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WS 507—2016《軟式內鏡清洗消毒技術規範》(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7日《關於發佈〈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範〉等10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6〕23號)發佈,自2017年06月01日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範》等10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6〕23號
現發佈《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範》等10項衛生行業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 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310.1—2016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1部分:管理規範(代替WS310.1—2009)
WS 310.2—2016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範(代替WS 310.2—2009)
WS 310.3—2016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代替WS 310.3—2009)
二、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509—2016 重症監護病房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規範
WS/T 511—2016 經空氣傳播疾病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規範
WS/T 512—2016 醫療機構環境表面清潔與消毒管理規範
上述標準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WS 310.1—2009、WS 310.2—2009、WS 310.3—2009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12月27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4.1.1、4.1.2、5.2.7、5.2.8、5.3.3、5.3.7、5.3.8、5.3.9b)、5.3.11c)2)、5.3.11e)2)、5.3.11f)2)、
6.1.2c)、6.1.4a)1)、6.2.2g)、6.3.2、6.4.5a)1)、7.1.2、7.6.4爲推薦性條款,其餘爲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國家衛生計生委醫院管理研究所、總後勤部衛生部醫療管理局、第二軍醫大學長海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黑龍江省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南方醫科大學附屬南方醫院、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運喜、邢玉斌、鞏玉秀、田曉麗、李兆申、王力紅、張流波、李六億、方英、劉楓、
索繼江、孔金豔、鄧敏、張宇、張京利、楊雲生、陳翠敏、任旭、張澍田、姜泊、郭學剛。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軟式內鏡清洗消毒相關的管理要求、佈局及設施、設備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規程、監測與記錄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開展軟式內鏡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注:本標準中的“內鏡”係指軟式內鏡。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28234 酸性氧化電位水生成器安全與衛生標準
GB 30689 內鏡自動清洗消毒機衛生要求
WS/T 313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
WS/T 367 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軟式內鏡 flexible endoscope
用於疾病診斷、治療的可彎曲的內鏡。
3.2
清洗 cleaning
3.3
漂洗 rinsing
3.4
終末漂洗 final rinsing
