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疹合併肺炎臨牀路徑(2009年版)》由衛生部於2009年9月18日衛辦醫政發〔2009〕152號發佈。
麻疹合併肺炎臨牀路徑(2009年版)
一、麻疹合併肺炎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麻疹合併肺炎(ICD-10:B05.201↑J17.101*)
(二)診斷依據。
根據《傳染病學(第三版)》(復旦大學出版社),《諸福棠實用兒科學(第七版)》(人民衛生出版社)
1.流行病學資料。
2.麻疹各期臨牀表現(麻疹黏膜斑、皮疹特徵、皮疹消退後留下的色素沉着及糠麩樣脫屑等)。
3.在患麻疹病程中出現全身中毒症狀加重,咳嗽加劇,氣急,發紺,肺部有細溼囉音等明顯體徵。
4.X線胸片提示肺部感染病竈。
5.呼吸道分泌物致病原檢測陽性或血標本檢測麻疹病毒IgM抗體陽性。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傳染病學(第三版)》(復旦大學出版社),《諸福棠實用兒科學(第七版)》(人民衛生出版社)
1.呼吸道隔離至出疹後10天。
2.氧療:鼻導管、面罩,必要時人工機械通氣治療。
3.霧化吸入療法。
4.抗病毒治療,必要時加用抗生素治療。
5.加強支持治療,必要時給予丙種球蛋白靜注。
(四)標準住院日爲10-14天。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B05.201↑J17.101*麻疹合併肺炎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只要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六)入院後第1-2天。
1. 必須檢查的項目:
(1)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
(2)C反應蛋白(CRP);
(3)肝腎功能、心肌酶譜;
(4)血清麻疹病毒IgM抗體;
(5)血氣分析;
(6)X線胸片,心電圖。
2.根據患兒病情可選擇:必要時行呼吸道分泌物其他致病原檢測,肺部CT,細胞免疫功能檢測等。
(七)藥物選擇與使用時機。
1.抗病毒藥物。
2.抗菌藥物:按照《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衛醫發〔2004〕285號)執行。
(八)必須複查的檢查項目。
1.血常規。
2.C反應蛋白(CRP),心肌酶譜。
3.胸片。
(九)出院標準。
1.體溫正常,咳嗽減輕,精神好轉。
2.肺部體徵減輕。
3.X線胸片提示肺部炎症吸收好轉。
(十)變異及原因分析。
1.存在使肺炎進一步加重的其他疾病,需要處理干預。
2.患兒入院時已發生嚴重肺部感染、呼吸困難,需進行積極對症處理,完善相關檢查,導致住院時間延長,增加住院費用等。
二、麻疹合併肺炎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麻疹合併肺炎(ICD-10:B05.201↑J17.101*)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號: 住院號: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住院日:10-14天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住院第2-4天 |
住院第5-9天 |
住院第10-14天 (出院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病情告知 □ 如患兒病情重,應及時通知上級醫師 □ 填寫傳染病卡和報告 □ 重症肺炎合併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者的治療原則詳見相應章節 |
□ 上級醫師查房 □ 詢問送檢項目報告,有異常者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彙報,並予相應處置 □ 注意防治併發症 |
□ 上級醫師查房 □ 致病原一旦明確,根據結果調整治療藥物 |
□ 上級醫師查房,同意其出院 □ 完成出院小結 □ 出院宣教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麻疹、肺炎護理常規 □ 飲食 □ 病重者予心電監護,吸氧 □ 抗病毒藥物 □ 抗生素 □ 霧化、吸痰 □ 止咳祛痰 臨時醫囑: □ 血、尿、大便常規 □ 血CRP,肝腎功能,電解質,血心肌酶譜 □ 血氣分析 □ 血麻疹IgM抗體 □ 胸片,心電圖 □ 高熱時退熱治療 □ 補液 |
長期醫囑: □ 麻疹、肺炎護理常規 □ 飲食 □ 病重者予心電監護,吸氧 □ 抗病毒藥物 □ 抗生素 □ 霧化、吸痰 □ 止咳祛痰 □ 心肌酶譜學顯著異常者加護心肌治療 □ 肝功能異常者保肝治療 臨時醫囑: □ 高熱時退熱治療 □ 補液 □ 必要時行呼吸道分泌物其他致病原檢測, □ 必要時複查血氣分析 □ 必要時肺部CT □ 必要時細胞免疫功能檢測 |
長期醫囑: □ 麻疹、肺炎護理常規 □ 飲食 □ 止咳祛痰 □ 抗病毒藥物 □ 抗生素 □ 心肌酶譜異常者繼續護心肌治療 □ 肝功能異常者繼續保肝治療 臨時醫囑: □ 複查X線胸片 □ 複查血常規、CRP |
出院醫囑: □ 出院帶藥 □ 門診隨診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傳染病入院宣教 □ 入院護理評估 □ 患兒臥牀休息,定時測量體溫 |
□ 生活護理 |
□ 護理評估 □ 生活護理 |
□ 傳染病出院宣教 |
病情 變異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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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