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生物製品 治療類生物製品 血液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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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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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jìng zhù rén miǎn yì qiú dàn bái (pH4)

2 英文參考

Human Immunoglobulin (pH4)forIntravenousInjection[2010年版藥典]

3 靜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靜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3.1.2 漢語拼音

Jingzhu Ren Mianyiqiudanbai (pH4)

3.1.3 英文名

Human Immunoglobulin (pH4)  forIntravenous Injection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由健康人血漿,經低溫乙醇蛋白分離法或經批准的其他分離分離純化,去除抗補體活性並經病毒去除和滅活處理製成。含適宜穩定劑,不含防腐劑抗生素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生產過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劑抗生素

3.4 製造

3.4.1 2.1 原料血漿

3.4.1.1 2.1.1  血漿的採集和質量

應符合“血液製品生產用人血漿”的規定

2.1.2  每批投產血漿應由1000名以上供血漿者的血漿混合而成。

2.1.3  組分Ⅱ、組分Ⅱ+Ⅲ沉澱或組分Ⅰ+Ⅱ+Ⅲ沉澱應凍存於-30℃以下,並規定有效期

3.4.2 2.2 原液

2.2.1  採用低溫乙醇蛋白分離法或經批准的其他分離法制備。所採用的生產工藝應能使製品中IgG亞類齊全,其值與正常人血清IgG亞類分佈相近(正常人血清IgG亞類分佈參考值IgG1: 60.3%~71.5%.IgG2:19.4%~31.0%;  IgG3:5.0%~8.4%;  IgG4:0.7%~4.2%);應能保留IgG的Fc段生物學活性。

2.2.2  經純化、超濾、除菌過濾後即爲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原液

3.4.2.1 2.2.3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3 2.3 半成品

3.4.3.1 2.3.1  配製

按成品規格配製,使成品中蛋白質含量不低於50g/L,並加入適量麥芽糖或其他經批准的適宜穩定劑

3.4.3.2 2.3.2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3.4.4 2.4 成品

3.4.4.1 2.4.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3.4.4.2 2.4.2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

3.4.4.3 2.4.3  規格

應爲經批准的規格

3.4.4.4 2.4.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

3.4.5 2.5 病毒去除和滅活

生產過程中應採用經批准的方法去除和滅活病毒。如用滅活劑(如有機溶劑去污劑)滅活病毒,則應規定對人安全的滅活劑殘留量限值。

3.5 3 檢定

3.5.1 3.1 原液檢定

3.5.1.1 3.1.1  蛋白質含量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三法)。

3.5.1.2 3.1.2  純度

應不低於蛋白質總量的95.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A)。

3.5.1.3 3.1.3  pH值

生理氯化鈉溶液將供試品蛋白質含量稀釋成10g/L,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pH值應爲3.8~4.4。

3.5.1.4 3.1.4  殘餘乙醇含量

可採用康衛擴散皿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D),應不高於0.025%。

3.5.1.5 3.1.5  抗補體活性

應不高於5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K)。

3.5.1.6 3.1.6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質,應符合規定

以上檢定項目亦可在半成品檢定時進行。

3.5.2 3.2 半成品檢定

3.5.2.1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裝,可在除菌過濾後留樣做無菌檢查

3.5.3 3.3 成品檢定

3.5.3.1 3.3.1  鑑別試驗
3.5.3.1.1 3.3.1.1  免疫擴散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僅與抗人血清血漿產生沉澱線,與抗馬、抗牛、抗豬、抗羊血清或血漿不產生沉澱線。

3.5.3.1.2 3.3.1.2  免疫電泳法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D),與正常人血清血漿比較,主要沉澱線應爲IgG。

3.5.3.2 3.3.2  物理檢查
3.5.3.2.1 3.3.2.1  外觀

應爲無色或淡黃色澄明液體,可帶輕微乳光,不應出現渾濁。

3.5.3.2.2 3.3.2.2  可見異物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B),應符合規定

3.5.3.2.3 3.3.2.3  不溶性微粒檢查

取本品1瓶,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I),應符合規定

3.5.3.2.4 3.3.2.4  滲透壓摩爾濃度

應不低於240mOsmol/kg(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H)。

3.5.3.2.5 3.3.2.5  裝量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不低於標示量。

3.5.3.2.6 3.3.2.6  熱穩定性試驗

將供試品置57℃±0.5℃水浴中保溫4小時後,用可見異物檢查裝置,肉眼觀察應無凝膠化或絮狀物。

3.5.3.3 3.3.3  化學檢定
3.5.3.3.1 3.3.3.1  pH值

生理氯化鈉溶液將供試品蛋白質含量稀釋成10g/L,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pH值應爲3.8~4.4。

3.5.3.3.2 3.3.3.2  蛋白質含量

應不低於5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一法)。按標示裝量計算,每瓶蛋白質總量應不低於標示量。

3.5.3.3.3 3.3.3.3  純度

應不低於蛋白質總量的95.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A)。

3.5.3.3.4 3.3.3.4  糖及糖醇含量

如製品中加麥芽糖蔗糖,應爲90~110g/L;如加山梨醇葡萄糖,則應爲40~6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P)。

3.5.3.3.5 3.3.3.5  分子大小分佈

IgG單體與二聚體含量之和應不低於95.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R)。

3.5.3.4 3.3.4  抗體效價
3.5.3.4.1 3.3.4.1  抗-HBs

按放射免疫法試劑盒介紹測定,每1g蛋白質應不低於6.0IU。

3.5.3.4.2 3.3.4.2  白喉抗體

每1g蛋白質應不低於3.0HAU(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Ⅹ O)。

3.5.3.5 3.3.5  激肽釋放酶原激活劑

應不高於35IU/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F)。

3.5.3.6 3.3.6  抗補體活性

應不高於5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K)。

3.5.3.7 3.3.7  抗A抗B血凝素

應不高於1: 64(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J)。

3.5.3.8 3.3.8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9 3.3.9  異常毒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3.5.3.10 3.3.10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質,應符合規定

3.3.11  根據病毒滅活方法,應增加相應的檢定項目。

3.6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執行。

3.7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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