3.5
清洗液 cleaning solution
按照產品介紹,將醫用清洗劑加入適量的水配製成使用濃度的液體。
6.4 4 管理要求
6.4.1 4.1 醫療機構的管理要求
4.1.1 有條件的醫院宜建立集中的內鏡診療中心(室),負責內鏡診療及清洗消毒工作。
4.1.2 內鏡的清洗消毒也可由消毒供應中心負責,遵循本標準開展工作。
4.1.3 應將內鏡清洗消毒工作納入醫療質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內鏡診療中心(室)醫院感染管理和內鏡清洗消毒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落實,加強監測。
4.1.4 護理管理、人事管理、醫院感染管理、設備及後勤管理等部門,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內鏡診療中心(室)的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a) 根據工作量合理配置內鏡診療中心(室)的工作人員。
b) 落實崗位培訓制度。將內鏡清洗消毒專業知識和相關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知識納入內鏡診療中心(室)人員的繼續教育計劃。
c) 對內鏡診療中心(室)清洗、消毒、滅菌工作和質量監測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進行檢查與評價。
d) 發生可疑內鏡相關感染時,組織、協調內鏡診療中心(室)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改進 措施。
e) 對內鏡診療中心(室)新建、改建與擴建的設計方案進行衛生學審議;對清洗、消毒與滅菌設備 的配置與質量指標提出意見。
f) 負責設備購置的審覈(合格證、技術參數);建立對廠家設備安裝、檢修的質量審覈、驗收制度;
專人負責內鏡診療中心(室)設備的維護和定期檢修,並建立設備檔案。
g) 保障內鏡診療中心(室)的水、電、壓縮空氣的供給和質量,定期進行設施、管道的維護和檢修。
6.4.2 4.2 內鏡診療中心(室)的管理要求
4.2.1 應建立健全崗位職責、清洗消毒操作規程、質量管理、監測、設備管理、器械管理、職業安全防護、繼續教育和培訓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4.2.2 應有相對固定的專人從事內鏡清洗消毒工作,其數量與本單位的工作量相匹配。
4.2.4 工作人員進行內鏡診療或者清洗消毒時,應遵循標準預防原則和WS/T 311的要求做好個人防護,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不同區域人員防護着裝要求見附錄A。
4.2.5 內鏡診療中心(室)的工作人員應接受與其崗位職責相應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正確掌握以下知識與技能:
b) 內鏡構造及保養知識;
6.5 5 佈局及設施、設備要求
6.5.1 5.1 基本要求
5.1.1 內鏡診療中心(室)應設立辦公區、患者候診室(區)、診療室(區)、清洗消毒室(區)、內鏡與附件儲存庫(櫃)等,其面積應與工作需要相匹配。
5.1.2 應根據開展的內鏡診療項目設置相應的診療室。
5.1.3 不同系統(如呼吸、消化系統)軟式內鏡的診療工作應分室進行。
6.5.2 5.2 內鏡診療室
5.2.1 診療室內的每個診療單位應包括診查牀1張、主機(含顯示器)、吸引器、治療車等。
5.2.2 軟式內鏡及附件數量應與診療工作量相匹配。
5.2.3 滅菌內鏡的診療環境至少應達到非潔淨手術室的要求。
5.2.5 應配備口罩、帽子、手套、護目鏡或防護面罩等。
5.2.6 注水瓶內的用水應爲無菌水,每天更換。
5.2.7 宜採用全浸泡式內鏡。5.2.8 宜使用一次性吸引管。
6.5.3 5.3 清洗消毒室
5.3.1 應獨立設置。
5.3.3 如採用機械通風,宜採取“上送下排”方式,換氣次數宜≥10次/h,最小新風量宜達到2次/h。
5.3.4 清洗消毒流程應做到由污到潔,應將操作規程以文字或圖片方式在清洗消毒室適當的位置張貼。
5.3.5 不同系統(如呼吸、消化系統)軟式內鏡的清洗槽、內鏡自動清洗消毒機應分開設置和使用。
5.3.6 應配有以下設施、設備:
a) 清洗槽。手工清洗消毒操作還應配備漂洗槽、消毒槽、終末漂洗槽。
b) 全管道灌流器。
c) 各種內鏡專用刷。
d) 壓力水槍。
e) 壓力氣槍。
f) 測漏儀器。
g) 計時器。
h) 內鏡及附件運送容器。
5.3.7 宜配備動力泵(與全管道灌流器配合使用)、超聲波清洗器。
5.3.8 宜配備內鏡自動清洗消毒機。
5.3.9 內鏡自動清洗消毒機相關要求應符合GB 30689的規定,主要包括:
5.3.10 滅菌設備:用於內鏡滅菌的低溫滅菌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a) 水:應有自來水、純化水、無菌水。自來水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純化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並應保證細菌總數≤10 CFU/100 mL;生產純化水所使用的濾膜孔徑應≤0.2μm,並定期更換。無菌水爲經過滅菌工藝處理的水。必要時對純化水或無菌水進行微生物學檢測。
