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概述
整體性原理是系統論的一個根本原理。認爲系統整體不等於各孤立部分的總和。一般系統論的創始人貝塔朗菲首次明確提出這一原理,指出整體或系統的秩序和組織超越於整體中孤立的各部分,亞里士多德的論點“整體大於它的各部分的總和”是基本的系統問題的一種表述。這一原理的實質是強調系統質與要素質的原則性區別,不能把系統整體的屬性、功能、行爲還原或歸結爲系統各要素的屬性、功能、行爲的相加和。在現實世界上,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係是複雜的,存在着整體等於、大於、小於部分之和的多種情況。例如一個方劑,就其重量而言,方劑的總重等於方內各藥單重之和;但就其功效而言,由於藥間七情和合作用,有些藥的功效在整體水平不再表現,有些各藥所沒有的新功效或高功效在整體水平上表現出來,整體不等於部分之和。另外,在全息現象中,呈現爲整體與個別部分的近似相等。歷史上流行過的機械整體觀點不懂得整體與部分關係的這種複雜性,片面地把整體等於部分之和當作普遍的唯一的規律,認爲只要把整體分解爲各個部分,認識了各個部分,加起來也就認識了整體。系統論的整體性原理在肯定整體與部分之間存在“加和”關係的前提下着重強調,整體與部分之間的“加和”關係是簡單的、膚淺的,而“非加和”關係纔是複雜的、深刻的;所謂整體性,即系統質的形成和存在,就在於其“非加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