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名稱
視力檢查
方法及內容
檢查時用遮眼板將一眼遮蓋,先查右眼;先查裸眼視力,視力減退者應查小孔或矯正視力;如系戴鏡者,應查戴原鏡視力,記明原鏡片度數。
1.遠視力檢查 我國多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對數視力表;歐美多用Snellen視力表(記錄法爲6/6或20/20)。視力表照度應爲400-800Lx,室內照度應爲50Lx,標有1.0的一行應與受檢眼視線高度相等。被檢者與視力表相距5m。如置有反光鏡,距離爲2.5m。如用Snellen表,距離爲6m。亦可採用投射法。囑患者讀視力表上指定的符號,時間限爲5-10s。
(1)首先告訴患者辨認表上符號的方法,然後由上而下;直至不能辨認爲止,以小數法記錄。例如第7行字全部讀出而第8行字全部不能辨認,記錄爲0.7;如第7行字有二位不能讀出,記錄爲0.7-2;如第7行字全部能辨認,第8行尚能讀出二位,記錄爲0.7+2”。
(2)如患者視力低於0.1時,囑患者逐漸走近視力表,至能辨清最大符號時爲止,如移至4m能看清最大符號,應記錄爲0.08;如至1m始能辨認第一行大字,應記錄爲0.02。
(3)如患者視力低於0.02,囑患者背光,數檢查者手指,應以能辨認指數的最遠距離爲標準,記錄爲若干cm指數。
(4)如果5cm仍不能數手指,應背光辨認有無手動。
(5)如患者在5cm仍不能看見手動,則應在暗室內測驗光感。將非檢查眼嚴密遮蓋,檢查者於患者前方5m處,持一燭光,時隱時現,詢問患者能否識別;如在5m處尚不能辨認,則縮短距離至能辨認爲止,記錄辨光距離。在眼前10cm尚不能辨光者,記錄爲無光感。爲進一步瞭解視網膜功能,應查光定位及辨色力。查光定位時,囑患者注視正前方,眼球不能隨光移動,將燭光移至距患者1m遠處,分別置於正前方上、中、下,顳側上、中、下,鼻側上、中、下,共9個方向,囑患者指出燭光方向,並記錄之。能辨明者記“+”,指不出者記“-”。如能指對上、中6個方向而下3個方向不能辨認者,應記爲下式,並註明眼別與鼻、顳側、查辨色能力時,分別置紅、綠、黃、藍各色玻璃於受檢者眼前,囑患者注視白色燈光,辨認顏色,並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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