b) 壓縮空氣:應爲清潔壓縮空氣。
c) 醫用清洗劑應滿足以下要求:
2) 可根據需要選擇特殊用途的醫用清洗劑,如具有去除生物膜作用的醫用清洗劑。
d) 醫用潤滑劑:應爲水溶性,與人體組織有較好的相容性,不影響滅菌介質的穿透性和器械的機 械性能。
e) 消毒劑應滿足以下要求:
2) 可選用鄰苯二甲醛、戊二醛、過氧乙酸、二氧化氯、酸性氧化電位水、複方含氯消毒劑,也可選用其他消毒劑;
4) 酸性氧化電位水應符合GB 28234的規定。
f) 滅菌劑應滿足以下要求:
h) 乾燥劑:應配備75%~95%乙醇或異丙醇。5.3.12 個人防護用品:應配備防水圍裙或防水隔離衣、醫用外科口罩、護目鏡或防護面罩、帽子、手套、專用鞋等。
6.5.4 5.4 內鏡與附件儲存庫(櫃)
內表面應光滑、無縫隙,便於清潔和消毒,與附件儲存庫(櫃)應通風良好,保持乾燥。
6.6 6 清洗消毒操作規程
6.6.1 6.1 基本原則
6.1.1 所有軟式內鏡每次使用後均應進行徹底清洗和高水平消毒或滅菌。
6.1.2 軟式內鏡及重複使用的附件、診療用品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分類處理:
a) 進人人體無菌組織、器官,或接觸破損皮膚、破損黏膜的軟式內鏡及附件應進行滅菌;
b) 與完整黏膜相接觸,而不進入人體無菌組織、器官,也不接觸破損皮膚、破損黏膜的軟式內鏡及 附屬物品、器具,應進行高水平消毒;
c) 與完整皮膚接觸而不與黏膜接觸的用品宜低水平消毒或清潔。
6.1.4 注意事項如下:
a) 內鏡使用後應按以下要求測漏:
1) 宜每次清洗前測漏;
2) 條件不允許時,應至少每天測漏1次。
c) 清洗劑和消毒劑的作用時間應遵循產品介紹。確診或疑似分枝桿菌感染患者使用過的內鏡及附件,其消毒時間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d) 消毒後的內鏡應採用純化水或無菌水進行終末漂洗,採用浸泡滅菌的內鏡應採用無菌水進行終末漂洗。
f) 每日診療工作開始前,應對當日擬使用的消毒類內鏡進行再次消毒、終末漂洗、乾燥後,方可用於患者診療。
6.6.2 6.2 手工操作流程
6.2.1 預處理流程如下:
a) 內鏡從患者體內取出後,在與光源和視頻處理器拆離之前,應立即用含有清洗液的溼巾或溼紗 布擦去外表面污物,擦拭用品應一次性使用;
b) 反覆送氣與送水至少10 s;
c) 將內鏡的先端置入裝有清洗液的容器中,啓動吸引功能,抽吸清洗液直至其流入吸引管;
d) 蓋好內鏡防水蓋;
6.2.2 測漏流程如下:
a) 取下各類按鈕和閥門;
b) 連接好測漏裝置,並注入壓力;
c) 將內鏡全浸沒於水中,使用注射器向各個管道注水,以排出管道內氣體;
d) 首先向各個方向彎曲內鏡先端,觀察有無氣泡冒出;再觀察插入部、操作部、連接部等部分是否有氣泡冒出;
e) 如發現滲漏,應及時保修送檢;
f) 測漏情況應有記錄;
g) 也可採用其他有效的測漏方法。
6.2.3 清洗流程如下:
a) 在清洗槽內配製清洗液,將內鏡、按鈕和閥門完全浸沒於清洗液中。
b) 用擦拭布反覆擦洗鏡身,應重點擦洗插入部和操作部。擦拭布應一用一更換。
c) 刷洗軟式內鏡的所有管道,刷洗時應兩頭見刷頭,並洗淨刷頭上的污物;反覆刷洗至沒有可見 污染物。
d) 連接全管道灌流器,使用動力泵或注射器將各管道內充滿清洗液,浸泡時間應遵循產品介紹。
e) 刷洗按鈕和閥門,適合超聲清洗的按鈕和閥門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進行超聲清洗。
6.2.4 漂洗流程如下:
a) 將清洗後的內鏡連同全管道灌流器、按鈕、閥門移入漂洗槽內;
b) 使用動力泵或壓力水槍充分沖洗內鏡各管道至無清洗液殘留;
c) 用流動水沖洗內鏡的外表面、按鈕和閥門;
d) 使用動力泵或壓力氣槍向各管道充氣至少30 s,去除管道內的水分;
e) 用擦拭布擦乾內鏡外表面、按鈕和閥門,擦拭布應一用一更換。
a) 將內鏡連同全管道灌流器,以及按鈕、閥門移入消毒槽,並全部浸沒於消毒液中;
b) 使用動力泵或注射器,將各管道內充滿消毒液,消毒方式和時間應遵循產品介紹;
c) 更換手套,向各管道至少充氣30 s,去除管道內的消毒液;
6.2.6 終末漂洗流程如下:
a) 將內鏡連同全管道灌流器,以及按鈕、閥門移入終末漂洗槽;
b) 使用動力泵或壓力水槍,用純化水或無菌水沖洗內鏡各管道至少2 min,直至無消毒劑殘留;
d) 採用浸泡滅菌的內鏡應在專用終末漂洗槽內使用無菌水進行終末漂洗;
e) 取下全管道灌流器。
6.2.7 乾燥流程如下:
a) 將內鏡、按鈕和閥門置於鋪設無菌巾的專用乾燥臺。無菌巾應每4h更換1次。
c) 使用壓力氣槍,用潔淨壓縮空氣向所有管道充氣至少30 s,至其完全乾燥。
e) 安裝按鈕和閥門。
6.6.3 6.3 內鏡清洗消毒機操作流程
6.3.1 使用內鏡清洗消毒機前應先遵循6.2.1、6.2.2、6.2.3、6.2.4的規定對內鏡進行預處理、測漏、清洗和漂洗。
6.3.4 無乾燥功能的內鏡清洗消毒機,應遵循6.2.7的規定進行乾燥。
6.6.4 6.4 複用附件的清洗消毒與滅菌
