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240.4—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4bù fēn :jí xìng xī rù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4: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4—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4: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安徽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邢衛平、王維、柳燕、孫金秀、侯粉霞、李霜.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9 6 試驗方法
9.1 6.1 實驗動物
首選健康成年小鼠(18 g~22 g)和大鼠(180 g~220 g),雌雄各半,也可選用其他敏感動物。同性別各劑量組個體間體重相差不得超過平均體重的20%。試驗前動物要在試驗環境中至少適應3 d時間。
9.2 6.2 劑量設計
根據所選方法的要求,原則上應設4個~5個劑量組,每組動物一般爲10只,雌雄各半。各劑量組間距大小以兼顧產生毒性大小和死亡爲宜,通常以較大組距和較少量動物進行預試。如果受試樣品毒性很低,也可採用最大限量法,即用20只動物(雌雄各半),一般情況下,2000 mg/m3吸入4h,如未引起動物死亡,則不再進行多個劑量的急性吸入毒性試驗。需要時也可做5000 mg/m3或更高濃度吸入4h,或以最大可能發生的濃度進行試驗。
9.3 6.3 染毒
9.3.1 6.3.1 靜式染毒法
靜式染毒是將實驗動物放在一定體積的密閉容器(染毒櫃)內,加入一定量的受試樣品,並使其揮發,造成試驗需要的受試樣品濃度的空氣,一次吸人性染毒4h。
6.3.1.1 染毒櫃的容積以每隻染毒小鼠每小時不少於3L空氣計,每隻大鼠每小時不少於30 L計。6.3.1.2 染毒濃度的計算;染毒濃度一般應採用實際測定濃度。在染毒期間一般可測4次~5次,求其平均濃度。在無適當測試方法時。可用式(1)計算染毒濃度:
c=(a×d/V)×106 ………(1)
式中:
c——染毒濃度,單位爲毫克每立方米(mg/m3);
d——受試樣品;
V——染毒櫃容積,單位爲升(L)。
9.3.2 6.3.2 動式染毒法
動式染毒是採用機械通風裝置,連續不斷地將含有一定濃度受試樣品的空氣均勻不斷地送入染毒櫃,空氣交換量大約爲12次/h~15次/h,並排出等量的染毒氣體,維持相對穩定的染毒濃度(對通過染毒櫃的流動氣體應不間斷地進行監測,並至少記錄2次)。一次性吸人染毒4h。當受試化合物有需要特殊要求時,也可應用其他的氣流速率。染毒時,染毒櫃內應確保至少有19%的氧含量和均衡分配的染毒氣體。一般情況下,爲確保染毒櫃內空氣穩定,實驗動物的體積不應超過染毒櫃體積的5%。且染毒櫃內應維持微弱的負壓,以防受試樣品泄露污染周圍環境。同時,應注意防止受試樣品爆炸。
a) 氣體受試樣品,經流量計與空氣混合成一定濃度後,直接輸入染毒櫃。
b) 易揮發液體受試樣品,通過空氣鼓泡或適當加熱促使揮發後輸入染毒櫃。
c) 若受試樣品現場使用時採取噴霧法時,可採用噴霧器或超聲霧化器使其霧化爲氣溶膠後輸入染毒櫃。
6.3.2.2 染毒濃度計算
染毒濃度一般應採用動物呼吸帶實際測定濃度,至少每30 min -次,取其平均值。各測定濃度值應在其平均值的25%以內。若無適當的測試方法,也可採用式(2)計算染毒濃度:
c=[a×d/(V1+V2)]×106 ………(2)
式中:
c——染毒濃度,單位爲毫克每立方米(mg/m3);
d——受試樣品密度;
V1——輸入染毒櫃風量,單位爲升(L);
V2——染毒櫃容積,單位爲升(L)。
9.4 6.4 觀察期限及指標
觀察並記錄染毒過程和觀察期內的動物中毒和死亡情況。觀察期限一般爲14 d,觀察指標見GBZ/T 240.1的附錄A,LC50的計算見GBZ/T 240.1的附錄B。對死亡動物進行屍檢。觀察期結束後,處死存活動物並進行大體解剖,如有必要,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10 7 試驗結果評價
評價試驗結果時,應將LC50與觀察到的毒性效應和屍檢所見相結合考慮,LC50值是受試樣品急性毒性分級和標籤標識以及判定受試樣品經呼吸道吸入後引起動物死亡可能性大小的依據。引用LC50值時一定要註明所用實驗動物的種屬、性別、染毒方式及時間長短、觀察期限等。評價應包括動物接觸受試樣品與動物異常表現(包括行爲和臨牀改變、大體損傷、體重變化、致死效應及其他毒性作用)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之間的關係。急性吸入毒性分級可按GBZ/T 240.1附錄C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