可聯合免疫調節劑治療。同時採取正確的護理措施。參見附錄 D 和附錄 G。

6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治療

[2]

6.1 全身治療

加強營養,給予高蛋白和富含維生素微量元素的飲食。

間斷應用改善微循環及抗自由基的藥物

如合併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時,應按照GBZ 105進行處理。

6.2 局部保守治療

Ⅰ度損傷無須特殊治療,可用潤膚霜、膏,保護皮膚

Ⅱ度損傷具有角質增生、脫屑、皸裂,使用含有脲素類藥物的霜或膏軟化角化組織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護皮膚

Ⅲ度損傷早期或伴有小面積潰瘍,局部可使用含維生素B12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表皮細胞生長因子(EGF)、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FGF)、Zn的抗生素類霜、膏,促使創面加速癒合。創面出現長期不癒合或反覆破潰者,應及時手術治療。

6.3 手術治療指徵

對嚴重放射性皮損傷的創面,應適時施行徹底的局部擴大切除手術,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組織移植,作創面修復。手術治療的指徵如下:

a) 皮膚有嚴重角化、增生、萎縮皸裂、疣狀突起或破潰者;

b) 皮膚疤痕畸形有礙肢體功能者;

c) 經久不愈的潰瘍,其面積較大較深,周圍組織纖維化,血供較差者。

7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護理

[2]

I度損傷需要觀察損傷皮膚乾燥、脫屑、瘙癢症狀,乾燥、瘙癢明顯時局部使用潤膚霜、膏,既滋潤皮膚又減輕癢感,避免因搔抓皮膚加重皮膚損傷;脫屑明顯時用溫開清潔皮膚,及時更換牀單,保持牀單清潔

II度損傷需要觀察受損部位皮膚色素沉着情況,有無彈性、水腫疼痛情況,局部有過度角化、脫屑、皸裂時使用軟化組織的霜或膏;水腫明顯時,抬高患肢;疼痛時,給予對症處理。

III度損傷早期或者伴有小面積潰瘍時,使用促進創面癒合的霜、膏,或者根據潰瘍滲出物細菌培養藥物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有效的抗生素溶液溼敷;局部疼痛劇烈時,可局部使用止痛藥物。若創面較深、經久不愈,待感染基本控制後,進行進一步治療。

7.1

8 參考資料

  1. ^ [1] GBZ 106—2020,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S].
  2.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GBZ 106—2016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損傷診斷[Z].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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