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科研實驗室管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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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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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hōng yī yào kē yán shí yàn shì guǎn lǐ bàn fǎ (xiū dìng )

2 註解

中醫藥科研實驗室管理辦法(修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5年12月28日國中醫藥發[2005]82號頒佈,2005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爲加強中醫藥科研實驗室的規範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中醫藥科學實驗的質量和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醫藥科研實驗室是中醫藥科學實驗的場所,爲中醫藥研究提供科學、規範的專項實驗技術服務。

第三條  中醫藥科研實驗室根據實驗環境、專業實驗技術水平、儀器設備和管理能力,實行一級實驗室、二級實驗室和三級實驗室的分級管理,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藥科研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對專家委員會工作進行督導。全國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專家委員會負責全國三級實驗室和直屬單位各級實驗室的評估

第五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科研實驗室監督管理。省級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專家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三級實驗室申報資料的初審和一、二級實驗室的評估

第六條  中醫藥科研實驗室應當建立符合專項實驗技術要求的技術梯隊、實驗環境,以及實驗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制度。

第七條  中醫藥科研實驗室評估面向全國,定期組織申報,分別由各級專家委員會根據《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分級標準》對申報的實驗室進行相應評估

第八條  一級、二級、三級實驗室的評估採取自願申請的方式,按行政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省級專家委員會。

第九條  各級專家委員會建立專家庫,根據所申報實驗室的技術特點組織專家組。評估工作由專家組負責,採取審閱資料、聽取彙報、現場考覈與彙總討論的評審步驟,並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條  全國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專家委員會對三級實驗室評估結果進行公示,聽取意見,公示期20天;公示無異議者,正式公佈名單,並頒發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省級專家委員會對一、二級實驗室的評估結果正式公佈名單,並報送全國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專家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可向相關專家委員會提出複評申請;對於公示實驗室有異議者需以文字署名方式提出異議內容。專家委員會針對複審要求、理由或異議內容進行材料複評,必要時進行實地考覈,提出最終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正式公佈的三級實驗室,建立實驗室工作進展報告制度,應每三年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交書面報告,並由專家委員會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科研實驗室進行動態管理,建立抽查和舉報制度,反饋檢查結果;對優秀者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或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申報評估或正式公佈的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如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行爲者,由主管部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情節嚴重者,進行通報;被通報的實驗室自通報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分級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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