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62—2014 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心理救助導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核和輻射事故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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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62—2014 hé hé fú shè tū fā shì jiàn xīn lǐ jiù zhù dǎo zé

2 英文參考

Guidelines of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after nuclear and radiological emergency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62—2014《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心理救助導則》(Guidelines of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after nuclear and radiological emergency)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0月13日發佈,自2015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軍事醫學科學院放射與輻射醫學研究所、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全軍軍事認知與心理衛生研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魯華玉、葉常青、勝利、陳肖華、呂秋雲、楊徵。

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心理救助導則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心理救助導則。

本標準適用於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後對心理應激人員的緊急援助。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核和輻射突發事件 nuclear and radiological emergency

核突發事件和輻射突發事件的統稱。人爲或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核設施、核裝置、核武器、核材料發生涉及核反應的意外,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放射源發生涉及輻射照射的意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3.2

心理救助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運用心理學理論和技術及相關資源,對受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直接和間接影響的人員提供緊急心理救護和幫助。是減輕或消除心理傷害,促進身心康復的緊急應對措施。

3.3

社會支持系統 social support system

社會關係網 social connection network

能夠向遭遇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受害者提供物質和精神支持和幫助的個人和組織的總稱,包括親屬、朋友、同鄉、同事和社會團體等。

3.4

重點人羣 focus groups

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引起心理影響的人羣中經評估有嚴重應激症狀羣體

3.5

急性應激障礙 acute stress disorders;ASD

急性應激反應 acute stress reaction

異乎尋常的軀體或心理應激引起的一過性障礙。當事人沒有明顯的精神障礙,通常幾小時或幾天就可平息。個體的易感性和應對能力急性應激反應發生和嚴重程度有關。

7 4 總則

7.1 4.1 心理救助基本原則

4.1.1 心理救助應急救援及其醫學救援工作的組成部分,應與整體救援部署相協調;應派出專業熟練及經過培訓的人員從事現場心理救助

4.1.2 應採用支持性、綜合性的心理救助技術進行救助。在救助過程中避免求助者再次受到心理創傷

4.1.3 尊重當地民族習慣,尊重求助者人格情感,嚴格保護求助者個人信息和隱私。

7.2 4.2 心理救助基本技術方法

4.2.1 與求助者建立相互信任和良好合作的關係。

4.2.2 安撫和引導情緒激動的或有精神障礙的求助者,使其心理恢復平靜。

4.2.3 協助求助者,使他們傾訴此時此刻的憂慮和需求。

4.2.4 向求助者提供有關援助信息,使其能儘快獲得幫助。

4.2.5 幫助和指導求助者學習有關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心理應對方法。瞭解求助者在突發事件前的心理健康狀況。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減緩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所致的心理傷害,促進心理重建

4.2.6 如果通常的心理救助措施不能幫助情緒嚴重異常的求助者穩定情緒,應分析其原因,調整救助方法,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

4.2.7 引導求助者逐步調整心理狀態,以適應因突發事件改變了的生活環境。儘可能地協助解決求助者面臨的實際困難,但不應承諾辦不到的事情。

4.2.8 注意重點人羣心理反應,防止自殺、自傷、攻擊他人等過激行爲

4.2.9 將救助者本人的聯繫方式告知求助者,幫助其在需要和適當的時候與救助者或其他救援組織、當地醫療機構、心理衛生服務機構等建立聯繫。

8 心理救助準備階段的安排

8.1 5.1 救助隊伍的組成

5.1.1 由精神醫師心理醫師及其他心理衛生工作人員和相關人員組成專業救助隊伍,單獨組隊或編入其他醫療救助隊伍,承擔心理救助工作。

5.1.2 必要時吸收非專業志願者協助或參與救助工作。

5.1.3 承擔心理救助任務的專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應具有勝任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心理救助的專業技能,並具備一定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知識。

8.2 5.2 判斷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所致的心理後果

估計需要心理救助對象的數量及其分佈。不同類型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可能需要心理救助的對象參見附錄A。

8.3 5.3 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的準備

5.3.1 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及處理特定問題的預案,針對不同的人羣,尤其是重點人羣,制定相應的救助計劃。

5.3.2 制定公衆心理信息交流計劃,尤其是對大型核設施周圍地區的公衆以及從事相關工作的特殊人羣(應急救援人員、政府責任人員)。準備宣傳資料。通過印刷品、影像製品等不同方式,由主管部門向公衆提供心理救助相關信息

5.3.3 可向醫護人員、應急響應人員、政府責任人員、中小學教員、心理工作者、當地媒體等不同職業人員提供輻射防護和心理衛生綜合性科普資料。必要時,可通過他們向公衆宣傳普及。

5.3.4 可適時安排具有放射醫學放射防護專業知識的專家以不同方式回答公衆共同關心的心理問題

5.3.5 在採取輻射防護措施時,應做出合理安排,避免父母與其年幼的子女分離。在上學時間發生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時,父母應知道從哪裏可將在上學的子女接回。照顧好老人,避免其離家走失。