6.4.1 附件使用後應及時浸泡在清洗液裏或使用保溼劑保溼,如爲管腔類附件應向管腔內注入清洗液。
6.4.2 附件的內外表面及關節處應仔細刷洗,直至無可見污染物。
6.4.3 採用超聲清洗的附件,應遵循附件的產品介紹使用醫用清洗劑進行超聲清洗。清洗後用流動水漂洗乾淨,乾燥。
6.4.4 附件的潤滑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
a) 耐溼、耐熱附件的消毒:
3) 使用消毒劑消毒後,應採用純化水或無菌水漂洗乾淨,乾燥備用。
b) 耐溼、耐熱附件的滅菌首選壓力蒸汽滅菌;不耐熱的附件應採用低溫滅菌設備或化學滅菌劑浸 泡滅菌,採用化學滅菌劑浸泡滅菌後應使用無菌水漂洗乾淨,乾燥備用。
6.6.5 6.5 儲存
6.5.1 內鏡乾燥後應儲存於內鏡與附件儲存庫(櫃)內,鏡體應懸掛,彎角固定鈕應置於自由位,並將取下的各類按鈕和閥門單獨儲存。
6.5.2 內鏡與附件儲存庫(櫃)應每週清潔消毒1次,遇污染時應隨時清潔消毒。
6.5.3 滅菌後的內鏡、附件及相關物品應遵循無菌物品儲存要求進行儲存。
6.6.6 6.6 設施、設備及環境的清潔消毒
6.6.1 每日清洗消毒工作結束,應對清洗槽、漂洗槽等徹底刷洗,並採用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或其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消毒劑進行消毒。
6.6.3 每日診療及清洗消毒工作結束後,應對內鏡診療中心(室)的環境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6.7 7 監測與記錄
6.7.1 7.1 內鏡清洗質量監測
7.1.1 應採用目測方法對每件內鏡及其附件進行檢查。內鏡及其附件的表面應清潔、無污漬。清洗質量不合格的,應重新處理。
7.1.2 可採用蛋白殘留測定、ATP生物熒光測定等方法,定期監測內鏡的清洗效果。
6.7.2 7.2 使用中的消毒劑或滅菌劑監測
6.7.2.1 7.2.1 濃度監測
7.2.1.2 產品介紹未寫明濃度監測頻率的,一次性使用的消毒劑或滅菌劑應每批次進行濃度監測;重複使用的消毒劑或滅菌劑配製後應測定一次濃度,每次使用前進行監測;消毒內鏡數量達到規定數量的一半後,應在每條內鏡消毒前進行測定。
7.2.1.3 酸性氧化電位水應在每次使用前,應在使用現場酸性氧化電位水出水口處,分別測定pH和有效氯濃度。
6.7.2.2 7.2.2 染菌量監測
6.7.3 7.3 內鏡消毒質量監測
7.3.1 消毒內鏡應每季度進行生物學監測。監測採用輪換抽檢的方式,每次按25%的比例抽檢。內鏡數量少於等於5條的,應每次全部監測;多於5條的,每次監測數量應不低於5條。
7.3.2 監測方法應遵循GB 15982的規定,消毒合格標準:菌落總數≤20 CFU/件。
7.3.3 當懷疑醫院感染與內鏡診療操作相關時,應進行致病性微生物檢測,方法應遵循GB 15982的規定。
6.7.4 7.4 內鏡清洗消毒機的監測
7.4.1 內鏡清洗消毒機新安裝或維修後,應對清洗消毒後的內鏡進行生物學監測,監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7.4.2 內鏡清洗消毒機的其他監測,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6.7.5 7.5 手衛生和環境消毒質量監測
7.5.1 每季度應對醫務人員手消毒效果進行監測,監測方法應遵循WS/T 313的規定。
7.5.2 每季度應對診療室、清洗消毒室的環境消毒效果進行監測,監測方法應遵循WS/T 367的規定。
6.7.6 7.6 質量控制過程的記錄與可追溯要求
7.6.1 應記錄每條內鏡的使用及清洗消毒情況,包括:診療日期、患者標識與內鏡編號(均應具唯一性)、清洗消毒的起止時間以及操作人員姓名等。
7 附錄
7.1 附錄A(規範性附錄)內鏡診療中心(室)不同區域人員防護着裝要求
內鏡診療中心(室)不同區域人員防護着裝要求見表A.1。
表A.1 內鏡診療中心(室)不同區域人員防護着裝要求
7.2 附錄B(規範性附錄)部分消毒(滅菌)劑使用方法
使用方式 | 注意事項 | ||
鄰苯二甲醛 (OPA) | 濃度:0.55%(0.5%~0.6%) 時間:消毒≥5 min | 1.易使衣服、皮膚、儀器等染色。 | |
(GA) | 濃度:≥2%(鹼性) 時間:支氣管鏡消毒浸泡時間≥20 min;其他內鏡消毒≥10 min;結核桿菌、其他分枝桿菌等特殊感染患者使用後的內鏡浸泡≥15 min;滅菌≥10 h | ||
(PAA) | 濃度:0.2%~0.35%(體積分數) | ||
濃度:100 mg/L~500 mg/L 時間:消毒3 min~5 min | |||
酸性氧化電位水 (AEOW) | 主要指標: 有效氯濃度60 mg/L±10 mg/L; pH 2.0~3.0; 氧化還原電位≥1100 mV; 殘留氯離子<1000 mg/L。 時間:消毒3 min~5 min | 1.在存在有機物質的情況下,消毒效果會急劇下降,消毒前清洗應徹底。尤其對污染嚴重、不易清洗的內鏡(如腸鏡等),應增加刷洗次數,延長清洗時間,保證清洗質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