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規範

法規文件 服務規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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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èi shēng jiān dū xié guǎn fú wù guī fàn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規範》由衛生部於2011年4月25日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中發佈。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規範

2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居民。

3 二、服務內容

3.1 (一)食品安全信息報告

發現或懷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衛生監督機構並協助調查。

3.2 (二)職業衛生諮詢指導

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現從事接觸或可能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服務對象,並對其開展針對性的職業病防治諮詢、指導,對發現的可疑職業病患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報告。

3.3 (三)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

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抽檢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3.4 (四)學校衛生服務

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定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3.5 (五)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信息報告

定期對轄區內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4 三、服務流程

5 四、服務要求

(一)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協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規定,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要採用在鄉鎮、社區設派出機構或派出人員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的指導、培訓並參與考覈評估

(三)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有關工作制度,配備專(兼)人員負責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明確責任分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零報告制度。

(四)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規範的要求提供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記錄內容應齊全完整、真實準確、書寫規範。

6 五、考覈指標

(一)衛生監督協管信息報告率=報告的事件或線索次數/發現的事件或線索次數×100%。

注:報告事件或線索包括食品安全、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

(二)協助開展的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實地巡查次數。

7 六、附件

7.1 附件1 衛生監督協管信息報告登記表

機構名稱:

序號

發現時間

信息類別

信息內容

報告時間

報告人

注:1.信息類別:食品安全、飲用水衛生、職業病危害、學校衛生、非法行醫(採供血)。

2.信息內容:註明發現問題(隱患)的地點、內容等有關情況簡單描述。

7.2 附表2 衛生監督協管巡查登記表

機構名稱

年度

序號

巡查地點與內容

發現的主要問題

巡查日期

巡查人

備註

注:對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非法行醫(採供血)開展巡查,填寫本表。備註欄填寫發現問題後的處置方式(如報告衛生監督機構或幫助整改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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