8.4 5.4 心理救助人員要適應應急響應工作的需要

心理救助人員除做好本身專業技能準備外,還應提高自身心理素質,以適應突發事件現場心理救助工作的需要

9 6 對公衆心理救助

6.1 決策人員應考慮到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心理效應問題。

6.2 在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應急階段,可按以下8個方面做好對公衆心理救助

a) 應急指揮人員在執行應急計劃時,應避免作出導致家庭分離防護行動決定;

b) 由專業人員爲公衆提供心理救助

c) 在輻射監測和撤離中心,應設立心理諮詢中心,並及時提供準確的信息,以消除或減輕公衆焦慮

d) 指導無外傷並行動自如的受放射性污染人員到指定地點自行去除體表污染

e) 關注有明顯心理應激的人員,及時給予疏導和相應的心理救助

f) 關注孕婦的精神健康,儘量爲其提供醫學諮詢

g) 通過權威媒體統一發布突發事件災情和救援相關信息,避免矛盾信息傳播、誤導公衆

h) 在預計或監測到輻射水平未超過國家標準時,不需採取防護措施。

6.3 應急階段中止後,應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a) 把社區公益活動納入爲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應急活動的內容;

b) 對有持續應激反應的人員,應鼓勵他們參加社區公益服務活動,討論他們關心的問題;

c) 引導求助者接受和適應突發事件後出現的情況,疏導家庭成員儘快適應新的變化,發揮家庭“安全島和避風港”的作用

d) 爲核和輻射突發事件應急後續工作的人員提供心理減壓服務,必要時爲其家庭成員提供心理幫助。提醒應急後續工作人員以後通過常規體格檢查觀察自身的健康狀況。

10 7 對應急響應人員的心理救助

7.1 應急響應人員的心理救助是突發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的組成部分。應急響應救援隊伍應配備負責觀察和調整隊伍成員情緒心理工作人員。

7.2 出現應激反應現象,應及時尋找引起應激的原因並予以解決。對出現急性應激障礙的人員,及時給予心理救助

7.3 可採取以下措施,減少應急響應人員的心理壓力

a) 應急響應人員參與應急響應任務前,應安排好自身及家庭的事情,以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對待肩負的任務。

b) 舉辦心理知識講座,提供個人心理衛生輔導等。對反應過於強烈及精神障礙者,應給予以恰當的醫學處理。

c) 鼓勵應急響應人員相互交流。組織指揮人員應從多方面關心每一位應急響應成員,在應急響應過程中,儘量保持應急指揮人員與應急響應人員的溝通順暢。

d) 組織足夠的人力參與應急響應任務,必要時可輪班工作,保障應急響應人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e) 應向應急響應人員說明任務的艱鉅和危險性,介紹輻射防護方法和必須遵守的輻射污染控制程序。根據需要,應配備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具和個人輻射監測器材。應急響應人員受照劑量控制應按GB 18871規定執行。

f) 工作交接班或接受新任務時,應分別向承擔任務者簡述當時的應急形勢。

11 8 對受照射人員的心理輔導

11.1 8.1 心理輔導

心理輔導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a) 向受照射者講述輻射的性質、危害特點及其應對方法,幫助其減輕心理壓力

b) 引導受照者以平和與平常心態對待心理救助及其他醫學處理措施;

c) 對出現的各種心理反應的受照人員,有針對性地給予耐心和細緻的心理支持,引導其用各種方式自我減壓;

d) 對受照者的痛苦應給予理解同情,以親朋好友的角色與其進行溝通,鼓勵其積極配合心理救助,樹立恢復健康和克服困難的勇氣和信心;

e) 鼓勵受照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習慣,開展舒緩緊張情緒活動

11.2 8.2 應激晤談

應激晤談通常採用以下幾種方式:

a) 可按不同人羣分組,以數人組成小組或一對一的方式進行。集體輔導一般由有經驗心理衛生工作人員帶領和進行工作;

b) 引導受照射者以交流、傾訴、宣泄的方式,訴說受照射事件當時所在、所見、所聞和所爲,以及事件前後的感受和體驗;

c) 採用適當的解釋和輔導等心理救助技術,幫助受照射者在心理上(認知上和感情上)消化創傷體驗。

11.3 8.3 治療性救助

心理應激嚴重的受照人員,可採取支持性心理治療認知治療、認知行爲治療方法和措施;其中,有部分人員可能需要使用藥物治療。

12 附錄A(資料性附錄)不同類型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可能需要心理救助的對象

不同類型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可能需要心理救助的對象見表A.1。

表A.1 不同類型的核和輻射突發事件可能需要心理救助的對象

是否需要心理救助

突發事件類型

受照射者

公衆

應急響應人員

反應堆(動力堆、研究堆)核事故

臨界事故

危險放射源丟失或被竊

涉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的事故

核動力衛星返回

涉及放射性物質的實驗室事故

使用或誤用工業危險放射源

是/否a

醫學診斷和治療中不當使用

涉及放射性物質的蓄意行爲

a根據事件情況而定。

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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