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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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