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產品技術審評規範(2013版)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醫學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醫學知識庫 + 健康測試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1 拼音

jī suān jī méi cè dìng shì jì (hé )chǎn pǐn jì shù shěn píng guī fàn (2013bǎn )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產品技術審評規範(2013版)》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3年4月24日印發,自2013年4月24日起實施。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產品技術審評規範(2013版)

根據《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和IVD管理辦法的要求並結合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的特點,爲規範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以下簡稱試劑(盒))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特制定本規範。

2 一、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採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儀器或分光光度計,在醫學實驗室進行肌酸激酶定量檢驗所使用的臨牀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本規範不適用於乾式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管理類別爲Ⅱ類,分類代號爲6840。

3 二、技術審查要點

3.1 (一)試劑(盒)命名的原則

試劑(盒)名稱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 被測物名稱:肌酸激酶;第二部分 用途;測定試劑(盒);第三部分  方法或原理:磷酸肌酸底物法。

產品名稱: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磷酸肌酸底物法)

3.2 (二)試劑(盒)的結構組成

試劑(盒)的組成形式:雙試劑;

試劑盒的性狀:乾粉或液體。

3.3 (三)反應原理

CK催化CrP轉變成Cr,同時ADP磷酸化成ATP,然後進行酶偶聯反應反應式如下:

上述反應式中,第一步CK反應產生ATP,用HK/G6PD(己糖激酶/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偶聯反應,最終使NADP轉變成NADPH,可在340nm波長進行監測

3.4 (四)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試劑(盒)適用以下相關標準:

1.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2. 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3. GB/T 26124-2011 臨牀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4.YY/T 0316-2008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5.YY 0466-2003 醫療器械 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6.YY/T 0638—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控制物質物中酶催化濃度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注:以上標準適用最新版本。

3.5 (五)產品預期用途

本試劑(盒)用於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血漿中的肌酸激酶的活性。

注:預期用途中的測定樣本類型需經臨牀驗證

3.6 (六)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3.6.1 1.外觀

目測檢查,符合生產企業規定的正常外觀要求。

(一般要求試劑無雜質、無絮狀物,外包裝完整無破損)。

3.6.2 2.淨含量

用通用量具測量,液體試劑的淨含量應不少於標示值。

3.6.3 3.試劑空白

3.1試劑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樣品測試試劑(盒),在測試主波長下,37℃、340nm波長、1cm光徑條件下,記錄測試啓動時的吸光度(A1)和約5分鐘(T)後的吸光度(A2),A2測試結果即爲試劑空白吸光度測定值,應不大於0.50。

3.2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記錄測試啓動時的吸光度(A1)和約5分鐘(T)後的吸光度(A2),計算出吸光度變化值(|A2-A1|/T),即爲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ΔA/min),應不大於0.002。

3.6.4 4.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濃度或活性的樣品進行測試,記錄在試劑(盒)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改變。換算爲n單位吸光度差值(ΔA)或吸光度變化(ΔA/min)。應符合生產企業給定範圍。

3.6.5 5.線性範圍

用超出線性範圍上限活性的樣品和超出或等於線性範圍下限活性的樣品,混合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試劑盒,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爲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爲因變量求出線性迴歸方程。按公式(1)計算線性迴歸的相關係數(r)。

………………………………(1)

稀釋濃度(xi)代入求出線性迴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

試劑盒至少在(25~1000)U/L(37℃)的線性範圍內分析性能應符合如下要求:

5.1線性相關係數r應≥0.990;

5.2(25~100]U/L 範圍內,線性絕對偏差應不大於±10 U/L;(100~1000)U/L範圍內,線性相對偏差應不大於±10%。

3.6.6 6.重複性

6.1批內重複性

重複性條件下,分別用(35±10)U/L 、(200±20) U/L和(900±10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測試試劑(盒),重複測試至少10次(n≥10),分別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計算變異係數(CV),應不大於5%。

注:出廠檢驗時生產企業可以根據產品特性對兩個濃度樣品進行檢驗

6.2批內瓶間差(乾粉或凍幹試劑適用)

