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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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17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
《規定》指出,對各種淫穢物品,不論是否以營利爲日的,都必須嚴格禁止進口,製作(包括複製),販賣和傳播。《規定》還指出,查禁淫穢物品的工作,既要堅決、認真,又不要擴大範圍。
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生理、醫學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範圍,不在查禁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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