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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18日(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其他相关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七)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报检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样张和样本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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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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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水生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水质状况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建立完善出口水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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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0年2月15日(总局令第19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标签检验: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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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八条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公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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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第三十五条出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肉类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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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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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八)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第四节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第十七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