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06—2016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損傷診斷

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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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106—2016 zhí yè xìng fàng shè xìng pí fū sǔn shāng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3 標準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06—2016《職業性放射性皮損傷診斷》(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6年06月28日發佈,自2016年11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GBZ 106—2002。

4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中的第4章、5.1.1、5.1.2.、5.1.3、6.1.1、6.1.2、6.1.3爲強制性的,其餘爲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06—2002《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本標準與GBZ 106—2002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第2章規範性引用文件;

——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3放射性皮膚癌的診斷與處理;

——增加了第4章診斷原則;

——增加了5.1、6.1診斷依據;

——增加了5.1.4輔助檢查項目和附錄B;

——簡化處理原則,將原處理原則中的部分內容作爲附錄C和附錄D。

本標準起草單位:軍事醫學科學院附屬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河南省職業病防治

研究院、復旦大學放射醫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文峯、趙欣然、傅寶華、陳紅紅、姜恩海、金增強、楊志祥。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8282—1987、GB 8282—2000;

——GBZ 106—2002。

5 標準正文

職業性放射性皮損傷診斷

5.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電離輻射外照射和體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和慢性皮損傷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因職業性電離輻射照射所致皮膚損傷放射工作人員

5.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診斷名詞術語

GBZ 219 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

5.3 3 術語和定義

GBZ/T 19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身體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時間(數日)內多次大劑量(X、γ及β射線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潰瘍

3.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或由小劑量射線長期照射(職業性或醫源性)後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潰瘍

5.4 4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史,受照史,受照劑量,臨牀表現,參考輔助檢查,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類似皮膚疾病,綜合分析做出診斷。

5.5 5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診斷與處理

5.5.1 5.1  診斷依據

5.5.1.1 5.1.1  職業受照史

有明確的從事相關放射性T作的經歷。有在工作中意外受到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和外照射的事故

照射,以及參加事故救援受到應急照射的經歷。

5.5.1.2 5.1.2  受照劑量

根據佩戴的個人劑量計、場所劑量監測劑量重建資料,計算出局部皮膚受照劑量。也可根據臨牀表現估算出局部受照劑量

5.5.1.3 5.1.3  臨牀表現

皮膚損傷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臨牀表現,因射線種類、射線能量、受照劑量劑量率、受照部位、受照面積和全身情況等而異。可依據表1,特別是臨牀症狀明顯期的皮膚表現,並參考局部受照劑量值做出損傷深度的分度診斷。β射線、低能X射線造成的各分度損傷劑量低於表1中各分度的參考劑量值。

放射性皮損傷的診斷主要根據局部超劑量限值的受照史、受照劑量和逐漸顯示出來的皮膚表現見附錄A。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分度診斷標準

分度

初期反應

假愈期

臨牀症狀明顯期

受照劑量

Gy

-

-

毛囊丘疹、暫時脫毛

≥3

紅斑

2周~6周

脫毛、紅斑

≥5

紅斑、燒灼感

1周~3周

二次紅斑、水泡

≥10

紅斑、麻木、瘙癢、水腫刺痛

數小時~10 d

二次紅斑、水泡、壞死潰瘍

≥20

5.5.1.4 5.1.4  輔助檢查

局部受照後,應用紅外線熱成像技術檢查,可作爲診斷局部損傷程度和範圍的參考依據。參見附錄B。

5.5.2 5.2  處理原則

立即脫離輻射源,防止被照區皮膚再次受到理化刺激。疑有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膚時應及時測量評估,予以洗消去污處理。對危及生命的損害(如休克外傷窒息和大出血),應首先搶救處理。皮膚損傷面積較大、較深時,不論是否合併全身外照射,均應臥牀休息,給予全身治療。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創面應根據不同損傷程度,不同階段採取相應的處理方法。根據損傷深度、面積患者全身情況,適時採取手術治療。詳見附錄C。

5.6 6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診斷與處理

5.6.1 6.1  診斷依據

5.6.1.1 6.1.1  職業受照史

有長期從事放射性工作的歷史,局部皮膚受到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

5.6.1.2 6.1.2  受照劑量

累積受照劑量(或分割照射劑量)大於15 Gy,由急性損傷遷延而來的劑量大於5 Gy。

5.6.1.3 6.1.3  臨牀表現

受照數年後皮膚及其附件出現慢性病變,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6個月以後可遷延爲慢性改變。皮膚損傷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臨牀表現。可依據表2做出分度診斷。

5.6.1.4 6.1.4  輔助檢查

必要時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分度診斷標準

分度

臨牀表現(必備條件)

參考劑量

Gy

急性遷延

累積照射

皮膚色素沉着或脫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縱嵴色條甲

≥5

≥15

皮膚角化過度,皸裂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

≥10

≥30

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功能

礙(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20

≥45

5.6.2 6.2  處理原則

對於職業性放射工作人員,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患者,應妥善保護局部皮膚避免外傷過量照射,並作長期觀察;Ⅱ度損傷者,應視皮膚損傷面積大小輕重程度,減少射線接觸或脫離放射性工作,並給予積極治療;Ⅲ度損傷者,應脫離放射性工作,並及時給予局部和全身治療。對經久不愈的潰瘍或嚴重的皮膚組織增生或萎縮性病變,應儘早手術治療。詳見附錄D。

