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 2010年10月15日修訂版

BY banlang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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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羣食用,可能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爲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

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羣;

(二)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誌;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籤內容。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保健食品審批

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

(三)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籤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及制訂說明;

(四)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保健食品的批文取得,不需要大規模的療效、不良反應驗證結果。與藥品不同,主要是無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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