分別用(35±10)U/L 、(200±20) U/L和(900±10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測試同一批號的10個待檢試劑(盒),並計算每個濃度10個測量值的平均值(1)和標準差(s1)。

分別用(35±10)U/L 、(200±20) U/L和(900±10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對該批號的1個待檢試劑(盒)重複測試10次,計算每個濃度結果的均值(2)和標準差(s2)按公式(2)、(3)計算瓶間差的變異係數(CV)。

當s1<s2時,令CV=0

每個濃度下試劑(盒)批內瓶間差均應不大於5%。

6.3批間差

用(200±20) 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盒),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計算相對極差(R)。

試劑(盒)批間差相對極差應不大於10%。

3.6.7 7.準確度

7.1相對偏差

7.1.1用可用評價常規方法的有證參考物質(CRM)對試劑(盒)進行測試,重複檢測3次,取測試結果均值(M),按公式(6)計算相對偏差(B%)。相對偏差應不大於10%。

7.2.2用由IFCC肌酸激酶參考測量程序定值的參考範圍上限和參考範圍上限2至5倍濃度水平各一個人源樣品(可適當添加被測物,以獲得高濃度的樣品)對試劑(盒)進行測試,每個濃度樣品複檢測3次,分別取測試結果均值,按公式(6)計算相對偏差。相對偏差應不大於10%。

B%=(M-T)/T×100%………………(6)

式中:M爲測試結果均值;

T爲標準物質標示值,或各濃度人血清定值

7.2比對試驗

參照CLSI EP9-A2的方法,用不少於40個在檢測濃度範圍內不同濃度的人源樣品,以生產企業指定的分析系統作爲比對方法,每份樣品按待測試劑(盒)操作方法比對方法分別檢測。用線性迴歸方法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係數(r)及每個濃度點的相對偏差。相關係數 r≥0.975,相對偏差應不大於±10%

注:

1.型式試驗時,可採用上述方法之一測試試劑(盒)的準確度

2.出廠檢驗時,生產企業可以選擇以上檢驗方式,或用與選定校準品配套的質控品進行準確性實驗,試驗方法自行確定。

3.6.8 8.穩定

8.1效期穩定性:試劑(盒)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有效期末,產品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準確度重複性的要求。

8.2復溶穩定性(乾粉或凍幹試劑適用):乾粉試劑開瓶後(復溶後)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預期時間內,產品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準確度重複性

3.6.9 9.校準品和質控品(如適用)

若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和質控品,應提供校準品溯源性說明及質控品定值說明。

3.7 (七)產品的臨牀要求

試劑(盒)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體外診斷試劑臨牀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及《北京市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臨牀試驗指導原則》進行臨牀試驗。

執行的基本原則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兩家省級醫療衛生單位完成臨牀研究;

2.“已有同種批准上市”的試劑(盒)應與已批准上市產品針對臨牀樣本進行比對試驗。

3.臨牀試驗協議:分別由臨牀試驗機構及申請人簽章。

4.臨牀試驗方案:由各承擔臨牀試驗的主要負責人(簽名)、臨牀試驗機構(簽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倫理委員會蓋章。

5.各臨牀試驗機構的臨牀試驗報告,報告封面應包括:

5.1進行臨牀試驗產品產品名稱;

5.2臨牀試驗開始日期和完成日期;

5.3各承擔臨牀試驗的主要負責人簽名、臨牀試驗機構簽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

5.4產品註冊申請人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報告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

6.對所有臨牀試驗結果的總結報告:

6.1由臨牀試驗機構或申請人完成;

6.2封面內容與各臨牀試驗機構的臨牀試驗報告的封面內容相同。

7.臨牀樣本的要求:綜合不同地區人種、流行病學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選擇研究單位,症狀典型和非典型的,一般臨牀研究的總樣本數至少爲200例。

8.如果申報的試劑產品同時適用於血清血漿樣本血清(或血漿)的試驗例數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臨牀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要求的例數進行;同時,還要進行血清血漿檢驗結果一致性的比對

9.異常樣本、正常樣本均勻分佈,異常樣本量應不少於30%。

3.8 (八)試劑(盒)介紹、標籤、包裝標識

3.8.1 ——試劑(盒)介紹

試劑(盒)介紹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介紹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審查要點爲:

