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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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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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

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而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於管理而傷害自身或危害社會與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爲此,草案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和住院治療、預防和康復、救助以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等作了規定,並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爲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爲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爲精神障礙患者司法鑑定人出具虛假鑑定意見等行爲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決定,精神衛生法草案和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摘自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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