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CS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401—2023《獻血場所配置標準》(Standard on allocation of blood donation premise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9月5日發佈,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WS/T 401-2012。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血液儲存標準》等4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3〕10號
現發佈《血液儲存標準》等4項衛生行業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399—2023 血液儲存標準(代替WS 399—2012)
WS 400—2023 血液運輸標準(代替WS/T 400—2012)
上述2項強制性標準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WS 399—2012、WS/T 400—2012同時廢止。
二、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401—2023 獻血場所配置標準(代替WS/T 401—2012)
WS/T 825—2023 血站業務場所命名標準
上述2項推薦性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WS/T 401—201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3年9月5日
5 前言
本標準爲推薦性標準。本標準代替WS/T 401-2012《獻血場所配置要求》。與WS/T 401-2012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獻血場所的分類和定義(見第 3 章,2012 版的第 3 章);
——更改了獻血場所數量的要求(見第 4 章,2012 版的第 4 章);
——更改了獻血場所選址和佈局要求(見第 5 章、第 6 章,2012 版的第5 章、第6 章);
——增加了對獻血場所醫務人員執業資格的要求(見 8.1),更改了開展單採成分血的獻血場所的人員配置要求(見 8.2,2012 版的 8.4);
——增加了工作區域操作面照度及新建或改建的固定獻血場所投入使用前應達到的相關技術要求(見 9.1.1、9.1.2);
——增加了固定獻血場所和臨時獻血場所應符合的相關消防安全要求(見9.4);
——增加了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要求(見 9.6);
——更改了獻血不良反應處理設施的技術要求(見 9.7,2012 版的9.7);
——增加了獻血場所配置醫療廢物處理設施的要求(見 9.9);
——將物料分類方式更改爲按照獻血服務業務工作需要進行分類(見第11 章,2012 版的第11章)。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血液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應急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州血液中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深圳市血液中心、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河北省血液中心、中國醫學科學院輸血研究所、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成都市血液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付湧水、汪德清、寧理、陳錦豔、王鴻捷、常纓、劉忠、尹文、傅雪梅、錢開誠。
本標準於2012年首次發佈,本次爲第一次修訂。
6 標準正文
獻血場所配置標準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行政區劃設置獻血場所。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HJ 421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
WS/T 313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獻血場所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爲獻血者提供健康檢查和血液釆集等獻血服務的場所。獻血場所包括固定獻血場所、移動獻血場所和臨時獻血場所三種類型。
3.2
固定獻血場所 im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3.3
移動獻血場所 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能提供獻血者健康檢查和血液釆集等獻血服務,並且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移動的專用車輛或獻血屋。注:包括獻血車及可移動式獻血屋(獻血房車)。
3.4
臨時獻血場所 temporary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6.4 4 獻血場所數量
