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相關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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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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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9年1月13日發佈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口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放射性藥品是指用於臨牀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製劑或者其標記藥物。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放射性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檢驗、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第二章放射性新藥的研製、臨牀研究和審批第五條放射性新藥是指我國首次生產的放射性藥品。藥品研製單位的放射性新藥年度研製計劃,應當報送能源部備案,並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後,報衛生部備案。第六條放射性新藥的研製內容,包括工藝路線、質量標準、臨牀前藥理及臨牀研究。研製單位在制訂新藥工藝路線的同時,必須研究該藥的理化性能)純度(包括核素純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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