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服務內容
3.1 (一)食品安全信息報告
發現或懷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衛生監督機構並協助調查。
3.2 (二)職業衛生諮詢指導
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現從事接觸或可能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服務對象,並對其開展針對性的職業病防治諮詢、指導,對發現的可疑職業病患者向職業病診斷機構報告。
3.3 (三)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
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抽檢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3.4 (四)學校衛生服務
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定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3.5 (五)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信息報告
5 四、服務要求
(一)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協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規定,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要採用在鄉鎮、社區設派出機構或派出人員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的指導、培訓並參與考覈評估。
(三)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有關工作制度,配備專(兼)人員負責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明確責任分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零報告制度。
(四)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規範的要求提供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記錄內容應齊全完整、真實準確、書寫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