4.2 年獻血 1 萬人次以下的,應設置 2 個~3 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有1 個獻血屋。
4.3 年獻血 1 萬~4 萬人次的,應設置 4 個~5 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有1 個獻血屋。
4.4 年獻血 4 萬~8 萬人次的,應設置 6 個~7 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有3 個獻血屋。
4.5 年獻血 8 萬~12 萬人次的,應設置 8 個~12 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有6 個獻血屋。
4.6 年獻血 12 萬人次以上的,每增加 1 萬~2 萬人次,應增設 1 個~2 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增設1 個獻血屋。
4.7 各縣(市、區)應至少設置 1 個獻血場所。
4.8 本標準第 4.1 條~第 4.7 條所指的獻血場所數量不含臨時獻血場所。
6.5 5 獻血場所選址
獻血場所應遠離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選擇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和方便獻血者的地點。
6.6 6 獻血場所佈局
獻血場所應按工作流程合理佈局,應分別設置健康檢查區、血液採集區、獻血者休息區、血液存放區和物料存放區等區域。
6.7 7 獻血場所面積
7.1 獻血場所的面積應滿足獻血服務需求,其中固定獻血場所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日均獻全血人數在 20 人以下的,應設置 1 個~2 個採血位,面積應在40 m2以上;
b) 日均獻全血人數在 20 人~60 人的,應設置 3 個~4 個釆血位,面積應在60 m2以上;
c) 日均獻全血人數在 60 人以上的,應設置 4 個以上採血位,面積應在90 m2以上。
7.2 開展單採成分血的獻血場所,應在本標準第 7.1 條的基礎上按每臺血細胞分離機5 m2相應增加面積。
6.8 8 獻血場所醫務人員
8.1 獻血場所應配備符合相應崗位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人員數量符合以下要求:
a) 日均獻全血人數在 20 人以下的,應配備醫務人員不少於 2 人;
b) 日均獻全血人數在 20 人~60 人的,應配備醫務人員 3 人~6 人;
c) 日均獻全血人數在 60 人以上的,應配備醫務人員 6 人以上。
8.2 開展單採成分血的獻血場所,應在本標準第 8.1 條的基礎上按每 2 臺血細胞分離機至少增配1名醫務人員。
6.9 9 獻血場所設施
6.9.1 9.1 獻血場所環境
9.1.1 固定獻血場所及移動獻血場所應配備室內溫度、溼度調節和空氣消毒設施,室內溫度和溼度應符合 GB/T 18883 規定的要求,採血區域空氣的細菌菌落總數應符合 GB 15982 規定的Ⅲ類環境標準的要求,工作區域操作面照度應不低於 300 lx。
9.1.2 新建或改建的固定獻血場所投入使用時應符合 GB 50325 規定的Ⅰ類民用建築的要求。
9.1.3 臨時獻血場所的設施應滿足獻血服務的需求,便於獻血前後的清潔和消毒。
6.9.2 9.2 電力保障
獻血場所應保證獻血服務工作的用電需求,配備應急照明設施。血細胞分離機應配備不間斷電力供應設施,當外接電源中斷後應保證至少能繼續運行30min。
6.9.3 9.3 給排水
固定獻血場所應配備給排水設施。移動獻血場所和臨時獻血場所附近應有水源供應。
6.9.4 9.4 消防
獻血場所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固定獻血場所的電源、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安全等應符合GB 50016要求。臨時獻血場所亦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易於人員疏散。
6.9.5 9.5 信息
獻血場所應配備通訊設備及血液信息管理系統,應能對既往可經輸血傳播感染檢測結果爲反應性的獻血者實施屏蔽。
6.9.6 9.6 手衛生
固定獻血場所應有手衛生設施,以保證醫務人員的手衛生在血液採集前符合WS/T 313規定的要求。
6.9.7 9.7 獻血不良反應應急處理
6.9.8 9.8 無償獻血宣傳
固定獻血場所應配備無償獻血宣傳音頻和視頻設施,移動獻血場所和臨時獻血場所應配備無償獻血宣傳展牌。
6.9.9 9.9 醫療廢物處理
獻血場所應配置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和暫時儲存所需的設施和設備。醫療廢物的包裝、容器和標誌應符合HJ 421的要求。
6.10 10 獻血場所設備和器具
10.1 獻血場所應配備採血位、熱合機、血壓計、聽診器、體重秤、體溫計和條形碼閱讀器等,其數量應滿足工作要求。
10.2 獻血場所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生化分析儀、血液分析儀、血小板振盪保存箱、血液冷藏箱、血細胞分離機、離心機、電子採血秤、移液器和身份證識讀器等。
6.11 11 獻血場所物料
11.1 獻血場所應配備獻血者服務所需的物料,如飲品、食品、獻血宣傳品及獻血紀念品等。
11.2 獻血場所應配備環境和手衛生消毒所需的物料,如醫用消毒劑(含免洗手消毒劑)、醫用手套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11.3 獻血場所應配備獻血者健康檢查及血液採集所需的物料,如標本管、血紅蛋白檢測試劑、血常規檢測試劑、全血採集血袋、血細胞分離機專用耗材、止血帶、膠布和口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