6 附錄

6.1 附錄A(規範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放射性皮損傷的診斷主要根據局部超劑量限值的受照史、受照劑量和逐漸顯示出來的皮膚表現,並應除外黴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溼疹及其他非放射性接觸性皮炎等疾病。

A.2  經多年來的臨牀實踐已能較明確地給出引起皮膚損傷的照射劑量閾值,但因射線能量不同,受照情況各異,給出一個正確的通用閾劑量還是困難的。

A.3  本標準給出的引起某些皮膚損傷的受照劑量閾值僅是參考值,其臨牀分度仍以臨牀表現爲主要依據。

6.2 附錄B(資料性附錄)紅外線熱成像技術

B.1  紅外線熱成像技術原理與方法依據人體表各部位紅外線輻射量多少即表麪皮膚溫度的變化大小,以紅外線攝像機準確地捕捉這些紅外線,再通過計算機測溫分析系統將其轉換成圖像顯示出來。以此推斷出局部損傷程度,從而作出正確診斷。

B.2  紅外線熱成像溫度變化在診斷中的意義:

a)  紅斑水腫期溫度升高;

b)  水皰壞死區溫度降低;

c)  溫度升高越高,損傷越重;

d)  溫度改變的區域與損傷範圍基本一致。

因此,溫度變化與照射劑量損傷程度相關,可作爲診斷損傷程度與範圍的指標和依據之一。

6.3 附錄C(規範性附錄)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治療

6.3.1 C.1  全身治療

C.1.1  加強營養,給予高蛋白和富含維生素微量元素的飲食。

C.1.2  加強抗感染措施,應用有效的抗生素藥物

C.1.3  給予維生素藥物

C.1.4  給予鎮靜止痛藥物。

C.1.5  注意水、電解質酸鹼平衡,必要時可輸入新鮮血液

C.1.6  根據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種蛋白水解酶抑制劑,自由基清除劑和增加機體免疫功能藥物

C.1.7  必要時,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環藥物

C.1.8  如合併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時,應按照GBZ 104進行處理。

C.1.9  如合併內污染時,應按照GBZ 96進行處理。

6.3.2 C.2  保守治療

C.2.1  Ⅰ、Ⅱ度放射性皮損傷或Ⅲ、Ⅳ度放射性損傷皮膚出現水泡之前,注意保護局部皮膚。必要時可用抗組織胺類或皮質類固醇藥物

C.2.2  Ⅲ、Ⅳ度放射性皮損傷出現水泡時,可在嚴密消毒下抽去水泡液,可選用有效抗菌外用藥物,結合使用含維生素B12溶液抗菌敷料覆蓋創面,加壓包紮,預防感染

C.2.3  泡皮有放射性核素沾污時,應先行去污,再剪去泡皮。

C.2.4  Ⅳ度放射性皮損傷,水泡破潰形成淺表潰瘍,可使用含維生素B12溶液外敷,預防創面感染。如創面繼發感染,可根據創面細菌培養的結果,採用敏感抗生素藥物溼敷。進入恢復期後適時手術。

6.3.3 C.3  手術治療

C.3.1  急性期應儘量避免手術治療,因此時病變尚在進展,難以確定手術的病變範圍。必要時可進行簡單的壞死組織切除及生物敷料和遊離皮片覆蓋術。注意保護局部功能。待恢復期後再施行完善的手術治療。

C.3.2  位於功能部位的Ⅳ度放射性皮損傷損傷面積大於25 cm2潰瘍,應進行早期手術治療。

6.4 附錄D(規範性附錄)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治療

6.4.1 D.1  全身治療

D.1.1  加強營養,給予高蛋白和富含維生素微量元素的飲食。

D.1.2  間斷應用改善微循環及抗自由基的藥物

D.1.3  如合併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時,應按照GBZ 105進行處理。

6.4.2 D.2  局部保守治療

D.2.1  Ⅰ度損傷勿需特殊治療,可用潤膚霜、膏,保護皮膚

D.2.2  Ⅱ度損傷具有角質增生、脫屑、皸裂,使用含有脲素類藥物的霜或膏軟化角化組織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護皮膚

D.2.3  Ⅲ度損傷早期或伴有小面積潰瘍,局部可使用含維生素B12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表皮細胞生長因子(EGF)、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FGF)、Zn的抗生素類霜、膏,促使創面加速癒合。創面出現長期不癒合或反覆破潰者,應及時手術治療。

6.4.3 D.3  手術治療指徵

對嚴重放射性皮損傷的創面,應適時施行徹底的局部擴大切除手術,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組織移植,作創面修復。手術治療的指徵如下:

a)  局部皮膚損傷伴有惡性病變時按照GBZ 219進行處理;

b)  皮膚有嚴重角化、增生、萎縮皸裂、疣狀突起或破潰者;

c)  皮膚疤痕畸形有礙肢體功能者;

d)  經久不愈的潰瘍,其面積較大較深,周圍組織纖維化,血供較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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