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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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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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uó jiā jī běn gōng gòng wèi shēng fú wù guī fàn (2011nián bǎn )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由衛生部於2011年4月25日印發。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

2 前言

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公共衛生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自2009年啓動以來,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得到了普遍開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準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爲進一步規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衛生部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09年版)》基礎上,組織專家對服務規範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形成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以下簡稱《規範》)。

《規範》包括11項內容,即: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以及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規範。在各項服務規範中,分別對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內容、流程、要求、考覈指標及服務記錄表等作出了規定。《規範》中針對個體服務的相關服務記錄表應納入居民健康檔案統一管理,考覈指標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規範》是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爲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參考依據,也可作爲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覈的依據。《規範》所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主要由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分別接受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併合理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可參照本《規範》執行。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範》的基本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鑑於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將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變化和財政承受能力提高等因素不斷調整,衛生部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規範》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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