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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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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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由國務院於2009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發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一條爲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爲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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