1.產品名稱

通用名稱: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磷酸肌酸底物法)

商品名稱:

英文名稱:Creatine kinase Assay Kit

2.應說明試劑(盒)的包裝規格

3.預期用途:本試劑(盒)用於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血漿中的肌酸激酶的活性。

4.臨牀意義:肌酸激酶主要存在於骨骼肌心肌,在腦組織中也存在。各種類型的進行性肌萎縮時,血清CK活性增高。神經因素引起的肌萎縮脊髓白質炎時,CK活性正常。皮肌炎時CK活性可輕度或中度增高。急性心肌梗死後的2~4hCK活性開始增高,可高達正常上限的10~20倍。CK對心肌梗死診斷較AST、LDH的特異性高。但此酶增高的持續時間較短,24~天就恢復正常。病毒性心肌炎時。CK活性也明顯升高,對診斷及判斷預後有參考價值。

CK增高還見於腦血管意外腦膜炎甲狀腺功能低下患者。還應注意到,一些非疾病因素如劇烈運動、各種插管及手術、肌內注射冬眠靈抗生素也可能引起CK活性增高。

注:生產企業可根據自身產品情況編寫,如有新的臨牀意義,應提供相應依據。

5.檢驗原理:

CK催化CrP轉變成Cr,同時ADP磷酸化成ATP,然後進行酶偶聯反應反應式如下:

?xml:namespace prefix = "spanstyle='mso-element" /?xml:namespace prefix = "spanstyle='mso-spacerun" /

上述反應式中,第一步CK反應產生ATP,用HK/G6PD(己糖激酶/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偶聯反應,最終使NADP轉變成NADPH,可在340nm波長進行監測

6.主要組成成份:對於產品中包含的試劑組份應有名稱、數量、每一組份中的主要成分在反應體系中的比例或濃度,如果對於正確的操作很重要、應提供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對於試劑盒中含有校準品、質控品,說明主要組成成份及其生物學來源,註明校準品定值及其溯源性,註明質控品的允許範圍。

7.應說明貯存條件及有效期

8.應說明可適用儀器的名稱及型號;

9.應說明對樣本的要求,包括樣本採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爲保證樣本各組分穩定所必需的抗凝劑或保護劑,已知的干擾物、能夠保證樣本穩定的貯存、處理和運輸的方法

如:血清樣本室溫保存4h、4℃保存8~12h,冰凍3~4天。標本採集後應儘快分離出血清,避光至冰箱保存

10.應說明檢驗方法,至少包括試劑配製、試驗條件、校準程序校準間隔、質量控制程序、試驗結果的計算;

11.應有參考值範圍,並簡要說明確定的依據;

如:37℃ 健康成年男性:38~174U/L;

健康成年女性:26~140U/L。

12.應有檢驗結果的解釋,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

13.應說明檢驗方法的侷限性;

說明該檢驗方法由於哪些原因會使測量結果產生偏離。

如:紅細胞不含CK,輕度溶血無影響。中度及重度溶血時,因紅細胞釋放出AK、ATP、及G6PD會干擾檢測結果。

若超出線性範圍可稀釋後測定,應明確最大稀釋比例。

14.應說明產品性能指標,並符合註冊產品標準的要求;

15.應說明必要的注意事項,如本品僅用於體外診斷;CK活性不穩定血清保存期間易喪失活性,應嚴格按照樣本要求操作等,若該產品含有人源或動物源物質,應給出具有潛在感染性的警告;

16.註明引用的參考文獻;

17.註明生產企業,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註冊地址和生產地址不同的應分別列出)、郵政編碼、電話和傳真號碼、網址;

18.註明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19.註明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編號;

20.註明產品標準編號;

21.註明介紹批准日期及修訂日期。

3.8.2 —— 外包標籤

外包標籤上應有如下信息

1.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2.試劑(盒)名稱。

3.批號。如試劑(盒)包含不同批號的組件,外包裝的批號應能保證每個組件的批號可從生產企業的生產記錄中溯源。

4.規格。應包含體積或復溶後的體積。

5.預期用途。如試劑(盒)名稱不能反映試劑(盒)的預期用途,應提供簡要的預期用途說明。

6.體外診斷用途。應說明試劑的體外診斷用途。

7.儲存和處置條件。應提供在未開封狀態下可保證試劑、校準品和質控物質的穩定狀態的必要儲存條件;應規定影響穩定性的其他條件(如適用);應規定產品處置時所採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如適用)。

