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爲貫徹落實《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做好加強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審覈和臨牀應用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衛生部組織制定了《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管理規範(試行)》,2009年11月13日(衛辦醫政發〔2009〕191號)印發。
2017年2月1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發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7號),發佈了《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和《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臨牀應用質量控制指標(2017版)》,廢止了《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1號)。
3 管理規範全文
爲規範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臨牀應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制定本規範。本規範爲技術審覈機構對醫療機構申請臨牀應用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進行技術審覈的依據,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的最低要求。
本規範所稱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是指手術切除原發於口腔頜面部的腫瘤,該腫瘤已侵犯或破壞顱底骨結構,或者是顱內腫瘤向外生長已破壞顱底骨結構侵及至顱底區或(和)口腔頜面部等部位。
3.1 一、醫療機構基本要求
(一)醫療機構開展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
(二)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口腔醫院,有衛生行政部門覈准登記的口腔頜面外科、神經外科、耳鼻咽喉科診療科目,能開展血管造影技術,有重症醫學科。
開展口腔頜面外科臨牀診療工作15年以上,牀位不少於50張,其技術水平達到三級甲等醫院口腔頜面外科專業重點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三級醫院中處於領先地位。
開展神經外科臨牀診療10年以上,牀位不少於30張,其技術水平達到三級甲等醫院神經外科專業重點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三級甲等醫院中處於領先地位。
(五)耳鼻咽喉科。
開展耳鼻咽喉科臨牀診療10年以上,牀位不少於30張,其技術水平達到三級醫院耳鼻咽喉科專業重點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三級醫院中處於領先地位。
(六)重症醫學科。
1.設置符合規範要求,達到III級潔淨輔助用房標準,病牀不少於6張,每病牀淨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能夠滿足開展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的需要。
2.符合口腔頜面外科、神經外科、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專業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氣層流設施、多功能監護儀和呼吸機。多功能監護儀能夠進行心電、呼吸、血壓、脈搏、血氧飽和度監測。
5.有經過專業培訓並考覈合格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監護工作經驗的專職醫師和護士。
(七)其他輔助科室和設備。
1.醫學影像科能夠利用多普勒超聲心動診斷設備進行常規檢查和無創性心血管成像。
(八)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臨牀應用能力的本院在職醫師,有經過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並考覈合格的、與開展的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相適應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3.2 二、人員基本要求
1.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爲口腔專業、外科專業或者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2.有10年以上口腔頜面外科或者神經外科或者耳鼻咽喉(頭頸)外科臨牀診療工作經驗,具有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經過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相關系統培訓並考覈合格。
4.經2名以上具有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臨牀應用能力、具有主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推薦,其中至少1名爲外院醫師。
(二)其他相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3.3 三、技術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格遵守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操作規範及診療指南,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治療方案、患者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治療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嚴格掌握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的適應證和禁忌證。
(二)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由2名以上具有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臨牀應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本院在職醫師決定,術者由具有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臨牀應用能力的本院醫師擔任,制訂合理的治療與管理方案。
(三)實施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術前,應當向患者及其家屬告知手術目的、手術風險、術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預防措施等,並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
(四)建立健全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術後隨訪制度,並按規定進行隨訪、記錄。
(五)在完成每例次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後,都要保留相關信息,建立數據庫。
(六)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規定定期接受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臨牀應用能力評價,包括病例選擇、手術成功率、嚴重併發症、死亡病例、醫療事故發生情況、術後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質量、隨訪情況和病歷質量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所需醫用器材。
2.建立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醫用器材登記制度,保證器材來源可追溯。在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病人住院病歷中手術記錄部分留存介入醫用器材條形碼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4.嚴格執行國家物價、財務政策,按照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