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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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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11年1月30日卫医政发〔2011〕11号印发,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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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二)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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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五、满足临床合理的麻精药品需求: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按照规定购入麻精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六、提高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医疗机构要加大麻精药品管理软硬件的投入力度,依托现代化院内物流系统和信息化平台,加强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闭环式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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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治疗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1月25日《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5号)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需要使用医院制剂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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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制定本指南。仪器定期性能验证的文件应存档。(十)分析批次、每批次的质控样本量和待测样本量;《实验室管理指南》要求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独立的质量保证人员,做好实验过程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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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列管不利于遏制危害发展蔓延的,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应当加快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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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非法渠道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中药材专业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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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机构人员: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辖区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规划维持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相关培训;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