8.失效期。應明示在規定儲存條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應以年、月,適當時以日表示;如僅給出年月,失效期應爲指定月的最後一天;外包標籤上明示的失效期應爲最早到期組件的失效期。

9.警告和預防措施。如體外診斷試劑(盒)被認爲有危險性(例如:化學,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裝應標有適當的警示危險的文字或符號,YY/T 0316的要求適用;對於化學危害,如試劑(盒)沒有隨帶含有適當的危險和安全性說明的使用說明,則應在外包裝的標籤上進行說明。

3.8.3 —— 初始包裝標籤

如初始包裝同時也是外包裝,則外包標籤的要求也適用。

初始包裝標籤上應提供如下信息

標籤規定。如瓶標籤上可利用的空間太小以致於不能包括下述所需全部信息,則5)、6)和7)項的信息可省略或刪除。

1.生產企業名稱或等同的商標或標誌。

2.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確保使用者能正確識別產品

3.批號

4.規格。例如:質量,體積,復溶後的體積。

5.體外診斷用途。

6.儲存和處置條件。應提供未開封狀態下保證產品穩定狀態必需的儲存條件;如與外包裝提供的條件不同,還應提供產品處置所採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

7.失效期。應明示規定儲存條件下的失效期 ,表示方式見外包標籤

8.警告和預防措施。如體外診斷試劑(盒)被認爲有危險性(例如:化學,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裝應標有適當的警示危險的文字或符號,YY/T 0316的要求適用;對於化學危害,如試劑(盒)沒有隨帶含有適當的危險和安全性的說明的使用說明,則應在外包裝的標籤上進行說明;適用時,應明示試劑預期爲一次性使用。

3.9 (九)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

試劑(盒)的註冊單元應爲單一試劑(盒),一個註冊單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裝規格

3.10 (十)出廠檢驗原則

每批試劑(盒)出廠檢驗至少進行以下幾項內容:外觀、裝量、試劑空白吸光度或吸光度變化率準確度、批內重複性

肌酸激酶(CK)測定試劑盒技術審評規範》

4 編制說明

4.1 一、編寫目的

2007年《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體外診斷試劑臨牀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體外診斷試劑介紹編寫指導原則》均已發佈,爲了指導和規範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同時也爲了指導生產企業的產品註冊工作。

4.2 二、編寫依據

本規範主要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體外診斷試劑臨牀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體外診斷試劑介紹編寫指導原則》。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參考了《臨牀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通用技術要求》國家標準的報批稿,在規範的制訂過程中我們還徵求了有關專家及北京主要生化試劑生產廠家的意見。

4.3 三、編寫格式

本規範正文的編寫大綱主要遵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5年9月香山會議確定的編寫大綱進行編制。

4.4 四、部分內容的編寫說明

1.參考國標、行標、規範、指導原則、臨檢規程、EP,技術指標的依據

2.測量精密度:在國家標準《臨牀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通用技術要求》(報批稿)中沒有明確規定測量精密度樣品的要求,經專家討論會及生產企業實際驗證決定,試劑(盒)參考範圍爲0~X區間濃度時,使用用高、低兩個水平濃度,試劑(盒)參考範圍爲X1~X2區間濃度時,使用用高、中、低三個水平濃度的控制血清或新鮮人血清測試試劑(盒)進行試驗。

3.準確度:型式試驗時,建議按如下優先順序,採用下列方法之一測試試劑(盒)的準確性。相對偏差、回收試驗比對試驗。由於出廠檢驗批次多,校準品、質控品用量大、費用高,因此建議出廠檢驗時,生產企業可以選擇型式檢驗方式,或用與選定校準品配套的質控品進行準確性實驗,試驗方法自行確定。與選定校準品配套的質控品是指校準品、質控品爲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在同一型號儀器上使用的。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