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藥材中混存的雜質係指下列各類物質:
一、來源與規定相同,但其性狀或部位與規定不符;
二、來源與規定不同的物質;
叄、無機雜質,如砂石、泥塊、塵土等。
1. 取規定量的樣品,攤開,用肉眼或擴大鏡(5~10倍)觀察,將雜質揀出,如其中有可以篩分的雜質,則通過適當的篩,將雜質分出。
2. 將各類雜質分別稱重,計算其在樣品中的百分數。
1.藥材中混存的雜質,如與正品相似,難以從外觀鑑別時,可稱取適量,進行顯微的、化學的或物理的鑑別試驗,證明其爲雜質後,計入雜質重量中。
2.個體大的藥材,必要時可破開,檢查有無蟲蛀,黴爛或變質情況。
3.雜質檢查所用的樣品量,除另有規定外,按藥材取樣法稱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