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9—2011 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的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急性中毒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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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29—2011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guāng qì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osgene poisoning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29—2011《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osgene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4月21日發佈,自2011年11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29—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6.1和6.2爲推薦性的,其餘均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29—2002《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診斷標準》。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Z 29—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2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刺激反應”改爲“接觸反應”;

——在5.1“輕度中毒”中刪除“支氣管周圍炎”;

——在5.3“重度中毒”中刪除“窒息,併發氣胸縱隔氣腫、嚴重心肌損害、昏迷”;

——調整了標準結構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上海化工職業病防治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黑龍江省第二醫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匡興亞、鄒和建、李思惠、朱玉華、胡英華、馮克玉、陳秉炯、趙立強、遊全程、楊水蓮、姚峯、倪爲民、高嘉寧。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的發佈情況爲:

——GB 8787—1988;

——GBZ 29—2002。

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的診斷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的診斷原則、診斷與分級和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的診斷及處理。職業性急性雙光氣中毒三光氣中毒可參照使用。非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亦可參照使用。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Z 73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4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病診斷標準

6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時間急性光氣接觸職業史,以急性呼吸系統損害的臨牀症狀、體徵、X射線胸片改變爲主要依據,結合實驗室檢查和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經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7 接觸反應

短時間少量光氣暴露後出現一過性的眼和上呼吸道黏膜刺激症狀,肺部無陽性體徵和X射線胸片無異常改變。通常,經72 h醫學觀察,上述症狀明顯減輕或消失。

8 5 診斷與分級

8.1 5.1 輕度中毒

短時間吸入光氣後,出現急性氣管支氣管炎。

8.2 5.2 中度中毒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 急性支氣管肺炎

b) 急性間質性肺水腫

8.3 5.3 重度中毒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 肺泡肺水腫

b) 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

c) 休克

9 6 處理原則

9.1 6.1 現場處理

6.1.1 迅速脫離接觸,移動到空氣新鮮處,立即脫去污染的衣物,對沾有液態光氣的體表部位用清水徹底沖洗乾淨。

6.1.2 保持安靜,平臥休息,注意保暖。對接觸反應者應密切觀察72 h,注意病情變化。並予以對症治療,如早期給氧,霧化吸入解痙、鎮咳等。

9.2 6.2 治療原則

6.2.1 霧化吸入療法,應用支氣管解痙劑、去泡沫劑,必要時施行氣管插管或氣管切開術

6.2.2 合理氧療。

6.2.3 早期、足量、短程應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

6.2.4 其他對症及支持治療。

9.3 6.3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10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A.1 急性光氣中毒以急性呼吸系統損害爲主,其特點是常出現遲發性肺水腫職業病診斷中很重要的問題是在確診爲輕度中毒前出現一過性反應。雖然接觸反應是指短時間接觸光氣後的一過性反應,肺部無陽性體徵,胸部X射線片無異常發現,並非急性中毒,但爲了預防和及時發現支氣管炎、肺炎和遲發性肺水腫,需進行一定時間的醫學觀察(72 h),並作對症處理,因此列入標準條文中,以引起重視。但在職業病診斷報告處理時接觸反應不作爲中毒病例。

A.2 三光氣(triphosgene)爲白色結晶固體,又稱固體光氣、甲基碳酸酯,目前已替代光氣廣泛地在農藥、醫藥、香料、染料高分子材料中應用。目前尚未查到固體光氣本身的毒性資料,其熱解或分解後能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氫光氣。因其對人和動物的危害據臨牀報導主要仍是光氣對機體造成的危害,故本標準的診斷和處理原則也適用於接觸固體三光氣引起的光氣中毒。雙光氣又名液態光氣,其中毒臨牀表現與光氣中毒相似,且近年有較多病例報導,故其診斷及處理原則可按本標準執行。

A.3 急性光氣中毒可伴發心肌損害,表現爲心電圖ST-T段改變,Q-T間期延長,以及血清乳酸脫氫酶(LDH)增高,多發生在中、重度中毒病例,其嚴重程度同中毒程度相一致。因其心肌損害可能爲繼發缺氧、缺血所致,不單獨發生,故不列爲診斷指標,但在臨牀診治時應引起重視。心臟損害診斷標準按GBZ 74執行。

A.4 診斷及分級標準中臨牀病症的說明:按GBZ 73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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