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獨資醫院設立範圍擴大到所有直轄市和省會城市

歷史事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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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地域範圍由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擴大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

2012年3月21日,衛生部發布《關於擴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地域範圍的通知》(衛醫政發〔2012〕19號),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擴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地域範圍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商務局: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由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擴大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設立獨資醫院的具體辦法按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09號)執行。

衛生部  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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