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法規文件 醫療機構管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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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lín chuáng yíng yǎng kē jiàn shè yǔ guǎn lǐ zhǐ nán ( shì xíng )

2 基本信息

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2年3月1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2〕76號)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根據《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規範化的臨牀營養科。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2〕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爲指導和規範醫療機構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我委組織制定了《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已設立臨牀營養科的醫療機構,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強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本機構臨牀營養診療能力。鼓勵尚未設立臨牀營養科的醫療機構,根據《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規範化的臨牀營養科。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3月18日

4 全文

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條 爲指導和規範醫療機構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提高臨牀營養診療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國民營養計劃(2017-2030年)》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是醫療機構設置臨牀營養科和開展相關醫療服務的基本要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以及腫瘤兒童精神等專科醫院設置臨牀營養科,應當按照本指南進行建設和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參照本指南設置、建設和管理臨牀營養科。

醫療機構開展兒童營養與餵養服務,應當按照兒童餵養與營養指導等相關技術規範加強管理。

第三條 醫療機構內獨立開展臨牀營養診療服務的臨牀科室,名稱統一爲臨牀營養科。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設臨牀營養病房,爲住院患者提供臨牀營養診療服務。

第四條 臨牀營養科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營養篩查與評估營養診斷、營養治療、營養宣教的實施與監督;

(二)根據臨牀需求,參與特殊、疑難、危重及大手術患者會診,或加入MDT團隊;

(三)按需提供醫療膳食、腸內、腸外營養建議或處方

(四)規範管理、監督腸外營養執行;

(五)規範管理醫療膳食業務;

(六)規範指導特殊醫學用途食品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機構的臨牀營養相關工作規範。

第五條 經臨牀營養專業培訓的醫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規範開展臨牀營養診療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對營養失調病、營養代謝障礙等疾病的診療,以及對其他各種疾病的營養支持等。

第六條 經臨牀營養專業教育或培訓的營養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規範開展營養諮詢營養篩查及評估腸內營養配製、醫療膳食配置、營養宣教等工作。

第七條 臨牀營養科應當具備與其規模、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診療場所、專業人員和設備設施,並完善相關工作制度,保障臨牀營養診療工作有效開展。

第八條 臨牀營養科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膳食及腸內營養製備部門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健康檔案、食品原料檔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樣制度和衛生檢查制度等。

第九條 臨牀營養科應當加強科室內部建設,確保專業技術人員層次結構合理,崗位責任分工明確,推動科室內及相關科室間團隊協作,優化、完善相關服務流程。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循相關診療指南、規範、規程、標準、臨牀路徑等,規範開展臨牀營養診療活動

第十一條 臨牀營養科應當按照《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規範(試行)》(見附件)的有關要求,規範開展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臨牀營養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書寫、保存病歷等醫療文書,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決策水平,並加強相關診療信息統計分析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牀營養科建設情況,制定學科人才培養和崗位培訓計劃,不斷提高臨牀營養專業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同時,將臨牀營養診療相關知識、技能納入醫務人員繼續教育、技能培訓、考覈範疇,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牀營養科的質量管理,制定完善質量控制標準,不斷規範臨牀營養診療活動,持續提高臨牀營養診療水平,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以電子病歷爲核心的信息化建設,將臨牀營養科納入信息化建設範疇整體推進。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臨牀營養評估、考覈、質量控制等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七條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5 附件

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條 爲規範營養篩查及評估流程,提升營養篩查和營養評估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國民營養計劃(2017-2030年)》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各級各類開展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宜使用國家衛生行業標準推薦的營養評估技術或工具。

第四條 營養篩查是指醫務人員應用營養篩查技術或工具,判斷患者是否存在營養風險的過程。

第五條 營養篩查應當由具有相關執業資質,並經過相關培訓的醫務人員完成。首診醫師營養篩查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住院患者以及消化內科、腫瘤科等重點科室門診患者開展營養篩查,重點篩查對象包括老年患者、手術患者惡性腫瘤患者、入住重症監護病房患者、近一週正常飲食攝入不足者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營養不良患者

第七條 首次營養篩查應當在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結合入院問診體格檢查等進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根據患者病情變化,進行再次營養篩查。經篩查確定存在營養風險的,應當及時申請營養評估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有關工作人員營養篩查技能培訓,指導其規範使用營養篩查工具,並完善相關監督考覈制度,確保有關工作人員能夠及時完成篩查工作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九條 設有臨牀營養科的醫療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其在營養篩查工作中的作用,鼓勵臨牀營養科開展協調指導、人員培訓、質量控制等工作,協助本機構醫務管理部門制訂完善相關工作流程。

第十條 營養評估是臨牀營養專業技術人員通過收集患者臨牀資料,對經篩查發現存在營養風險患者營養狀態進行評估的過程。

第十一條 營養評估應當在接收到申請後24小時內進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根據患者病情變化,進行再次營養評估

第十二條 營養評估應當綜合考慮患者一般情況、膳食調查人體測量人體組成測定、代謝檢測生化檢驗、臨牀檢查等內容。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對住院患者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的質量控制,制定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覈,推動營養評估質量不斷提升。

第十四條 營養篩查、評估有關記錄應當納入病歷管理。

第十五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6 解讀

爲指導和規範醫療機構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提高臨牀營養診療能力和服務水平,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起草了《臨牀營養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提出,醫療機構內獨立開展臨牀營養診療服務的臨牀科室,名稱統一爲臨牀營養科。其工作職責包括開展營養篩查與評估營養診斷及治療,爲患者提供醫療膳食、腸內、腸外營養處方,規範指導特殊醫學用途食品使用,制定本機構臨牀營養相關工作規範等。

《指南》要求有關醫療機構加強臨牀營養科的建設和管理,持續提高臨牀營養診療水平,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明確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以及腫瘤兒童精神等專科醫院設置臨牀營養科,要按照相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參照相規定設置、建設和管理臨牀營養科。

同時,《指南》還明確了營養篩查及評估的工作規範,要求醫療機構臨牀營養科按照相規定,規範開展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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